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法治面|5斤芹菜被罚6.6万,过罚相当吗?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法治面|5斤芹菜被罚6.6万,过罚相当吗?

在本案中,“过罚不当”主要考虑了涉案芹菜数量和案值小、从业者主体规模不大,舆论忽视了显见的食品安全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5斤芹菜被罚6.6万”一事引发热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榆林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但是,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报道称,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该事件被曝光后,舆论质疑榆林市相关部门过罚不当。事后,陕西省也回应称,虚心接受国务院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将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界面新闻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此事时并未指出涉案芹菜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此前,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6月24日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指出,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西南某省一位市场监管机构执法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舆论过于关注“5斤芹菜被罚6.6万”,忽略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是所有地方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守住的“第一道安全线”,“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杀虫剂,对人体有害,“不到一克就可以毒死人”,因此执法人员对这类案件的处罚尤为重视。

原农业部曾发布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盛认为,在榆林“芹菜案”中,公众主观感受上难免会对被罚当事人产生同情心理,但从客观上看,其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芹菜的行为,确实对公众食品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

刘盛表示,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一义务,才满足第136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但在本案中,被罚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免罚的规定。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的罚款金额并未超出法定额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未必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界面新闻注意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不过,刘盛指出,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某夫妇作出罚款所依据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般情形罚”,其罚款起点6.5万元的规定高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5万元的起点。按《行政处罚法》第12条至第16条的规定,省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改变处罚幅度的权限,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这一“规则”,对罗某夫妇按6.5万元起罚有违背上位法之嫌。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日前撰文指出,行政处罚在遵循“过罚相当”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特殊性,通过事理、法理、情理多维视角来督促食品安全法治的优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公众热议和负面评价,说明各方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因专业角色分工、利益攸关与否而有所差别。

孙娟娟认为,在本案中,“过罚不当”主要考虑了涉案芹菜数量和案值小、从业者主体规模不大,舆论忽视了显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和进货来源的信息,以至于难以前向追踪危害源头。这背后的风险是,尚不知还有多少‘毒死蜱’残留超标的芹菜进入了市场,‘毒死蜱’残留超标的芹菜还将持续多久。”

孙娟娟也指出,一般而言,这一食品安全问题由源头违法违规生产所致,加重下游环节的处罚并不能解决该问题,也有失公允。作为引发法治反思的个案,其意义不仅在于以何种过罚相当来威慑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更是强化从点到链的信息全程化来实现问题倒查、责任倒追。

另据报道,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显示,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有网友据此认为,这些“重罚”行为或与当地财政收入状况有关。

对此,榆林市财政局有关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关于“罚款支持财政”的说法并不符合实情,榆林市财政收入在陕西省排名靠前,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虽然非税收入前几年有所增加,但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仍较小,当地政府更不可能“靠罚款生活”。

榆林市2022年罚没收入预算下降。图表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政府网站公示的数据显示,2021年,榆林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87.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1.1%,超收6.6亿元,增长44.6%,主要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煤炭等大宗商品量价齐升,带动主体税种增收较多;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62.1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8%,超收2.1亿元,增长56%。其中,税收收入230.3亿元,增长55.7%;非税收入31.8亿元,增长58%。

榆林市《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介绍,在非税收入中,市级罚没收入4.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5%,增长238.6%,“主要是法院办案罚没收入增加较多。”

而在榆林市2022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预算及其子项罚没收入预算均有大幅下降。其中,非税收入预算为26亿,比上年度下降18.3%;罚没收入预算数为3.8亿,比上年度(4.5亿)下降16%。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法治面|5斤芹菜被罚6.6万,过罚相当吗?

