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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3种备案被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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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3种备案被驳回了

备案无小事。

文|青眼

日前,名为“宋学伟”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多起化妆品备案被驳回的案例,引起行业广泛关注。青眼与内容发布者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这些案例均来自于其身边化妆品企业的真实案例。

青眼就此梳理发现共有13个案例,包括标签出现“经销商”“南京同仁堂”“类人胶原蛋白”等字眼,以及功效摘要不全、原料报送码不全等多种情况。

在业内看来,这些案例中大多都是较为容易出现的问题,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还标“品牌方”“经销商”?驳回!

这13个案例,可归纳为标注存在误导、宣称存误导或不符合规定、产品名称与定义不符、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四类情况。其中,最容易中招的当然还数标注了品牌方与经销商而被驳回。

今年7月2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明确,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原因是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在国家药监局发文之前,也有相关被驳回的案例,但可以看到,仍有企业在触碰这一红线问题,这类问题依旧十分突出。

根据某产品被驳回的审核意见,“品牌方不得标注,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

此外,还有2个产品分别因标注了“总经销”和“经销商”也被驳回,根据审核意见,“总经销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经销商同理。

在国家药监局发文后,各地无疑将会统一意见,“品牌方”“经销商”此类备案将会迎来一波驳回潮。

南京同仁堂、类人胶原蛋白5类宣称慎用

除“品牌方”信息外,被驳回备案的案例中,有近一半是与产品宣称有关。

例如,有产品因标签中含有了“南京同仁堂”“白”等字眼被驳回,原因均是涉嫌误导。

对此,一位资深工厂负责人认为,“如果南京同仁堂本身是产品的备案人,可以出现在标签中;但如果不是,那就肯定不行,除非该产品是获得了南京同仁堂的品牌授权,并且产品上有且仅有‘南京同仁堂’这一个商标。”

还有部分行业人士认为,也可能是南京同仁堂属于医疗机构,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这类标签是被禁止的。

而“白”则明显触犯了“普通化妆品禁止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或者暗示特殊用途效果的词”的规定。

上述业内人士均表示,对于这2个案例应举一反三,诸如“北京同仁堂”“嫩白”“透白”等宣称均不能随意出现在产品标签中了。“尤其是普通化妆品含有‘嫩白’‘透白’等宣称,是典型的擦边球行为,很有可能面临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则被驳回的备案信息的审核意见要求:包材解释深海的意义。青眼以“深海 化妆品”为关键词在淘宝、抖音等平台搜索时出现了大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包装上却鲜少有对“深海”进行解释。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由此可见,今后,产品中出现“深海”一词,需对其进行解释方能通过审核。

此外,宣称“类人胶原蛋白”也被驳回,审核意见是“类人胶原蛋白不宜宣称”。对此,多位工程师均表示,应宣称为“重组胶原蛋白”,“类人”会给消费者原料是来自“人体”的误导。

根据审核意见,“护眼”属于禁用词汇,该类宣称备案也会被驳回。有业内人士称,“护眼”属于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企业用这个词去备案,属于低级错误或者就是明知故犯。”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直言道。

产品命名原液、纯露,慎重!

以原液或纯露为产品命名,也要慎重了,因为已有产品因不符合相关定义备案被驳回。

对此,广州一位资深研发工程师表示,这种情况一般是其产品配方不属于原液或是纯露,因此不能给产品命名为“原液”或“纯露”,就被驳回了。而这也就意味着,产品不能随意命名,而是应真正符合产品的属性才行。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十五期《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中,已明确表示,“使用**植物提取物作为原料时不宜命名为纯露”。

广州市监局称,“根据纯露定义,纯露是指精油在蒸馏萃取过程中,在提炼精油时分离出来的一种100%饱和的蒸馏原液。植物提取物是指采用适当的溶剂或方法,以植物(植物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为原料提取或加工而成的物质。两者定义不同,制备方法、饱和度、原料中成分配比及含量等也不同。因此,植物提取物不能等同于纯露”。

