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整个中国的空气中弥漫着“王宝强马蓉离婚事件”,其强大的磁场辐射至美国。“宝马离婚”不仅为生活在中国国土内的人们京津乐道,也成为美国街头老外好奇的焦点。2016年8月16日,马蓉起诉王宝强侵犯名誉,要求删离婚声明并道歉……日前,“宝马离婚案”还在发酵,案件焦点已从出轨道德问题,扩散到财产、子女抚养等各个方面,因为王宝强的两个孩子都出生在美国,所以很有可能是美国国籍,那么将会涉及美国法律。美国婚姻法是怎样的?在美国人的世界观中,如何看待“宝马离婚案”呢?
界面出国频道曾独家专访过“北美崔哥”,他一回美国便被追问“宝马离婚”的热点。

一位美国人和北美崔哥的有了如下对话:
美国人:为什么中国男人通奸没人骂,而一个中国女人和经纪人出轨就遭到几亿网民的群殴?
崔哥:嗯,那是因为女人是高级动物,对她们的要求就该高于男人。荡妇就该被万人狂喷,泼妇就该被老虎咬死。
美国人:偷钱有律师告,害命有法官判,中国不是尊重司法程序吗?没有女方的任何口供,证词和证据,网民就认准了她有罪,看来你们太不稀罕也不需要民主了。这事儿要是发生在美国,女权组织肯定会站出来保护马蓉,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说谁能保证王宝强没有出过轨?难道中国没有女权组织吗?
崔哥:有,可是她们没有网民多。谁要胆敢发声,就会被包括我在内的亿万网民碎尸万段。……
美国人:天哪,中国人不是追求言论自由吗?言论自由就是任何事都会有各种观点发声,不会有人为此 付出代价。你们几亿人一边倒地挥舞铁拳讨伐一个犯了错误的女子,谁说句公道话就暴力威胁,请问,谁给网民这么大的权力?你们的媒体哪去了?你们的公检法哪去了?你们的正能量哪去了?
崔哥:住嘴,美帝!我们中国人好不容团结了一回。我们网民就是群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马蓉这种毫无道德底线的女人,激怒了全国的群众,我们代表的就是正能量。谁阻挡我们,我们就把他批倒批臭,叫他永世不得翻身!打倒马蓉!打倒宋喆!……
简单的对话,看出了不同国体下对待同一事件的不同观点。一个代表美国婚姻法下的婚姻观,一个代表中国婚姻法下的婚姻观,这就牵扯到了两种不同的婚姻法内容。
中国很多女性害怕离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女性认为离婚了老公肯定不会把孩子给她。 而美国女人不怕离婚。因为美国的离婚案里,女人取得孩子抚养权的还是占多数。 至于房子,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般美国人离婚时的做法是把房子卖掉,各分一半。
离婚后美国法律还会保证父亲定时支付child support(孩子抚养金)。金额是根据孩子的多少和父亲的收入和母亲的收入等衡量定。那是有一个衡量表算的。所以美国的女人不怕没后台,不怕不认识法院的人,不怕没钱请律师,婚可以照离。
具体来说,中美两国离婚法律规定之间有这些差异:
1、离婚理由不同
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将“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这一无过错理由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大多数州实行的是有过错与无过多相结合的离婚制度。美国法律规定了三种无过错离婚理由:
第一,分居。
第二,不和谐。
第三,婚姻关系无可挽回的破裂。
规定了四种有过错离婚理由:通奸;虐待;遗弃;其他各种离婚理由,如重婚、不人道、乱伦、有罪判决、酗酒、吸毒、恶疾等。
我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同时,还对现役军人离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的离婚作出了特别规定。
2、离婚程序不同。
在美国,离婚必须通过法庭进行,不能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也要法庭裁判。美国法院一般只有在无过错离婚的案例中,才适用调解程序,但对于涉及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一般都进行调解。
中国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途径有两种:协议登记离婚与单方诉讼离婚。
3、离婚后果不同。
美国法律大体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离婚后果。
第一,身份上的后果:主要包括再婚的自由、姓氏的变更和子女的监护。
第二,财产上的后果。主要是对财产的分割、扶养费的给付等。
第三,离婚损害赔偿。《统一结婚离婚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一些州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通过判例的形式体现的。
第四,子女抚养。美国法律规定,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可自行约定,否则法院不予认定。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财产上的后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一般一人一半。关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给付,法律规定了两种情形:
其一是经济补偿,《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其二是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商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美国婚姻法中,值得注意的是以下几个问题:
1、虚假结婚换国籍,代价巨大。美国法律规定了结婚之前在美国至少居住2年以上,才能获得美国国籍;同时,结婚后可能无法取得国籍,导致“跨国婚姻。”
2、在美国缔结婚姻程序复杂。先申请后批准,还需要正式仪式,缺一不可。
3、离婚风险巨大。对方不配合,马拉松式的离婚诉讼不可避免;同时,执行财产困难重重,几乎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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