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旭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关于再分配的讨论比较多,但上海社会科学院原常务副院长兼经济研究所所长左学金认为,收入初次分配还有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深化改革来消除。
11月4日,他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20周年庆之鸿儒论道特别活动“20年20人”上指出,初次分配强调的是机会公平和公平竞争。但是,当前在涉及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的初次分配中存在一些机会不公平与非公平竞争的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左学金指出,一些实证研究发现,与同质城镇劳动力相比,进城农民工“身份”会对他们的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农业劳动力流动到城市部门工作,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并不低于城市本地的同质劳动力,但是工资却比较低,从经济学意义上来看,这相当于对他们征收了某种‘身份税’。”
他还指出,很多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和节约劳动成本大量使用派遣工,造成大量蓝领工人(其中很多是进城农民工)与工作的企业(“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而是通过劳动中介企业(“用人单位”)雇佣后派遣到这个企业打工,造成工人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分离,反而增加了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困难。
左学金表示,政府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初衷是保护工人,促进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和增加企业辞退工人的成本,但是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来看,这样的目的并未达到,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适得其反。其中的原因值得立法者深思。
“实际上,政府一方面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爱护自己的雇员,尽量减少辞退员工的情况,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也要允许企业的正式用工有一定弹性,这就是国际劳工组织提倡的“弹性加保障”(flexicurity),兼顾用工弹性与工人的保障。这与中国传统哲学的‘中庸之道’也是不谋而合的。对失业工人,政府的社会失业保险体制也应提供适当的帮助。”左学金说。
在土地方面,左学金表示,要探索通过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他指出,过去几十年,我国大量农业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但在这一过程中,土地增值的收益大多数为政府与企业所得,农民获得的份额很少。在不改变现有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应该让农民从土地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一种可行的做法是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征用农民的土地,原则上由征用方按公平的市场价格向农民支付征地费用,但对征地收入农民要按规定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按市场价格征用农民土地,还可以减少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滥用。
另一方面,左学金建议,放宽农民和农村集体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让农民更有效地利用农村建设用地并获得更多收益。“除了种植和养殖业以外,让农民富起来还要鼓励他们延伸农业产业链,如根据本地的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制造与销售。”他说。
在资本要素方面,左学金指出,我国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但是银行对农民的金融服务非常不足,农民在银行的存款反而被转移到城镇地区使用。这使农民在生产中往往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
“农民贷款是很难的,因为农民没有什么抵押品,承包地不能抵押,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抵押,有些农民不得借高利贷来满足农业生产资金周转的需要。普惠金融提了很多年,但落实不够。”
左学金表示,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民融资的支持。“像美国商业部下属有中小企业局,对中小企业贷款有优惠,担保的要求也比较低。另外,也可以发展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农户会员可以把暂时不用的钱存入合作社,需要时向合作社贷款,并支付一定的利息。为了控制风险,可以限制合作社的范围,如限制在一个村,因为大家是天天见面的熟人,相互知根知底,可以减少相关的‘道德风险’。”他说。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