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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洛娃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浙商证券等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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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洛娃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浙商证券等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累计2085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王鑫

又有证券服务机构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告上法庭。

10月20日,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洛娃集团)公告,公司被上海亚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豪资产)和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量瀛投资)告上法庭,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亚豪资产、量瀛投资分别要求洛娃科技赔偿1047万元和1038万元。

洛娃科技债券发行的一众中介机构也在被告之列,包括浙商证券(601878.SH)、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述机构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021113日,证监会向洛娃集团送达了《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对洛娃集团立案调查。2022年9月15日,洛娃科技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洛娃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虚增货币资金和虚增营业收入。

具体来说,洛娃集团2012年至2017年各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货币资金金额分别2.1亿元、6.27亿元、13.57亿元、24.48亿元、25.36元、39.9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货币资金的42.33%、67.33%、58.44%、66.94%、53.31%、74.96%。

2012年至2017年,洛娃集团虚增对公开披露客户营业收入合计109.17亿元,虚增率 93.34%,虚增收入占洛娃集团同期营业收入的31.18%。

洛娃集团使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向市场累计募资42.5元。2015年至2017年,洛娃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15洛娃01”“16洛娃01”“17洛娃01”公司债券,分别募集10亿元、10亿元、12亿元。上述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洛娃集团2012年度至2015年度、2016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

2016年至2018年,洛娃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16洛娃科技MTN001”“17洛娃科技P001”“18洛娃科技MIN001”债务融资工具,共募集10.5亿元。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洛娃集团2012年度至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

2021年9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五洋建设时任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7.4亿元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的判决也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模板。9月28日,杭州中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下发一审判决,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同时判决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五洋债案判例的影响下,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10月11日和17日,申万宏源和国新证券披露公司涉诉事项,因“19华晨05”未能及时兑付,这两家券商被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告上法庭。原告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亚太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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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入洛娃集团证券虚假陈述案,浙商证券等中介机构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原告损失累计20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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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证券服务机构因证券虚假陈述被告上法庭。

10月20日,洛娃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洛娃集团)公告,公司被上海亚豪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亚豪资产)和杭州量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量瀛投资)告上法庭,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亚豪资产、量瀛投资分别要求洛娃科技赔偿1047万元和1038万元。

洛娃科技债券发行的一众中介机构也在被告之列,包括浙商证券(601878.SH)、亚太会计师事务所、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和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上述机构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021113日,证监会向洛娃集团送达了《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证监会决定对洛娃集团立案调查。2022年9月15日,洛娃科技收到北京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经查明,洛娃集团涉嫌违法的事实包括虚增货币资金和虚增营业收入。

具体来说,洛娃集团2012年至2017年各年度财务报告虚增货币资金金额分别2.1亿元、6.27亿元、13.57亿元、24.48亿元、25.36元、39.97亿元,分别占当期披露的货币资金的42.33%、67.33%、58.44%、66.94%、53.31%、74.96%。

2012年至2017年,洛娃集团虚增对公开披露客户营业收入合计109.17亿元,虚增率 93.34%,虚增收入占洛娃集团同期营业收入的31.18%。

洛娃集团使用虚假的财务数据向市场累计募资42.5元。2015年至2017年,洛娃集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了“15洛娃01”“16洛娃01”“17洛娃01”公司债券,分别募集10亿元、10亿元、12亿元。上述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洛娃集团2012年度至2015年度、2016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数据。

2016年至2018年,洛娃集团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了“16洛娃科技MTN001”“17洛娃科技P001”“18洛娃科技MIN001”债务融资工具,共募集10.5亿元。上述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说明书披露了洛娃集团2012年度至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

2021年9月,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五洋建设时任实控人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所承担7.4亿元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的判决也成为后续类似案件的模板。9月28日,杭州中院就投资者诉亚太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下发一审判决,判决亚太药业向投资者赔付部分损失,同时判决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五洋债案判例的影响下,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10月11日和17日,申万宏源和国新证券披露公司涉诉事项,因“19华晨05”未能及时兑付,这两家券商被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告上法庭。原告认为,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原告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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