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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首例,“挂名”质量安全负责人暴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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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首例,“挂名”质量安全负责人暴雷

两败俱伤。

图片来源:pexels-Maria Lindsey Content Creator

文|化妆品观察

“质量安全负责人”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日前,一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讨要挂名费败诉的官司引发热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唐某向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娜艾施”)出借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实际上质量安全工作由他人负责)后,后者因拖欠唐某10万元挂名费,而被告上了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约定违反法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业内首起因质量安全负责人挂职纠纷而走法律程序的官司。”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表示。

而在今日(1月12日),全国第二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罚案例曝光。据广东省药监局公布,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其质量安全负责人郭某被罚款2.4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话题,再次引发业内议论纷纷。

挂名属于无效约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9年2月22日,原告唐某与被告娜艾施法人李某通过微信,对入职的待遇、挂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李某:“唐工,社保我们公司可以买,工资9000元一月加年底奖金。质量负责人要用你的名”;

唐某:“李总,质量负责人名可以挂我的,质量体系需要另外找个人来做”;

李某:“好可以”。

据悉,唐某的职位为化妆品工程师,由于符合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条件,入职时答应出借该资质,但并未实际负责娜艾施的产品质量安全(双方确认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属同一性质,前者是之前的叫法)。

唐某上诉称,2019年4月5日,娜艾施为顺利获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及长期从事化妆品生产,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约定租赁资质事宜,协议明确娜艾施每月需支付租用费4000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娜艾施更换质量负责人,挂名时间累计25个月,租用费合计10万元。由于娜艾施拒绝支付,唐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前者支付租赁费合计10万元以及违约金。

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上诉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大原因:首先,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每月9000元的报酬系包括了原告出借质量负责人资质的义务;其次,原告虽然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该合同额外增加了工作量;而最重要的是,原告唐某仅作为质量负责人挂名,并未实际负责被告的产品质量,明显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双方存在相关的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

仍有数万缺口,品牌方和工厂抢人大战加剧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两败俱伤。” 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淀华表示,在这一官司中,表面看娜艾施胜诉,但其质量安全负责人是挂职一事也被曝光,无疑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合约若与法规相悖则无效,也就是说,挂名被白嫖也投诉无门。”在某业内资深法规人士看来,这无疑给行业质量安全负责人“挂名”的乱象敲了一记警钟。

“只想拿钱不想做事也不想承担风险,这种情况(挂名)在法规上是不允许的。”李锦聪指出,化妆品新规已明确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并规定责任不可转移。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挂名的乱象在行业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供不应求。

在李锦聪看来,作为新条例新设定的“关键岗位”,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一个综合能力极强要求极高的岗位,“相当于是厂长+质量经理+研发总工+毒理学的综合体。”他分析,目前行业里质量安全负责人大部分都非科班出身,即便工作年限够也不符合法规要求的相应专业要求,“完全有能力胜任‘质量安全负责人’一职的应该不会超过千人。” 

这样的缺口主要缘于新规带来的变化。此前,质量安全负责人本只有生产企业才有,而新规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增加该职位,也就是说,想当注册人/备案人的品牌方,也需配备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才能进行产品的注册备案,这导致原本供应相对紧张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更为稀缺。

李锦聪介绍,目前全国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有50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有7万余个,也就说短期内要补上约7万个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缺口,这对行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于是部分企业选择找人“挂名”或与其他企业抢人。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可兼职、挂名,上述官司也表明,在挂名的操作之下,如果产生纠纷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某业内人士判断,这一案件的判决,将进一步加剧品牌与工厂之间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抢人大战。

“3-5年才会供需平衡”

随着监管趋严,处罚力度的加大,加之上述官司的影响,广州某企业研发工程师判断,此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挂名乱象应该会减少。

而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处罚到人的范围,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质量安全负责人等。该文件也进一步细化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以及考核制度,明确指出每年相关学习培训不得小于40学时, 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考验。

“新规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倒逼法人正视法规、敬畏法规。”李锦聪强调。

截至目前,已有两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罚案例。今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进行成品留样、无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无产品销售记录,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21日,质量安全负责人郭某被罚款24000元。这是全国第二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处罚到人”案例。早在2021年5月,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张灿标,因在配合监督检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被罚款。

这意味着,质量安全负责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配备一个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迫在眉睫。李锦聪认为,培养一个合格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关键,在于学习和实践相结合,“预计3-5年,才会基本达到一个供需相平衡的状态。”

他介绍,往往找“挂名”的都是中小企业,刚好利用了质量安全负责人“贪”的心理,各自押注“不会出问题”博一把,如今强监管下行不通了,“这期间,估计很多小型工厂会被淘汰。”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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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首例,“挂名”质量安全负责人暴雷

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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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妆品观察

