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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宣判终身禁业案,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矛盾尚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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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宣判终身禁业案,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矛盾尚难解

江苏、河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西、辽宁等地法院分别对符合《意见》相关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于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自《意见》施行以来,北京、黑龙江等地法院已宣判9名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为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外,《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施行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宣判,学校外聘教职人员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随后不到一周时间,江苏、河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西、辽宁等地法院分别对符合《意见》相关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其中,黑龙江省法院于11月16日发布了两起终身从业禁止案例,大庆市张某某因在某补习班担任教师期间猥亵未成年学生,被判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黑河市张某某则为某学校外聘保安,因民间纠纷于校外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判决从业禁止。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俞亮向界面新闻介绍,从性质上来看,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是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处罚措施,“比如刑罚,它既要考虑预防犯罪,但具体惩处措施主要还是根据实际实施的犯罪。保安处分则不一样,它主要取决于犯罪者未来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再犯的可能性很强,那保安处分的时间也会相对较长。”他说。

“女童保护”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俞亮表示,从业禁止的处罚措施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犯罪者本身的从业范围限制。从犯罪者角度来看,若法院宣告了从业禁止,犯罪者就需要自觉主动不再从事相关行业,否则,“轻的话犯罪者会收到警告或者是行政处罚,重的话犯罪者就重新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俞亮说。

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对相关单位的用人限制上。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单位来说,若法院宣告了犯罪者的从业禁止,相关单位就不得再聘用该犯罪者。并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于已经录用的,相关单位也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俞亮认为,《意见》根据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实操角度化解了法律适用当中的争议,并且细化了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意见》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犯罪行为,是对已经被定罪的犯罪者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制度。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相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都需要终身从业禁止。“比如一些违法者,履历中有过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或者是一些不起诉的记录,是否也需要终身从业禁止?这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他说。

其次,《意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但是,“法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相关主管单位等各部门之间如何有效沟通才能避免出现信息孤岛?”俞亮表示,终身从业禁止制度最终能否落实,实际就取决于相关信息能不能得到有效查询和沟通。

俞亮还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平衡终身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间的矛盾?

2022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根据《办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封存。而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权利;对其请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予以协助。与终身从业禁止制度强调对被害者的保护不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强调的是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假设一个人14岁时因实施性侵害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成年之后,这个人大学毕业想去应聘教师一职。这时,是应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免除该人的报告义务?还是应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其终身从业禁止?”俞亮表示,“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是不是应该规定例外情况?如果例外的话应该是封存记录有例外,还是终身从业禁止有例外?这是未来需要慎重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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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宣判终身禁业案,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矛盾尚难解

江苏、河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西、辽宁等地法院分别对符合《意见》相关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于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界面新闻不完全统计,自《意见》施行以来,北京、黑龙江等地法院已宣判9名被告人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为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则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新增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

《意见》明确,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此外,《意见》对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业禁止并不仅针对教育领域。第二条还明确规定,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意见》施行当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宣判,学校外聘教职人员王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同时宣告,禁止被告人王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是全国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依法宣告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

随后不到一周时间,江苏、河南、黑龙江、甘肃、安徽、广西、辽宁等地法院分别对符合《意见》相关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进行宣判,多名被告人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其中,黑龙江省法院于11月16日发布了两起终身从业禁止案例,大庆市张某某因在某补习班担任教师期间猥亵未成年学生,被判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黑河市张某某则为某学校外聘保安,因民间纠纷于校外伤人被判故意伤害罪,同时被判决从业禁止。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俞亮向界面新闻介绍,从性质上来看,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是以预防犯罪为主的处罚措施,“比如刑罚,它既要考虑预防犯罪,但具体惩处措施主要还是根据实际实施的犯罪。保安处分则不一样,它主要取决于犯罪者未来实施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再犯的可能性很强,那保安处分的时间也会相对较长。”他说。

“女童保护”发起人、凤凰网副总编辑孙雪梅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介绍,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伤害,包括性侵害,有一些是蓄意的,也有一些是机会犯罪,无论哪一种,如果施害人有更多机会接触未成年人,犯罪几率都会增加。而从业禁止的意义,就在于减少施害人和受害人接触的机会,更大可能地预防针对未成人的伤害。

俞亮表示,从业禁止的处罚措施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犯罪者本身的从业范围限制。从犯罪者角度来看,若法院宣告了从业禁止,犯罪者就需要自觉主动不再从事相关行业,否则,“轻的话犯罪者会收到警告或者是行政处罚,重的话犯罪者就重新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俞亮说。

另一方面是体现在对相关单位的用人限制上。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单位来说,若法院宣告了犯罪者的从业禁止,相关单位就不得再聘用该犯罪者。并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对于已经录用的,相关单位也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俞亮认为,《意见》根据最有利未成年人的原则,从实操角度化解了法律适用当中的争议,并且细化了从业禁止制度的工作流程。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意见》的规定主要还是针对犯罪行为,是对已经被定罪的犯罪者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制度。但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相关的违法犯罪人员都需要终身从业禁止。“比如一些违法者,履历中有过治安管理处罚记录或者是一些不起诉的记录,是否也需要终身从业禁止?这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他说。

其次,《意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但是,“法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相关主管单位等各部门之间如何有效沟通才能避免出现信息孤岛?”俞亮表示,终身从业禁止制度最终能否落实,实际就取决于相关信息能不能得到有效查询和沟通。

俞亮还认为,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平衡终身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间的矛盾?

2022年5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与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根据《办法》,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人民法院应当封存。而对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时,告知其具有免除犯罪记录报告义务的权利;对其请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当予以协助。与终身从业禁止制度强调对被害者的保护不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强调的是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保护,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提供保障。

“假设一个人14岁时因实施性侵害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成年之后,这个人大学毕业想去应聘教师一职。这时,是应该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免除该人的报告义务?还是应该适用从业禁止制度,对其终身从业禁止?”俞亮表示,“两者之间的矛盾如何解决?是不是应该规定例外情况?如果例外的话应该是封存记录有例外,还是终身从业禁止有例外?这是未来需要慎重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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