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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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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这里提醒大家,疫情防控期间,这20种行为,千万不能做!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这里提醒大家,疫情防控期间,这20种行为,千万不能做!

关于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2年41号)

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20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郑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来源:郑州发布微信公号

原标题:提醒 这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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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2022年41号)

为推动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开展,让广大市民朋友规避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出20种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的行为,现通告如下: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药监、市场监管、民政、海关、交通运输、文广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望广大市民朋友严格遵守我市疫情防控各项规定,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3月5日

 

关于依法严惩违反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郑州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外防输入压力持续增大,为有效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对在疫情防控中危害公共卫生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不扫码登记

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经告知拒不扫码登记,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疫情期间不按规定戴口罩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经告知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刻意隐瞒行程

刻意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或市场主体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公安局

2022年3月30日

 

来源:郑州发布微信公号

原标题:提醒 这20种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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