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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50年协议”关键之争有了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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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50年协议”关键之争有了新进展

谁在撒谎?

文丨鳌头财经 宁晓敏   

见习生丨 陈力

奥瑞金1月2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客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确认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并认为,根据该判决书只有其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方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此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在协议合作期50年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

奥瑞金称,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继续按照与中国红牛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技术要求、订单计划等履行对中国红牛供货和综合配套服务义务。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掀起的“中泰红牛纷争”已进入第七个年头,如今,中国红牛扳回一局。或能彻底扭转系列纠纷的局势。

严彬牵线中泰企业合作,促成红牛在中国合法生产

1993年开始,泰籍商人、泰国天丝公司创始人许书标要将其发明的畅销饮料泰国天丝红牛(Kating Dang)引入中国市场,因为该饮料含有咖啡因,需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合法生产。直至1995年,许书标在海南设的工厂因一直未取得生产许可批文始终难以开工。

直到许书标结识了华彬集团的创始人严彬。严彬经过考察,引入两家国企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合资并相继解决了红牛的生产许可和商标注册问题,中国红牛才得以创立。

1995年3月,中食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申报审批手续,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于1995年9月取得卫生部《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等生产的批复》批文。至此,红牛饮料能够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1995年11月10日,在中国红牛创立之前,中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甲方),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丙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然而,正是这份协议,由于2022年2月之前一直没有原件,尽管中国红牛取得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公司的真实性证言,但泰国天丝和律师一直没有承认签署过这份协议,包括在各级法院庭审中。

在(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中,中食公司表示,对于1995年11月10日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签订的四方《协议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关于该份协议的签署背景,中食公司称,该份宪章性《协议书》第7条约定的有效期限为50年,但由于按照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于1995年6月20日首次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合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

鉴于这种情况,中食公司表示,各方的共同意见是:合营期限为50年(截至2045年11月9日止)不变,但为加快公司注册登记的进程,便于获得批准,合资公司于1995年12月21日第一次提交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合营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限为30年,同日提交审批的合营章程为符合当时的商标授权规定,规定合营期限为20年,约定期满后再办理延续登记。

“50年协议书”司法鉴定为真,法院予以采信

“50年协议书”是否真实而且有效,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自2016年开始,泰方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一直公堂相见。此前,华彬集团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原因之一,与其向法院提供的“50年协议书”是一份复印件有关,而协议原件一直未能找到。

2022年2月,中国红牛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中国红牛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2022年9月,“50年协议书”的司法鉴定结果为真,这无疑给“中泰红牛纷争”带来了新的变数。

2022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介绍,关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天丝公司持有异议,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中签名均为真实,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50年协议书”)第一条依法成立,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条款内容系关于原告红牛公司具有独家经营权的约定,四家公司在开始合作时就这一事项作出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应为有效。

对此,2022年12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声明表示,根据(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中国红牛认为,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中国红牛表示,根据该判决,自2019年起泰国天丝陆续上市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口、国产)、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皆为非法生产或售卖的侵权产品。“我司正告泰国天丝及代理商、经销商: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继续生产、销售者,中国红牛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专家:否认签署“50年协议”,或将其推入诚信危机

对于判决,天丝集团拒绝承认上述协议的有效性,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案判决书显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对于是否签过该协议,截至目前,泰国天丝没有对其自始至终不承认签署过该协议的原因做过解释。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诚实守信是商业合作的遵循,也是社会和谐的底线。泰国天丝及代理律师矢口否认“50年协议”,最终将其推入了诚信危机。

而且“红牛”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过程有其历史复杂性,先不论商标争议,泰国天丝忽略中方企业股东贡献和应有的权益,以及最终购买“斗牛”图案商标付出的努力和事实,将成果全部揽入怀中,也有失道德。

同时朱丹蓬认为,中国红牛50年《协议书》判决将促进红牛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解决红牛混乱的局面,有利于鼓励良性竞争,功能饮料行业秩序将得以重建。“中泰红牛纷争”尽管还未到完结之时,但确定无疑的是,中国红牛当前已扳回一城,或能扭转中泰红牛系列纠纷的局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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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撒谎?

