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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首例,化妆品店老板被禁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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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首例,化妆品店老板被禁业10年

底线不能触碰,屡犯必遭严惩。

图片来源:Unsplash-visuals

文|化妆品观察

“化妆品店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上海市首个“从业禁止令”。据披露,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因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罚款4786.22元,同时该店经营者祝绍侠被禁业10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例化妆品店主被禁业案,意味着“处罚到人”的范围正在扩大,无疑给广大化妆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01 1年两次销售过期化妆品,禁业10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和美容服务,其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祝绍侠,主要负责店铺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祝绍侠化妆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两款化妆品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其中一款应于2021年11月7日前使用,另一款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使用。案发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涉案商品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

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发,距祝绍侠化妆品店上次销售过期化妆品被罚,相隔不到4个月。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祝绍侠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的2盒玛贝拉脱毛膏套装(脱毛膏+修护啫喱),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305。由于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该店于2022年6月29日被罚款1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认为,祝绍侠作为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该店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当事人应当负有个人责任。

基于此,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一、处当事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4786.22元;二、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书可以看到,祝绍侠化妆品店因为1年内屡犯,所以被从重处罚,最终被禁业10年。化妆品观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发现,祝绍侠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最早甚至可追溯于2020年。当年8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执法层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被查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仅责令停止经营该化妆品。

02 线下店接连因过期产品“栽跟头”

不同于以往的禁业处罚,这是化妆品店经营者首次吃下禁业罚单。

“这是业内首张经营环节禁业令,强化经营环节,是典型的标志性处罚。”某行业资深法规人士如是表示。也就是说,此次处罚具有警示意义,以后相关案例可以参考此案例。

如其所言,该案例中的涉事行为——销售超过期限的化妆品,在业内屡见不鲜。以今年为例,4月,安徽芜湖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被罚款1万元;10月,山东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被罚款14万元。

“这次销售过期化妆品被罚禁业,并不冤。”某业内资深人士直言,在上述案例中,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三次因销售过期化妆品被处罚,甚至一年内犯了两次,属于“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理应重罚。

广东某企业相关负责人亦持有相同观点,“一次还可以说是疏忽,两三次就只能说是主观恶意了。”

“若只是销售过期化妆品就被禁业10年,或会引起争议,本案应该主要是为了打击惯犯。”某化妆品连锁店创始人直言,一般过期化妆品并不会带来危害,此次监管层做出禁业处罚,也是摆明了态度,“底线不能触碰,屡犯必遭严惩。”

在她看来,该案给广大化妆品店主敲响了警钟,“化妆品店主应对在售产品进行排查,确保所有产品完全符合当下的法规要求,不能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则表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早已强调了经营企业要做好最基础的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

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等内容。

而除了不得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外,根据新条例,化妆品经营者还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以及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目前化妆品零售行业普遍存在从业者对法律法规认知不到位的情况。”泊伊美汇创始人李恒坦言,规范化妆品经营、学习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企业长久经营的根本”。

“新规下,作为经营企业也要尽快熟悉学习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活动,对现有库存的产品进行自查自纠,对新采购的化妆品按照新规向上游供应企业索要产品所有相关证明资料,避免踩坑”。李锦聪建议。

此外,他还指出,除了化妆品店,美容美发机构也需提高合法经营意识。“美容院擅自配制化妆品现象横行,比如DIY‘刷酸’产品,‘刷酸’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如今禁业处罚已扩至经营环节,接下来或会出现更多的禁业罚单。”

03 12张,禁业处罚扩至全产业链

事实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伊始,就有业内人士指出,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保留没收、强制召回、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之外,加入了禁业限制、处罚到人的全新惩戒措施,无疑更具威慑力”。

而据化妆品观察不完全统计,自新条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化妆品行业共计吃下了12张“禁业”罚单,其中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去年接到了3张“禁业令”,今年,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某商贸公司、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5家企业收到了9张“禁业”罚单,范围覆盖企业法人、股东、生产负责人、化妆品经营者。

这12起“禁业”罚单中多起是针对儿童化妆品、违禁添加:如全国首个吃到“禁业”罚单的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因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终身禁业(详见《首例!终身禁业处罚!》);同样,前不久被曝光的全国首起生产负责人被禁业案,也涉及儿童化妆品,最终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生产负责人三方被罚禁业。

而12张禁业罚单中,有8例则涉及违禁添加,占比近70%。由此可见,监管层对违禁添加 “零容忍”。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近刚颁布的新版105条中,企业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的检查,均被列为关键项目,这也进一步警示从业者:12月1日后违禁添加将迎来重点监管。

“资格罚是新条例对突破严重底线行为人的一种惩罚,监管层不会随意启用资格罚。”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坦言,如今监管层对经营主体发出了加强约束的最新警示,禁业处罚从生产环节扩展到经营环节,链条环环扣紧,“沿着可追溯的链条逐渐夯实全链条责任,这也是新条例新思路的体现”。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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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首例,化妆品店老板被禁业10年

