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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乱象频发,中央一号文件首提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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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乱象频发,中央一号文件首提规范管理

近年来,盲目、无序放生事件在国内引发越来越多关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利益驱动之下,放生逐渐变味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指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近年来,盲目、无序放生事件在国内引发越来越多关注。就在2月14日,北京市水务局通报了一起向亮马河放生不明生物行为。2月15日,北京市水务局再次回应称,放生人员是为了给家人祈福,遂听从朋友建议在河道内放生,放生种类为大螺、中螺、小虾、泥鳅、螃蟹,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放生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河道内的放生物种已清理完毕。

此前在2022年8月,有关多地发现入侵物种鳄雀鳝的新闻多次登上热搜,江苏泰州甚至出现小区水池内鳄雀鳝咬伤男童3根手指的伤人事件。国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研判后称,“可以基本确定这些鳄雀鳝是人为放生的。”

放生原本是佛教的一种传统,有通过放生体现人们的慈悲之心,来换取“福报”之说。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对界面新闻表示,“生态文明时代,我们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其中就包括充分尊重动物,保障它们在自身适宜的原生环境中生长和繁殖。但目前,很多放生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随意性强,不考虑生态后果,最终也违背了放生的初衷。”

除了宗教放生以外,还有很多民间力量或者是个人行为的放生活动,有些放生规模大,所涉物种包括鸟、蛇、鱼、蛙、龟等多种物种,因此其不规范放生行为所带来生态破坏力可能更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利益驱动之下,放生逐渐变味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周晋峰称,“这条产业链的一头,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另一头是生态入侵所引发的生态安全隐患,其中也包括农业生产安全。”

在放生活动中常见的福寿螺,已被列为全球100种最具危险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也是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第一批重点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一个极端案例是,早在2012年,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一处村庄,放生者一次性放生1000多斤蛇,达数千条,一度在当地引发恐慌。

“比如外来物种入侵,其将带来对本地物种生态空间的挤占、基因丧失,进而破坏本地固有的生物多样性,威胁本地物种的生存。来源未知的放生物种,其所携带病菌也具有传染性等一系列生态风险,可能导致病菌在野生动物或者水域中传播、蔓延和扩散,给当地物种健康带来威胁。”周晋峰解释,“这些物种如果进入到人类生活区域,将大大增加人畜之间交叉传播的风险和几率。”

盲目、任性的放生行为,其实面临法律上的风险。2023年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南京市环境资源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书,因放生入侵物种鱼类12吨损害长荡湖渔业资源,常州市女子徐某及鱼贩子刘某被罚款5.8万元。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正仑告诉界面新闻,盲目放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关于盲目放生不合法物种种类的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新修订并将于2023年5月1日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也专门对“不得违法放生、丢弃从境外的野生动物物种”进行了补充规定。

除盲目放生外来物种之外,盲目选择放生地也存在法律风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钟正仑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人身侵权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界面新闻注意到,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提出,“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早在2016年5月,为减轻规模性宗教放生行为影响放生地生态环境,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要求宗教团体放生时要遵守国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据科技日报2月3日报道,为规范社会放流(放生)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购买合规来源的水生生物苗种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放流(放生)活动,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可供公众放生(放流)场所信息已在网上公开。

周晋峰认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及“异宠”交易和放生乱象,标志着对“异宠”、外来物种以及放生行为监管的持续升级,“在此背景下,应该通过建立动物放生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办法,以及加大对随意放生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的科学认知,使公众自觉规范放生行为。”

周晋峰建议积极规范和引导普通公众、志愿者、社会组织等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理性放生。“这种规范和引导,有助于我国减少外来物种入侵所对正常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也可以极大节约末端治理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也是最小的。”周晋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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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乱象频发,中央一号文件首提规范管理

近年来,盲目、无序放生事件在国内引发越来越多关注。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利益驱动之下,放生逐渐变味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指出,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

