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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索贿4800万,挪用公款1亿,农行江苏分行原行长高友清获刑16年半丨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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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索贿4800万,挪用公款1亿,农行江苏分行原行长高友清获刑16年半丨局外人

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据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

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2700万元,均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高友清出生于1959年8月,江苏张家港人,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高友清是一位老“农行人”。2002年9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张家港市支行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无锡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

2017年9月起,高友清退居二线,担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巡视员,直至2019年9月退休。

回顾来看,高友清是在退休一年半后“落马”的。2021年3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10日,高友清被依法“双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友清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与他人串供,伪造、转移证据,托人打听案情,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信贷客户礼金,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并借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信贷客户借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信贷资产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信贷客户巨额钱款,为个人利益向企业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

消息还指出,高友清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擅权妄为,置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资金安全于不顾,把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国家托付管理的信贷资源视为其个人对企业主的“恩赐”,与不法商人勾连暗合、互养共生。

高友清的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友清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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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索贿4800万,挪用公款1亿,农行江苏分行原行长高友清获刑16年半丨局外人

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张晓云

据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农业银行(下称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对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第三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私营企业主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虚假投资、虚设贸易中间环节、低价购房、无偿使用商铺等方式,先后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48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农业银行公款共计1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案发前,高友清已将上述公款归还至农业银行。

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担任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行长期间,违规审批授信,并关照下辖银行工作人员为相关公司违法发放贷款共计11.6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友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友清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贿赂2700万元,均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决。

简历显示,高友清出生于1959年8月,江苏张家港人,1980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

高友清是一位老“农行人”。2002年9月至2009年10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张家港市支行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无锡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主持工作);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副书记、副行长,苏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

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历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农行江苏省分行党委委员、行长。

2017年9月起,高友清退居二线,担任农行江苏省分行巡视员,直至2019年9月退休。

回顾来看,高友清是在退休一年半后“落马”的。2021年3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9月10日,高友清被依法“双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消息: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上海市纪委监委对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高友清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高友清违反政治纪律,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与他人串供,伪造、转移证据,托人打听案情,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信贷客户礼金,违规操办儿子婚宴并借机敛财;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利用本人职务影响谋取私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向信贷客户借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取利益;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信贷资产重大损失;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信贷客户巨额钱款,为个人利益向企业违法发放贷款,挪用信贷资金归个人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

消息还指出,高友清身为中管金融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擅权妄为,置党和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资金安全于不顾,把组织赋予的公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将国家托付管理的信贷资源视为其个人对企业主的“恩赐”,与不法商人勾连暗合、互养共生。

高友清的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农业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高友清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调整其退休待遇;经上海市监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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