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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获通过: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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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获通过: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

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审议通过,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进行执法检查时曾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1年10月,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同时,修订草案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理应配备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陈国民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杨合庆8月26日在记者会上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这次修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为了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修法是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从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监管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衔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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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获通过:强化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者责任

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央视新闻报道,2022年9月2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在京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4月审议通过,并在同年11月1日正式施行。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进行执法检查时曾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

2021年9月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 2021年10月,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

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杨合庆介绍,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同时,修订草案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

据法治日报报道,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农产品作为国计民生的必需品,理应配备公益诉讼制度,建议增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制度。陈国民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三审稿第六章中增加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督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修订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杨合庆8月26日在记者会上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这次修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实行这项制度是为了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一项重要举措。此次修法是在之前农业农村部试点的基础上,明确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收购农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附加在销售的农产品上,通过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以查看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承诺内容、承诺依据等信息。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三审稿从农产品产地、生产过程、销售流通过程、监管部门职责、协作机制等方面和食品安全法作密切衔接,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全过程监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议修改完善后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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