文丨鳌头财经 宁晓敏   

见习生丨 陈力

奥瑞金1月2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客户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中国红牛”)确认其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91民初725号,并认为,根据该判决书只有其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其他方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此判决从法律上确认了其在协议合作期50年内享有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

奥瑞金称,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继续按照与中国红牛之间的战略合作协议及其技术要求、订单计划等履行对中国红牛供货和综合配套服务义务。

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掀起的“中泰红牛纷争”已进入第七个年头,如今,中国红牛扳回一局。或能彻底扭转系列纠纷的局势。

严彬牵线中泰企业合作,促成红牛在中国合法生产

1993年开始,泰籍商人、泰国天丝公司创始人许书标要将其发明的畅销饮料泰国天丝红牛(Kating Dang)引入中国市场,因为该饮料含有咖啡因,需相关部门审批才能合法生产。直至1995年,许书标在海南设的工厂因一直未取得生产许可批文始终难以开工。

直到许书标结识了华彬集团的创始人严彬。严彬经过考察,引入两家国企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合资并相继解决了红牛的生产许可和商标注册问题,中国红牛才得以创立。

1995年3月,中食公司向主管部门提交了申报审批手续,并组织了专家论证,于1995年9月取得卫生部《关于“维生素功能饮料”等生产的批复》批文。至此,红牛饮料能够在中国合法生产、销售。1995年11月10日,在中国红牛创立之前,中食品工业(集团)公司(甲方),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丙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签订的《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甲方、乙方在没有得到丙方和丁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然而,正是这份协议,由于2022年2月之前一直没有原件,尽管中国红牛取得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公司的真实性证言,但泰国天丝和律师一直没有承认签署过这份协议,包括在各级法院庭审中。

在(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中,中食公司表示,对于1995年11月10日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签订的四方《协议书》内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关于该份协议的签署背景,中食公司称,该份宪章性《协议书》第7条约定的有效期限为50年,但由于按照原国家计委、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于1995年6月20日首次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生产”属于限制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合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

鉴于这种情况,中食公司表示,各方的共同意见是:合营期限为50年(截至2045年11月9日止)不变,但为加快公司注册登记的进程,便于获得批准,合资公司于1995年12月21日第一次提交深圳市引进外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的合营合同约定的合营期限为30年,同日提交审批的合营章程为符合当时的商标授权规定,规定合营期限为20年,约定期满后再办理延续登记。

“50年协议书”司法鉴定为真,法院予以采信

“50年协议书”是否真实而且有效,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自2016年开始,泰方发起商标侵权诉讼,泰国天丝与中国红牛一直公堂相见。此前,华彬集团在诉讼中处于被动的原因之一,与其向法院提供的“50年协议书”是一份复印件有关,而协议原件一直未能找到。

2022年2月,中国红牛在官网发布声明称,中国红牛已经取得50年《协议书》原件,并提交给相关司法机关。2022年9月,“50年协议书”的司法鉴定结果为真,这无疑给“中泰红牛纷争”带来了新的变数。

2022年12月19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简称“法院”)民事判决书介绍,关于这份协议的真实性,天丝公司持有异议,经深圳国际仲裁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协议书中签名均为真实,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法院认为,涉案《协议书》(“50年协议书”)第一条依法成立,且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该条款内容系关于原告红牛公司具有独家经营权的约定,四家公司在开始合作时就这一事项作出约定,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应为有效。

对此,2022年12月29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官网上发布声明表示,根据(2019)粤03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有效条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为:“只有中国红牛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负有的法定义务为:“未经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泰国天丝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它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

中国红牛认为,上述判决不仅认定了中国红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国境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确认了泰国天丝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行为的非法性。中国红牛表示,根据该判决,自2019年起泰国天丝陆续上市的红牛安奈吉饮料、红牛维生素风味饮料(进口、国产)、红牛维生素牛磺酸饮料以及红牛维生素能量饮料等,皆为非法生产或售卖的侵权产品。“我司正告泰国天丝及代理商、经销商: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继续生产、销售者,中国红牛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专家:否认签署“50年协议”,或将其推入诚信危机

对于判决,天丝集团拒绝承认上述协议的有效性,称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未生效,天丝集团已启动上诉程序,并将坚决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此案判决书显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对于是否签过该协议,截至目前,泰国天丝没有对其自始至终不承认签署过该协议的原因做过解释。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诚实守信是商业合作的遵循,也是社会和谐的底线。泰国天丝及代理律师矢口否认“50年协议”,最终将其推入了诚信危机。

而且“红牛”商标在中国境内注册过程有其历史复杂性,先不论商标争议,泰国天丝忽略中方企业股东贡献和应有的权益,以及最终购买“斗牛”图案商标付出的努力和事实,将成果全部揽入怀中,也有失道德。

同时朱丹蓬认为,中国红牛50年《协议书》判决将促进红牛纠纷的解决,有利于解决红牛混乱的局面,有利于鼓励良性竞争,功能饮料行业秩序将得以重建。“中泰红牛纷争”尽管还未到完结之时,但确定无疑的是,中国红牛当前已扳回一城,或能扭转中泰红牛系列纠纷的局势。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