在本案中,“过罚不当”主要考虑了涉案芹菜数量和案值小、从业者主体规模不大,舆论忽视了显见的食品安全问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赵孟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5斤芹菜被罚6.6万”一事引发热议。

据央视新闻报道,榆林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10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榆林市榆阳区市场监管局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称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但是,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报道称,榆阳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该事件被曝光后,舆论质疑榆林市相关部门过罚不当。事后,陕西省也回应称,虚心接受国务院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指出的问题,将全省通报部署整改。

界面新闻注意到,相关媒体报道此事时并未指出涉案芹菜检出禁用农药“毒死蜱”。此前,榆林市市场监管局网站6月24日发布的《关于4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通告》指出,榆阳区好太太调味品销售部销售的芹菜,其中“毒死蜱”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西南某省一位市场监管机构执法人员对界面新闻表示,舆论过于关注“5斤芹菜被罚6.6万”,忽略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食品安全问题是所有地方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守住的“第一道安全线”,“毒死蜱”是一种硫代磷酸酯类杀虫剂,对人体有害,“不到一克就可以毒死人”,因此执法人员对这类案件的处罚尤为重视。

原农业部曾发布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本案中,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盛认为,在榆林“芹菜案”中,公众主观感受上难免会对被罚当事人产生同情心理,但从客观上看,其销售农药残留(毒死蜱)超标芹菜的行为,确实对公众食品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

刘盛表示,食品安全法第65条规定了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只有履行了这一义务,才满足第136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但在本案中,被罚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未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不符合免罚的规定。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其作出的罚款金额并未超出法定额度,从农药残留(毒死蜱)的客观危害后果或潜在危害性来看,该处罚决定未必违背“过罚相当”原则。

界面新闻注意到,《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下的裁量标准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7倍以下罚款。”

不过,刘盛指出,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某夫妇作出罚款所依据的《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般情形罚”,其罚款起点6.5万元的规定高于上位法《食品安全法》规定的5万元的起点。按《行政处罚法》第12条至第16条的规定,省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改变处罚幅度的权限,榆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这一“规则”,对罗某夫妇按6.5万元起罚有违背上位法之嫌。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孙娟娟日前撰文指出,行政处罚在遵循“过罚相当”一般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特殊性,通过事理、法理、情理多维视角来督促食品安全法治的优化。“5斤芹菜被罚6.6万”的公众热议和负面评价,说明各方对“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因专业角色分工、利益攸关与否而有所差别。

孙娟娟认为,在本案中,“过罚不当”主要考虑了涉案芹菜数量和案值小、从业者主体规模不大,舆论忽视了显见的食品安全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方和进货来源的信息,以至于难以前向追踪危害源头。这背后的风险是,尚不知还有多少‘毒死蜱’残留超标的芹菜进入了市场,‘毒死蜱’残留超标的芹菜还将持续多久。”

孙娟娟也指出,一般而言,这一食品安全问题由源头违法违规生产所致,加重下游环节的处罚并不能解决该问题,也有失公允。作为引发法治反思的个案,其意义不仅在于以何种过罚相当来威慑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更是强化从点到链的信息全程化来实现问题倒查、责任倒追。

另据报道,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显示,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50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5万元的就有21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有网友据此认为,这些“重罚”行为或与当地财政收入状况有关。

对此,榆林市财政局有关人士告诉界面新闻,关于“罚款支持财政”的说法并不符合实情,榆林市财政收入在陕西省排名靠前,近几年呈上升趋势。虽然非税收入前几年有所增加,但其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比例仍较小,当地政府更不可能“靠罚款生活”。

榆林市2022年罚没收入预算下降。图表来源:榆林市财政局

榆林市政府网站公示的数据显示,2021年,榆林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完成587.3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1.1%,超收6.6亿元,增长44.6%,主要是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煤炭等大宗商品量价齐升,带动主体税种增收较多;市级地方财政收入完成262.1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8%,超收2.1亿元,增长56%。其中,税收收入230.3亿元,增长55.7%;非税收入31.8亿元,增长58%。

榆林市《关于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执行情况的说明》介绍,在非税收入中,市级罚没收入4.5亿元,完成调整预算的100.5%,增长238.6%,“主要是法院办案罚没收入增加较多。”

而在榆林市2022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非税收入预算及其子项罚没收入预算均有大幅下降。其中,非税收入预算为26亿,比上年度下降18.3%;罚没收入预算数为3.8亿,比上年度(4.5亿)下降16%。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