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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保险资管迎重磅新规!股权设计明显松绑、鼓励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健、长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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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保险资管迎重磅新规!股权设计明显松绑、鼓励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健、长期资金

新版《规定》施行之时也是三项旧规废止之时。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吴绍志

时隔18年,保险资管公司们终于等来了正式的监管细则。

8月5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管机构无疑是资本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与前20年发展相伴的原规定于2004年出台,2011年和2012年,监管部门又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

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亟需修订完善,2021年12月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出炉,在逐条研究后,新版《规定》最终出台。新版《规定》施行之时也是上述三项旧规废止之时。

独立化、市场化、专业化

《规定》共计7章、85条,相比于原规定有大幅修订,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更加强调独立性、市场化、专业化。

在独立性方面,通过股权机构优化、规范股东行为、加强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增强属性。

首先,在股权结构设计上明显松绑。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规定》不仅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原规定为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而且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其次,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要求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与此同时,公司治理是注意力倾斜最明显的板块。《规定》不仅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而且明确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在市场化方面,《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在专业化方面,无论是业务范围还是监管工具手段都更加丰富。

业务范围上的表述更加多元化,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保险资管公司还可以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等。

《规定》同时明确分类监管思路,银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监管评级的结果也将影响公司是否能投资设立资管子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之一为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达到B类以上。

引导险资走向市场

追求“绝对收益”的险资动向牵动着市场,监管也着力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在机构定位上,《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具体到专业化投资运作上,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上述负责人表示,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相比于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投资和风险管理上也有不少调整。

在第五十一条自有资金投资上,《规定》将较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增加了准政府债券、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另外增加的用词颇具深意,如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在第六十九条风险准备金制度上,《规定》取消了“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的明确要求。

在第八十一条财务状况监控上,《规定》将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中去掉国债,替换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保险业经营情况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4.46万亿元,较去年底增加1.23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成功站上3万亿,为31855亿元,同比增长14.41%,占比提升至13.02%。

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报,险资身影出现在30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总市值101.59亿元。二季度期间对18家公司进行了调仓,中国人寿对涪陵榨菜(002507.SZ)的增持力度最大,增持了395.21万股,持仓市值4.26亿元;维力医疗(603309.SH)遭遇泰康人寿减持80.95万股,持仓市值5456.14万元。此外,中国人寿对药明康德(603259.SH)的持仓市值最高,为55.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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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保险资管迎重磅新规!股权设计明显松绑、鼓励为资本市场提供稳健、长期资金

新版《规定》施行之时也是三项旧规废止之时。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记者 | 吴绍志

时隔18年,保险资管公司们终于等来了正式的监管细则。

8月5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管机构无疑是资本市场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与前20年发展相伴的原规定于2004年出台,2011年和2012年,监管部门又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

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亟需修订完善,2021年12月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出炉,在逐条研究后,新版《规定》最终出台。新版《规定》施行之时也是上述三项旧规废止之时。

独立化、市场化、专业化

《规定》共计7章、85条,相比于原规定有大幅修订,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更加强调独立性、市场化、专业化。

在独立性方面,通过股权机构优化、规范股东行为、加强公司治理等多方面增强属性。

首先,在股权结构设计上明显松绑。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发展。

《规定》不仅适当降低保险公司总体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内外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50%(原规定为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而且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其次,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规定》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承诺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权不少于5年,持股期间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要求股东须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不得直接干预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与此同时,公司治理是注意力倾斜最明显的板块。《规定》不仅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而且明确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负责组织和领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工作,不得主管投资管理。

在市场化方面,《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自有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等基本规则,要求保险资管公司一视同仁对待保险资金和管理的其他资金,按照公平、合理、市场化原则签署合同、明确费率,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同时,列明“负面清单”,比如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压实保险资管公司主动管理职责。

在专业化方面,无论是业务范围还是监管工具手段都更加丰富。

业务范围上的表述更加多元化,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保险资管公司还可以受托管理其他中长期资金和合格投资者资金,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等等。

《规定》同时明确分类监管思路,银保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等方面实施分类监管。监管评级的结果也将影响公司是否能投资设立资管子公司,申请设立的条件之一为最近2年监管评级均达到B类以上。

引导险资走向市场

追求“绝对收益”的险资动向牵动着市场,监管也着力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在机构定位上,《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具体到专业化投资运作上,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上述负责人表示,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相比于去年12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投资和风险管理上也有不少调整。

在第五十一条自有资金投资上,《规定》将较高流动性资产的范围增加了准政府债券、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另外增加的用词颇具深意,如投资于本公司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原则上”不得超过单只产品净资产的50%;不得“直接”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在第六十九条风险准备金制度上,《规定》取消了“按照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资产管理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的明确要求。

在第八十一条财务状况监控上,《规定》将可运用的流动资产中去掉国债,替换为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

银保监会最新发布的保险业经营情况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24.46万亿元,较去年底增加1.23万亿元。其中,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成功站上3万亿,为31855亿元,同比增长14.41%,占比提升至13.02%。

根据目前已披露的上市公司2022年半年报,险资身影出现在30家上市公司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总市值101.59亿元。二季度期间对18家公司进行了调仓,中国人寿对涪陵榨菜(002507.SZ)的增持力度最大,增持了395.21万股,持仓市值4.26亿元;维力医疗(603309.SH)遭遇泰康人寿减持80.95万股,持仓市值5456.14万元。此外,中国人寿对药明康德(603259.SH)的持仓市值最高,为55.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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