有行业人士人士认为,“随着新法规的逐步深入,药监各系统的职能人员也越来越专业,不仅是看标签、标注等,也能在产品配方、体系等方面发现问题。”

功效摘要、报送码应严格按规定上传

除以上被驳回的情形外,还有多个产品因“安评报告未逐页加盖备案人公章”“未提交着色剂报送码”“未提交原料报送码、未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未同时填报完整功效宣称”等原因被驳回。

“这些均属于备案资料不全或是未按备案要求的资料进行提交,而导致的被驳回。”一位备案专员如是说道。他表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而提交原料报送码和功效宣称摘要的规定也早已实行,企业应该对这些最基本的要求有所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月,天津两家企业就因未及时上传功效评价摘要均被罚款。由此,也侧面说明了,未按备案资料规定进行备案的将面临处罚风险。

多位行业人士均表示,上述这几类被驳回备案的情况是行业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因此,还有部分人士表示,“各项新规落地较为频繁,一时间也很难让所有的企业均知晓并执行,因此,加强对企业的教育也很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今日,东方美谷化妆品备案咨询服务工作站揭牌仪式在东方美谷核心区举行,也进一步说明了备案的重要性和备案咨询的必要性。

产品备案无小事,备案合规关系着产品的合规。因此,企业应该对备案慎之又慎。再加之,药监局采取的是“事后监管”,企业“提交资料即备案”,因此也需要企业在准备备案资料时就本着负责、严谨的态度。“如果上述问题没有被审核出来,也极有可能让企业暴露在被处罚的风险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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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13种备案被驳回了

备案无小事。

文|青眼

日前,名为“宋学伟”的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多起化妆品备案被驳回的案例,引起行业广泛关注。青眼与内容发布者取得联系并了解到,这些案例均来自于其身边化妆品企业的真实案例。

青眼就此梳理发现共有13个案例,包括标签出现“经销商”“南京同仁堂”“类人胶原蛋白”等字眼,以及功效摘要不全、原料报送码不全等多种情况。

在业内看来,这些案例中大多都是较为容易出现的问题,值得所有企业警惕。

还标“品牌方”“经销商”?驳回!

这13个案例,可归纳为标注存在误导、宣称存误导或不符合规定、产品名称与定义不符、备案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四类情况。其中,最容易中招的当然还数标注了品牌方与经销商而被驳回。

今年7月2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文明确,禁止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内容,原因是以类似用语标注企业或者组织信息,将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生产者和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在国家药监局发文之前,也有相关被驳回的案例,但可以看到,仍有企业在触碰这一红线问题,这类问题依旧十分突出。

根据某产品被驳回的审核意见,“品牌方不得标注,中文标签使用规范汉字以外的其他文字或者符号的,应当在产品同一可视面使用规范汉字进行解释说明。”

此外,还有2个产品分别因标注了“总经销”和“经销商”也被驳回,根据审核意见,“总经销是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在产品标签上进行类似标注”;经销商同理。

在国家药监局发文后,各地无疑将会统一意见,“品牌方”“经销商”此类备案将会迎来一波驳回潮。

南京同仁堂、类人胶原蛋白5类宣称慎用

除“品牌方”信息外,被驳回备案的案例中,有近一半是与产品宣称有关。

例如,有产品因标签中含有了“南京同仁堂”“白”等字眼被驳回,原因均是涉嫌误导。

对此,一位资深工厂负责人认为,“如果南京同仁堂本身是产品的备案人,可以出现在标签中;但如果不是,那就肯定不行,除非该产品是获得了南京同仁堂的品牌授权,并且产品上有且仅有‘南京同仁堂’这一个商标。”

还有部分行业人士认为,也可能是南京同仁堂属于医疗机构,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这类标签是被禁止的。

