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王鑫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执行裁定书显示,国金证券撤回了一件作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复议申请。
该案要追溯到七年前。2015年10月,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下称财智联合)成立了一只名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财智五星精选基金(下称“财智五星精选基金”)”的私募基金。基金募集规模为5040万元,共有3位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财智联合为基金管理人,国金证券为基金托管人。2015年8月,国金证券以私募基金名义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新华支行开立了托管账户,账户名称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财智五星精选基金”(下称“案涉账户”)。
2021年2月,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珠海久银)与财智联合及公司法定代笔人赵荣春出现纠纷,4月,应珠海久银申请,北京二中院发函要求冻结被执行人财智联合名下案涉账户内存款1412.77万元,实际冻结金额361.85万元元。
对此,国金证券认为,法院冻结案涉账户中款项是基于被执行人与他人之间仲裁纠纷执行一案,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本案中,国金证券公司作为基金托管人,基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权利和义务,有权代表基金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履行受托职责。案涉账户中被冻结的款项并非被执行人的自有资金,该冻结亦不是基于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冻结基金财产确实错误,应当予以纠正。”国金证券表示。
北京二中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账户开立在被执行人财智联合公司名下,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账户为托管账户,因此,国金证券公司以案涉账户为托管账户为由请求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措施,缺乏依据。
法院续指,国金证券公司主张本案已终结执行,应解除相应的执行措施,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本案系申请执行人珠海久银公司与赵荣春、财智联合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而终结执行,因此国金证券公司的该项异议理由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国金证券公司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界面新闻注意到,国金证券后续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申请,并获得受理。但在审理过程中,国金证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北京高院在今年9月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诉。
据中基协披露,国金证券作为托管人,并且目前正在运作的产品共有1387条记录;已清算的产品中,正常清算16只,提前清算445只,3只产品延期清算,财智五星精选基金并不在其中。此外,中基协数据显示,财智联合已在2021年8月因异常经营被中基协注销。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