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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翟瑞民
2022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曾为此专门制定《规定》,以全面规范取保候审工作。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为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两高两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对1999年的《规定》作出了全面修订。
细化对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修订后的《规定》则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方便落地和执行。
《规定》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规定》明确: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便于实践掌握。
《规定》还对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进行了细化。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规定》第二章明确:“特定的场所”包括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等;“特定的人员”包括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等;“特定的活动”包括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等。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1999年《规定》没有对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规定,导致相关工作衔接受到影响。
为进一步畅通文书送达、执行交付程序,《规定》还专门针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问题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交付执行。同时,为提高司法效率,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此外,考虑到一些人民法院没有对应同级公安机关的问题,《规定》进一步明确,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有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并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
明确异地执行取保候审时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
根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此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并未规定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义务。
对此《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同时还规定了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按时报到并依法接受监管。
而对于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行为,《规定》加大了相关的违规惩处力度。第五章中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治安管理处罚、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明确取保候审可以在暂住地执行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增多,外来人口犯罪现象,《规定》明确,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另外,对于因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理由,被取保候审人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规定》明确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有利于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有效监管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正常工作和生活的影响。“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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