近年来,盲目、无序放生事件在国内引发越来越多关注。就在2月14日,北京市水务局通报了一起向亮马河放生不明生物行为。2月15日,北京市水务局再次回应称,放生人员是为了给家人祈福,遂听从朋友建议在河道内放生,放生种类为大螺、中螺、小虾、泥鳅、螃蟹,朝阳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放生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河道内的放生物种已清理完毕。

此前在2022年8月,有关多地发现入侵物种鳄雀鳝的新闻多次登上热搜,江苏泰州甚至出现小区水池内鳄雀鳝咬伤男童3根手指的伤人事件。国家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研判后称,“可以基本确定这些鳄雀鳝是人为放生的。”

放生原本是佛教的一种传统,有通过放生体现人们的慈悲之心,来换取“福报”之说。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对界面新闻表示,“生态文明时代,我们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其中就包括充分尊重动物,保障它们在自身适宜的原生环境中生长和繁殖。但目前,很多放生行为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随意性强,不考虑生态后果,最终也违背了放生的初衷。”

除了宗教放生以外,还有很多民间力量或者是个人行为的放生活动,有些放生规模大,所涉物种包括鸟、蛇、鱼、蛙、龟等多种物种,因此其不规范放生行为所带来生态破坏力可能更大。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利益驱动之下,放生逐渐变味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

周晋峰称,“这条产业链的一头,是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另一头是生态入侵所引发的生态安全隐患,其中也包括农业生产安全。”

在放生活动中常见的福寿螺,已被列为全球100种最具危险性的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也是农业农村部颁布的第一批重点外来入侵物种之一。一个极端案例是,早在2012年,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一处村庄,放生者一次性放生1000多斤蛇,达数千条,一度在当地引发恐慌。

“比如外来物种入侵,其将带来对本地物种生态空间的挤占、基因丧失,进而破坏本地固有的生物多样性,威胁本地物种的生存。来源未知的放生物种,其所携带病菌也具有传染性等一系列生态风险,可能导致病菌在野生动物或者水域中传播、蔓延和扩散,给当地物种健康带来威胁。”周晋峰解释,“这些物种如果进入到人类生活区域,将大大增加人畜之间交叉传播的风险和几率。”

盲目、任性的放生行为,其实面临法律上的风险。2023年2月3日,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南京市环境资源法庭进行公开宣判。根据判决书,因放生入侵物种鱼类12吨损害长荡湖渔业资源,常州市女子徐某及鱼贩子刘某被罚款5.8万元。

广东君晋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正仑告诉界面新闻,盲目放生的法律责任问题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层面是关于盲目放生不合法物种种类的法律责任。生物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新修订并将于2023年5月1日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也专门对“不得违法放生、丢弃从境外的野生动物物种”进行了补充规定。

除盲目放生外来物种之外,盲目选择放生地也存在法律风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钟正仑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人身侵权责任和环境侵权责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界面新闻注意到,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提出,“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

早在2016年5月,为减轻规模性宗教放生行为影响放生地生态环境,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要求宗教团体放生时要遵守国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据科技日报2月3日报道,为规范社会放流(放生)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购买合规来源的水生生物苗种并在指定地点开展放流(放生)活动,近期,农业农村部公布了首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和公众定点放流(放生)场所。目前全国25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可供公众放生(放流)场所信息已在网上公开。

周晋峰认为,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及“异宠”交易和放生乱象,标志着对“异宠”、外来物种以及放生行为监管的持续升级,“在此背景下,应该通过建立动物放生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和办法,以及加大对随意放生行为危害的宣传力度,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提升公众的科学认知,使公众自觉规范放生行为。”

周晋峰建议积极规范和引导普通公众、志愿者、社会组织等依法放生、科学放生、理性放生。“这种规范和引导,有助于我国减少外来物种入侵所对正常农业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也可以极大节约末端治理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生态环境的损害也是最小的。”周晋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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