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报,*ST必康及董事长、财务总监等收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ST必康9月8日收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陕西证监局依法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兼董秘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三十万元的罚款;对财务总监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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