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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王某某打人拘留被“暂缓执行”,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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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王某某打人拘留被“暂缓执行”,合理吗?

网友不反对权利,反对的是权利变成了“特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克鲜

王某某打人的事成了新闻热点。据警方的警情通报,2023年1月11日凌晨4时王某某一行四人因认为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偷拍而产生争执,王某某等人上前殴打陈某某造成其鼻骨骨折等轻微伤。警方对四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但是,“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没有执行,这个“转折”还是让很多人吃了一惊。谁都没有僭越法律的特权,但是,为什么王某某就没有被执行拘留呢?

其实,对治安拘留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可以“暂缓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正当的程序性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什么要设置“暂缓执行”?这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保障公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辩权利。就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来说,是需要以保障公民的申辩权作为合法的前提的,用最通俗的话说,处罚时要让“被罚人”说话。这也正是,我们国家在行政处罚当中设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目的。

有了行政复议还不够,如果不能“暂缓执行”治安拘留的话,等到行政复议推翻了治安拘留决定,但是拘留已经执行完成了,人在牢里已呆过了,“苦头”也都吃了,再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意义已经不大了,反过来说,还需要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这么一来,等于“双输”:人吃了苦,国家还要用纳税人的钱赔偿。

比如,2014年,一个山东兖州的网友在车子被贴罚单之后,在网上吐槽当地交警,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之后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当地公安撤销了行政处罚,并作了赔礼道歉。其实,如果当事人能提起行政复议,并且“暂缓执行”,等上级执法部门对拘留的正当性做出复议再予以执行,那么,就不会造成那么负面的影响,这就是设置“暂缓执行”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对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设置了通过行政申诉可以“暂缓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暂缓执行”不适用于那些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穷凶极恶的暴力违法者。

如前所述,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治安拘留予以“暂缓执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行政处罚程序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暂缓执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得到应用的情况并不多。正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的评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虽然立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几乎沦为“沉睡”条款。

法律明确规定的“暂缓执行”成为“沉睡”条款,这应该说,是公民的正当权利被打了折扣,法律没有得到充分地实施。

“少捕慎诉慎押”已经明确成为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治安拘留可以“暂缓执行”,也具有同样的法治价值、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就是一种“无知之幕”,它不是保护特定的张三李四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程序性权利。

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对于这次王某某能够“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相当多的网民并“不开心”。网民可能是不理解,但是更担心公平问题:为什么这样的好事情之前几乎没有听说过?遇到王某某却适用了“隐藏条款”,是不是变成了某种特权?

网友不反对权利,反对的是权利变成了“特权”。近年来,对于规范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轻微违法不罚”的“法治好声音”,大家并不感冒,反而担心这样的进步成为了法律漏洞、后窗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异化为“纸面服刑”“合法越狱”“法律不管”。结果,很多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条款,越来越不敢用,成了“沉睡条款”,这一次王思聪的“暂缓执行”也在强化大家这一认知。

要做的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捍卫法治成果,坚持全面实施法律的既有规定,让权利不再是“特权”,让“隐藏条款”走进现实,让法律执行在阳光之下。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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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王某某打人拘留被“暂缓执行”,合理吗?

网友不反对权利,反对的是权利变成了“特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克鲜

王某某打人的事成了新闻热点。据警方的警情通报,2023年1月11日凌晨4时王某某一行四人因认为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偷拍而产生争执,王某某等人上前殴打陈某某造成其鼻骨骨折等轻微伤。警方对四人分别予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但是,“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王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但没有执行,这个“转折”还是让很多人吃了一惊。谁都没有僭越法律的特权,但是,为什么王某某就没有被执行拘留呢?

其实,对治安拘留申请行政复议之后,可以“暂缓执行”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公民正当的程序性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为什么要设置“暂缓执行”?这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保障公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辩权利。就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来说,是需要以保障公民的申辩权作为合法的前提的,用最通俗的话说,处罚时要让“被罚人”说话。这也正是,我们国家在行政处罚当中设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的目的。

有了行政复议还不够,如果不能“暂缓执行”治安拘留的话,等到行政复议推翻了治安拘留决定,但是拘留已经执行完成了,人在牢里已呆过了,“苦头”也都吃了,再撤销之前的行政处罚决定,意义已经不大了,反过来说,还需要给予当事人国家赔偿。这么一来,等于“双输”:人吃了苦,国家还要用纳税人的钱赔偿。

比如,2014年,一个山东兖州的网友在车子被贴罚单之后,在网上吐槽当地交警,被处以行政拘留5天,之后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当地公安撤销了行政处罚,并作了赔礼道歉。其实,如果当事人能提起行政复议,并且“暂缓执行”,等上级执法部门对拘留的正当性做出复议再予以执行,那么,就不会造成那么负面的影响,这就是设置“暂缓执行”的目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对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情况,设置了通过行政申诉可以“暂缓执行”。这也就意味着,“暂缓执行”不适用于那些有着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穷凶极恶的暴力违法者。

如前所述,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治安拘留予以“暂缓执行”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行政处罚程序正当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暂缓执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得到应用的情况并不多。正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宏的评价: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虽然立意很好,但在实践中几乎沦为“沉睡”条款。

法律明确规定的“暂缓执行”成为“沉睡”条款,这应该说,是公民的正当权利被打了折扣,法律没有得到充分地实施。

“少捕慎诉慎押”已经明确成为我国的一项刑事政策,治安拘留可以“暂缓执行”,也具有同样的法治价值、程序正义价值。程序正义就是一种“无知之幕”,它不是保护特定的张三李四的权利,而是保护所有人的程序性权利。

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对于这次王某某能够“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相当多的网民并“不开心”。网民可能是不理解,但是更担心公平问题:为什么这样的好事情之前几乎没有听说过?遇到王某某却适用了“隐藏条款”,是不是变成了某种特权?

网友不反对权利,反对的是权利变成了“特权”。近年来,对于规范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轻微违法不罚”的“法治好声音”,大家并不感冒,反而担心这样的进步成为了法律漏洞、后窗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被异化为“纸面服刑”“合法越狱”“法律不管”。结果,很多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条款,越来越不敢用,成了“沉睡条款”,这一次王思聪的“暂缓执行”也在强化大家这一认知。

要做的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决捍卫法治成果,坚持全面实施法律的既有规定,让权利不再是“特权”,让“隐藏条款”走进现实,让法律执行在阳光之下。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