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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冷冻胚胎案:涉及问题存较大争议,法院判决回应社会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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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冷冻胚胎案:涉及问题存较大争议,法院判决回应社会需求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涌现了一大批适用民法典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2日,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并通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杨万明介绍,时代的发展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长,一些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运用民法典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司法能力,“例如,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此前在202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 邹某玲因生育障碍与丈夫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 邹某玲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玲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制作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玲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

2021年5月29日,其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玲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玲便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而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该案中,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邹某玲与其丈夫一起实施的,最终移入邹某玲体内的胚胎也为邹某玲的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胚胎。原告邹某玲与规定中所指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玲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玲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各方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官司已经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较为谨慎地对这些案件作出裁判,既回应了社会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需求,也为相关问题的继续探索预留了空间。”杨万明说。

此外,杨万明表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决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去年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我们强调了对‘头顶上安全’的保护,在本批案例中,我们突出了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都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

杨万明介绍,人民法院通过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的判决,明确电信服务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多次进行电话推销的行为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电话推销问题亮明了司法态度,构筑了隐私权保护的“防火墙”。

据媒体报道,2011年7月13日,孙某燕在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处入网办理电话卡。2020年6月30日-12月29日,孙某燕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孙某燕推销套餐升级业务。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多次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要求其办理套餐升级等增加消费的业务,在孙某燕多次表示生活受干扰,要求停止此类推销的情况下仍未停止,侵犯了孙某燕的隐私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未经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孙某燕的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赔偿交通费用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杨万明还介绍,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新增了家风条款。面对婚姻家庭关系随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大力弘扬家庭美德,推动树立优良家风,通过司法裁判将民法典规定的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规则、打印遗嘱制度、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益落实落地,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判决自费为小区购买游乐设施的业主对与之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弘扬了与邻为善、邻里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刘贵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进行逐一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在广泛征求、充分吸收立法机关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解释、担保制度解释、总则编解释、人脸识别解释、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共计19件司法解释。

刘贵祥介绍,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涌现了一大批适用民法典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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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谈冷冻胚胎案:涉及问题存较大争议,法院判决回应社会需求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涌现了一大批适用民法典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张倩楠

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1月12日,在民法典施行两周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并通报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杨万明介绍,时代的发展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断增长,一些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也不断涌现,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运用民法典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司法能力,“例如,涉冷冻胚胎等相关民事纠纷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

此前在2022年5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有关人工辅助生育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20年, 邹某玲因生育障碍与丈夫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 邹某玲夫妇与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玲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制作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玲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

2021年5月29日,其丈夫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玲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独自前往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却被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邹某玲便一纸诉状将该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一规定制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躲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以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及风俗,而规定中的“单身妇女”应当指的是未婚妇女。

该案中,前期检查与培育胚胎均为原告邹某玲与其丈夫一起实施的,最终移入邹某玲体内的胚胎也为邹某玲的卵子与其丈夫的精子结合的胚胎。原告邹某玲与规定中所指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法院遂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玲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玲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最高法认为,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

“ 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各方还存在较大争议,但官司已经诉到法院,人民法院较为谨慎地对这些案件作出裁判,既回应了社会对新情况新问题的司法需求,也为相关问题的继续探索预留了空间。”杨万明说。

此外,杨万明表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要坚决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去年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我们强调了对‘头顶上安全’的保护,在本批案例中,我们突出了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都是这一思路的具体体现。”

杨万明介绍,人民法院通过孙某燕与某通信公司某市分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的判决,明确电信服务企业未经用户同意多次进行电话推销的行为侵扰了私人生活安宁,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电话推销问题亮明了司法态度,构筑了隐私权保护的“防火墙”。

据媒体报道,2011年7月13日,孙某燕在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处入网办理电话卡。2020年6月30日-12月29日,孙某燕持续收到营销人员以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名义拨打的推销电话,以“搞活动”“回馈老客户”“赠送”“升级”等为由数次向孙某燕推销套餐升级业务。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并对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定义。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滨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多次向孙某燕进行电话推销,要求其办理套餐升级等增加消费的业务,在孙某燕多次表示生活受干扰,要求停止此类推销的情况下仍未停止,侵犯了孙某燕的隐私权和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判决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未经孙某燕的同意,不得向孙某燕的移动通信号码拨打营销电话,赔偿交通费用7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中国某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杨万明还介绍,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新增了家风条款。面对婚姻家庭关系随时代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大力弘扬家庭美德,推动树立优良家风,通过司法裁判将民法典规定的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规则、打印遗嘱制度、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益落实落地,依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法判决自费为小区购买游乐设施的业主对与之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弘扬了与邻为善、邻里互助的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力度和温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刘贵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8日有效的全部591件司法解释进行逐一清理,废止116件,修改111件。在广泛征求、充分吸收立法机关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民法典时间效力解释、担保制度解释、总则编解释、人脸识别解释、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解释等共计19件司法解释。

刘贵祥介绍,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物权纠纷案件65万件、合同纠纷案件2027万件、人格权纠纷案件33万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92万件、环境资源类案件31万件,涌现了一大批适用民法典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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