“质量安全负责人”再次引发行业关注。

日前,一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讨要挂名费败诉的官司引发热议。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唐某向广州娜艾施化妆品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娜艾施”)出借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资质(实际上质量安全工作由他人负责)后,后者因拖欠唐某10万元挂名费,而被告上了法庭。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该约定违反法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驳回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业内首起因质量安全负责人挂职纠纷而走法律程序的官司。”化妆品违禁词网开发人李锦聪表示。

而在今日(1月12日),全国第二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罚案例曝光。据广东省药监局公布,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等,其质量安全负责人郭某被罚款2.4万元。

一石激起千层浪。关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话题,再次引发业内议论纷纷。

挂名属于无效约定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2019年2月22日,原告唐某与被告娜艾施法人李某通过微信,对入职的待遇、挂名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李某:“唐工,社保我们公司可以买,工资9000元一月加年底奖金。质量负责人要用你的名”;

唐某:“李总,质量负责人名可以挂我的,质量体系需要另外找个人来做”;

李某:“好可以”。

据悉,唐某的职位为化妆品工程师,由于符合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条件,入职时答应出借该资质,但并未实际负责娜艾施的产品质量安全(双方确认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安全负责人属同一性质,前者是之前的叫法)。

唐某上诉称,2019年4月5日,娜艾施为顺利获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资质及长期从事化妆品生产,以签署《劳动合同》的外在形式约定租赁资质事宜,协议明确娜艾施每月需支付租用费4000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娜艾施更换质量负责人,挂名时间累计25个月,租用费合计10万元。由于娜艾施拒绝支付,唐某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前者支付租赁费合计10万元以及违约金。

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唐某上诉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截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主要有三大原因:首先,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每月9000元的报酬系包括了原告出借质量负责人资质的义务;其次,原告虽然提交了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因该合同额外增加了工作量;而最重要的是,原告唐某仅作为质量负责人挂名,并未实际负责被告的产品质量,明显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双方存在相关的约定,亦属于无效约定。

仍有数万缺口,品牌方和工厂抢人大战加剧

“这场官司没有赢家,两败俱伤。” 上海康美国际生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淀华表示,在这一官司中,表面看娜艾施胜诉,但其质量安全负责人是挂职一事也被曝光,无疑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合约若与法规相悖则无效,也就是说,挂名被白嫖也投诉无门。”在某业内资深法规人士看来,这无疑给行业质量安全负责人“挂名”的乱象敲了一记警钟。

“只想拿钱不想做事也不想承担风险,这种情况(挂名)在法规上是不允许的。”李锦聪指出,化妆品新规已明确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并规定责任不可转移。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挂名的乱象在行业屡见不鲜,根源在于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供不应求。

在李锦聪看来,作为新条例新设定的“关键岗位”,质量安全负责人是一个综合能力极强要求极高的岗位,“相当于是厂长+质量经理+研发总工+毒理学的综合体。”他分析,目前行业里质量安全负责人大部分都非科班出身,即便工作年限够也不符合法规要求的相应专业要求,“完全有能力胜任‘质量安全负责人’一职的应该不会超过千人。” 

这样的缺口主要缘于新规带来的变化。此前,质量安全负责人本只有生产企业才有,而新规要求注册人/备案人增加该职位,也就是说,想当注册人/备案人的品牌方,也需配备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才能进行产品的注册备案,这导致原本供应相对紧张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更为稀缺。

李锦聪介绍,目前全国持证化妆品生产企业有50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有7万余个,也就说短期内要补上约7万个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缺口,这对行业来说是非常大的挑战,于是部分企业选择找人“挂名”或与其他企业抢人。

截自国家药监局官网

而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质量安全负责人不可兼职、挂名,上述官司也表明,在挂名的操作之下,如果产生纠纷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某业内人士判断,这一案件的判决,将进一步加剧品牌与工厂之间的质量安全负责人抢人大战。

“3-5年才会供需平衡”

随着监管趋严,处罚力度的加大,加之上述官司的影响,广州某企业研发工程师判断,此后质量安全负责人的挂名乱象应该会减少。

而即将于3月1日实施的《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处罚到人的范围,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质量安全负责人等。该文件也进一步细化了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以及考核制度,明确指出每年相关学习培训不得小于40学时, 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考验。

“新规对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要求非常严格,倒逼法人正视法规、敬畏法规。”李锦聪强调。

截至目前,已有两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罚案例。今日,广东省药监局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肇庆龙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未进行成品留样、无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无产品销售记录,公司被责令停产停业21日,质量安全负责人郭某被罚款24000元。这是全国第二起质量安全负责人被“处罚到人”案例。早在2021年5月,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质量安全负责人张灿标,因在配合监督检查期间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被罚款。

这意味着,质量安全负责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配备一个合格的质量安全负责人迫在眉睫。李锦聪认为,培养一个合格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关键,在于学习和实践相结合,“预计3-5年,才会基本达到一个供需相平衡的状态。”

他介绍,往往找“挂名”的都是中小企业,刚好利用了质量安全负责人“贪”的心理,各自押注“不会出问题”博一把,如今强监管下行不通了,“这期间,估计很多小型工厂会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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