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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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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

崇州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而且还包含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当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即依据该法,作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崇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未成年在校女学生陈某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因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除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外,还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条款。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则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此,崇州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崇州法院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承担着重要的救济功能,为增强其权威性,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还明确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规定”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对界面新闻介绍,崇州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人身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隐私安全,“跟以往相比,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而且还包含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可以视为是对目前已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兜底条款的拓展和延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专章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但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吕孝权介绍,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五项保护措施,另有一个兜底条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次的“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廖建勋介绍,与以往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的保护令相比,在申请对象和申请保护的内容都有所区别。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侧重于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已结婚的配偶、亲人等,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不一定需要结婚,以恋爱、交友为由的男女关系也被纳入了可申请的范围。第二,在保护内容上,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具有人身危险的迫切性为前提,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则是侧重对妇女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廖建勋说。

此前,吕孝权及其团队曾为很多家暴受害女性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他认为,从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看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做了进一步的内容细化和拓展,这是值得称道的,也符合对所有形式家庭暴力实施零容忍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但是在实操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优化。

“目前很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得很好,但执行中或许会出现偏差或走样,这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性别观念、反家暴理念和实操处理技能等方面。”吕孝权说。

吕孝权举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审理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这就背离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吕孝权说,正常情况下,法院只需要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非高度可能性),符合就应当签发。但很多基层法官由于认识和实操技能跟不上,可能会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变证据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这不符合国家反家暴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也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期待。

廖建勋则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操中主要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方面来自法院,“对于一个新施行的、侧重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是否能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快速做出裁定?”另一方面,公众对权力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当不涉及人身伤害,但是个人自由和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也应积极地寻求法律帮助。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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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扩大

崇州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而且还包含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程大发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当日,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即依据该法,作出全国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崇州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未成年在校女学生陈某与李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分手后,李某多次通过自己的抖音、快手账户发布涉及陈某就读学校、生活照片、恋爱经过、堕胎等隐私信息,并对陈某进行侮辱,引发陈某周围同学、老师的议论,致使陈某名誉受损。陈某因不堪压力不愿前往学校学习,并长期失眠,甚至产生了自残、自杀的行为。

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某除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外,还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条款。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则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此,崇州法院审查后认为,李某曾有纠缠、骚扰陈某,泄露、传播陈某个人隐私及信息的行为,陈某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崇州法院裁定:禁止李某继续纠缠、骚扰陈某,妨碍陈某的正常生活、学习;禁止李某泄露、传播陈某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承担着重要的救济功能,为增强其权威性,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还明确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规定”提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公益律师廖建勋对界面新闻介绍,崇州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发出人身保护令,是为了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隐私安全,“跟以往相比,此次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包括人身安全的保护,而且还包含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保护,保护范围有所扩大。”

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可以视为是对目前已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措施兜底条款的拓展和延伸,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前,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专章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但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

吕孝权介绍,目前,反家庭暴力法及规定明确了法院可以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五项保护措施,另有一个兜底条款——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此次的“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人身安全保护令,廖建勋介绍,与以往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发出的保护令相比,在申请对象和申请保护的内容都有所区别。

“第一,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侧重于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已结婚的配偶、亲人等,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所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不一定需要结婚,以恋爱、交友为由的男女关系也被纳入了可申请的范围。第二,在保护内容上,以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具有人身危险的迫切性为前提,而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则是侧重对妇女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廖建勋说。

此前,吕孝权及其团队曾为很多家暴受害女性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主要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他认为,从新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看来,“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措施做了进一步的内容细化和拓展,这是值得称道的,也符合对所有形式家庭暴力实施零容忍的基本原则和立场。”但是在实操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继续优化。

“目前很多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得很好,但执行中或许会出现偏差或走样,这主要取决于法官的性别观念、反家暴理念和实操处理技能等方面。”吕孝权说。

吕孝权举例,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基层法院审理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这就背离了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规定。”吕孝权说,正常情况下,法院只需要对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存在较大可能性,而非高度可能性),符合就应当签发。但很多基层法官由于认识和实操技能跟不上,可能会人为提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门槛,变证据形式审查为实质审查,这不符合国家反家暴法的基本精神和宗旨,也不符合人们的正常期待。

廖建勋则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实操中主要面临两方面困难。一方面来自法院,“对于一个新施行的、侧重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是否能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快速做出裁定?”另一方面,公众对权力保护的意识还有待加强,当不涉及人身伤害,但是个人自由和隐私受到侵害时,受害者也应积极地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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