而“白”则明显触犯了“普通化妆品禁止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或者暗示特殊用途效果的词”的规定。

上述业内人士均表示,对于这2个案例应举一反三,诸如“北京同仁堂”“嫩白”“透白”等宣称均不能随意出现在产品标签中了。“尤其是普通化妆品含有‘嫩白’‘透白’等宣称,是典型的擦边球行为,很有可能面临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还有一则被驳回的备案信息的审核意见要求:包材解释深海的意义。青眼以“深海 化妆品”为关键词在淘宝、抖音等平台搜索时出现了大量的产品。而这些产品包装上却鲜少有对“深海”进行解释。

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标签中使用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导致消费者不易理解,但不属于禁止标注内容的创新用语的,应当在相邻位置对其含义进行解释说明。由此可见,今后,产品中出现“深海”一词,需对其进行解释方能通过审核。

此外,宣称“类人胶原蛋白”也被驳回,审核意见是“类人胶原蛋白不宜宣称”。对此,多位工程师均表示,应宣称为“重组胶原蛋白”,“类人”会给消费者原料是来自“人体”的误导。

根据审核意见,“护眼”属于禁用词汇,该类宣称备案也会被驳回。有业内人士称,“护眼”属于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企业用这个词去备案,属于低级错误或者就是明知故犯。”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直言道。

产品命名原液、纯露,慎重!

以原液或纯露为产品命名,也要慎重了,因为已有产品因不符合相关定义备案被驳回。

对此,广州一位资深研发工程师表示,这种情况一般是其产品配方不属于原液或是纯露,因此不能给产品命名为“原液”或“纯露”,就被驳回了。而这也就意味着,产品不能随意命名,而是应真正符合产品的属性才行。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12月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第十五期《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中,已明确表示,“使用**植物提取物作为原料时不宜命名为纯露”。

广州市监局称,“根据纯露定义,纯露是指精油在蒸馏萃取过程中,在提炼精油时分离出来的一种100%饱和的蒸馏原液。植物提取物是指采用适当的溶剂或方法,以植物(植物全部或者某一部分)为原料提取或加工而成的物质。两者定义不同,制备方法、饱和度、原料中成分配比及含量等也不同。因此,植物提取物不能等同于纯露”。

有行业人士人士认为,“随着新法规的逐步深入,药监各系统的职能人员也越来越专业,不仅是看标签、标注等,也能在产品配方、体系等方面发现问题。”

功效摘要、报送码应严格按规定上传

除以上被驳回的情形外,还有多个产品因“安评报告未逐页加盖备案人公章”“未提交着色剂报送码”“未提交原料报送码、未填报原料安全信息”“未同时填报完整功效宣称”等原因被驳回。

“这些均属于备案资料不全或是未按备案要求的资料进行提交,而导致的被驳回。”一位备案专员如是说道。他表示,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除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资料原件外,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均应由境内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逐页加盖公章。“而提交原料报送码和功效宣称摘要的规定也早已实行,企业应该对这些最基本的要求有所了解。”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上月,天津两家企业就因未及时上传功效评价摘要均被罚款。由此,也侧面说明了,未按备案资料规定进行备案的将面临处罚风险。

多位行业人士均表示,上述这几类被驳回备案的情况是行业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因此,还有部分人士表示,“各项新规落地较为频繁,一时间也很难让所有的企业均知晓并执行,因此,加强对企业的教育也很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今日,东方美谷化妆品备案咨询服务工作站揭牌仪式在东方美谷核心区举行,也进一步说明了备案的重要性和备案咨询的必要性。

产品备案无小事,备案合规关系着产品的合规。因此,企业应该对备案慎之又慎。再加之,药监局采取的是“事后监管”,企业“提交资料即备案”,因此也需要企业在准备备案资料时就本着负责、严谨的态度。“如果上述问题没有被审核出来,也极有可能让企业暴露在被处罚的风险中。”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