底线不能触碰,屡犯必遭严惩。

图片来源:Unsplash-visuals

文|化妆品观察

“化妆品店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处以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了上海市首个“从业禁止令”。据披露,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因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罚款4786.22元,同时该店经营者祝绍侠被禁业10年。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首例化妆品店主被禁业案,意味着“处罚到人”的范围正在扩大,无疑给广大化妆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01 1年两次销售过期化妆品,禁业10年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成立于2010年10月20日,主要从事化妆品零售和美容服务,其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祝绍侠,主要负责店铺实际经营管理。

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年9月13日,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祝绍侠化妆品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两款化妆品均已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其中一款应于2021年11月7日前使用,另一款应在2022年5月10日前使用。案发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涉案商品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

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案发,距祝绍侠化妆品店上次销售过期化妆品被罚,相隔不到4个月。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祝绍侠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的2盒玛贝拉脱毛膏套装(脱毛膏+修护啫喱),标注的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305。由于上述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该店于2022年6月29日被罚款1万元。

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认为,祝绍侠作为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的经营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导致该店1年内两次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属于《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故本案当事人应当负有个人责任。

基于此,上海市金山区市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作出处罚决定:一、处当事人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倍罚款4786.22元;二、10年内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行政处罚书可以看到,祝绍侠化妆品店因为1年内屡犯,所以被从重处罚,最终被禁业10年。化妆品观察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发现,祝绍侠化妆品店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最早甚至可追溯于2020年。当年8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执法层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两款产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由于被查时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仅责令停止经营该化妆品。

02 线下店接连因过期产品“栽跟头”

不同于以往的禁业处罚,这是化妆品店经营者首次吃下禁业罚单。

“这是业内首张经营环节禁业令,强化经营环节,是典型的标志性处罚。”某行业资深法规人士如是表示。也就是说,此次处罚具有警示意义,以后相关案例可以参考此案例。

如其所言,该案例中的涉事行为——销售超过期限的化妆品,在业内屡见不鲜。以今年为例,4月,安徽芜湖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被罚款1万元;10月,山东某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被罚款14万元。

“这次销售过期化妆品被罚禁业,并不冤。”某业内资深人士直言,在上述案例中,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三次因销售过期化妆品被处罚,甚至一年内犯了两次,属于“屡教不改、明知故犯”,理应重罚。

广东某企业相关负责人亦持有相同观点,“一次还可以说是疏忽,两三次就只能说是主观恶意了。”

“若只是销售过期化妆品就被禁业10年,或会引起争议,本案应该主要是为了打击惯犯。”某化妆品连锁店创始人直言,一般过期化妆品并不会带来危害,此次监管层做出禁业处罚,也是摆明了态度,“底线不能触碰,屡犯必遭严惩。”

在她看来,该案给广大化妆品店主敲响了警钟,“化妆品店主应对在售产品进行排查,确保所有产品完全符合当下的法规要求,不能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则表示,《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其他法规,早已强调了经营企业要做好最基础的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

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指出,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等内容。

而除了不得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外,根据新条例,化妆品经营者还不得擅自配制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以及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目前化妆品零售行业普遍存在从业者对法律法规认知不到位的情况。”泊伊美汇创始人李恒坦言,规范化妆品经营、学习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迫在眉睫,“这是对消费者负责,也是企业长久经营的根本”。

“新规下,作为经营企业也要尽快熟悉学习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活动,对现有库存的产品进行自查自纠,对新采购的化妆品按照新规向上游供应企业索要产品所有相关证明资料,避免踩坑”。李锦聪建议。

此外,他还指出,除了化妆品店,美容美发机构也需提高合法经营意识。“美容院擅自配制化妆品现象横行,比如DIY‘刷酸’产品,‘刷酸’很容易造成严重后果,如今禁业处罚已扩至经营环节,接下来或会出现更多的禁业罚单。”

03 12张,禁业处罚扩至全产业链

事实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颁布伊始,就有业内人士指出,新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保留没收、强制召回、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之外,加入了禁业限制、处罚到人的全新惩戒措施,无疑更具威慑力”。

而据化妆品观察不完全统计,自新条例实施以来,截至目前,化妆品行业共计吃下了12张“禁业”罚单,其中河北康正药业有限公司、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去年接到了3张“禁业令”,今年,广州赛因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某商贸公司、广州市古得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区祝绍侠化妆品店5家企业收到了9张“禁业”罚单,范围覆盖企业法人、股东、生产负责人、化妆品经营者。

这12起“禁业”罚单中多起是针对儿童化妆品、违禁添加:如全国首个吃到“禁业”罚单的厦门香普尔日化有限公司,因无证生产儿童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罚终身禁业(详见《首例!终身禁业处罚!》);同样,前不久被曝光的全国首起生产负责人被禁业案,也涉及儿童化妆品,最终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生产负责人三方被罚禁业。

而12张禁业罚单中,有8例则涉及违禁添加,占比近70%。由此可见,监管层对违禁添加 “零容忍”。

值得关注的是,在最近刚颁布的新版105条中,企业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未经注册或备案的新原料的检查,均被列为关键项目,这也进一步警示从业者:12月1日后违禁添加将迎来重点监管。

“资格罚是新条例对突破严重底线行为人的一种惩罚,监管层不会随意启用资格罚。”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坦言,如今监管层对经营主体发出了加强约束的最新警示,禁业处罚从生产环节扩展到经营环节,链条环环扣紧,“沿着可追溯的链条逐渐夯实全链条责任,这也是新条例新思路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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