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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辉:新金融绝不能挑战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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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辉:新金融绝不能挑战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

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

9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在第二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上发言称,金融的本质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生意,就一定要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以下是发言稿全文:

第二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今天在这里举行,来自海内外的嘉宾汇聚一堂,探讨区块链技术在全球金融业的应用,内容涵盖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金融应用场景及其发展趋势。我们深切感受到人们推进金融创新的动力和活力,相信这次峰会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首份数字货币报告中指出,区块链“具有改变金融的潜力”。最近两年,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研发和实验如火如荼。在这一轮金融创新过程中,人们关心的是,在互联网金融已经普及的今天,会不会出现新的划时代的“区块链金融”?

如何定义“区块链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

这里,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区块链金融:“分布式”

区块链金融的结构特征,是“分布式”而非“去中心化”。

目前应用于比特币等低频次交易场景的区块链技术,的确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结构。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均由中心服务器实现所有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存储。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则通过构建分布式结构体系和参与者共识协议,形成不需要中心的数据库系统。所有约定的参与者都参与数据的记录和验证,再通过分布式传播发送给各个节点,即使部分节点失效,也不会影响整个数据库的完整性和信息更新。

然而,这种结构其实有很高的硬件需求。一是海量数据存储需要巨大的空间,二是数据同步需要高速的网络,三是各个节点的容纳能力需要达标和均衡。一旦交易频次超过系统的容纳能力,或者超过最弱节点的容纳能力,那么交易就将自动进入队列排队,耗时递增,给使用者带来不良体验。

因此,完全“去中心化”的结构只适用于比特币这类流量很低、每秒几笔的低频次交易。而在金融应用场景中,高频次是常态,银行卡、股票、外汇等金融业务的交易峰值每秒可达万笔之上。同时,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是跨平台的。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票据,就必须解决数字票据系统与电子票据系统等平台的对接问题,数字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的实时对接问题。对于高频次、跨平台的金融应用场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结构显然无法适应。

正因为如此,在区块链技术规模化应用的研发和实验中,近年出现的“私有链”和“联盟链”,选择的是多中心的“分布式”结构。IBM、微软、R3联盟正在研发和实验的,也是“分布式账本”技术。我们看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迭代演进,“去中心化”已经不再是区块链的固有特征,更谈不上是区块链的“精髓”。因此,我建议把“分布式”定义为区块链金融的主要技术特征。

在经济可行性方面,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发达,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建成超高速、大容量、中心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在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中,各家金融机构共同组建分布式的“联盟链”,实现现有系统与创新系统的无缝链接,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达到节约投资、节约交易成本、确保交易速度、实现合规控制的目标。

而且,金融的本质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生意,就一定要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布式结构中,“多中心”之间存在竞争性合作关系,只有效率最高、可靠性最高的中心,才有可能被大多数参与者认可,也才能成为“主中心”。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项金融交易的监督和控制,必须通过主中心和多中心来实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只有成为分布式结构中参与者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才可能有效实施。

二、区块链金融:“自规则”

区块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以至于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自定共识规则和自动实施规则的能力。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契约原则一般是通过良俗的推行、法律的实施、合约的履行来实现的。良俗是约定俗成的文明理念和行为准则,法律是写在纸上的规则,合约既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也有口头的承诺。这就存在一个可能被利用的“缝隙”:违背良俗、冒犯法律、背离合约的行为有时难以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和纠正。

区块链金融可以通过技术方法落实契约原则,解决信任问题。通过共识协议和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形式,可以建立互信、创造信用,可以制定和执行交易各方认同的商业条款,可以引入法律规则和监管控制节点,确保价值交换符合契约原则和法律规范,避免无法预知的交易风险。这种功能,实质上是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有利于维护金融诚信。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促进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但往往难以证明共享信息的真伪,难以确认专有信息的所有权,难以保护私密信息的安全。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参与者共识协议,能够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通过生成信息区块和数据链并加盖时间戳,能够形成可追踪、可验证、不可篡改的数据,能够证明原创性和所有权归属。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功能,有利于保护信息的私密性。

上述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所涉及的共识协议、智能合约、时间戳和非对称加密等,都需要制定参与者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目前正在研发和实验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应该包含技术规则和商务规则。

三、区块链金融监管: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

我在这里把区块链金融的主要特征归纳为“分布式”和“自规则”,也许不很准确,只希望引发金融同行的深入探讨,并希望引起金融监管者的重视。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已经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动态。

第一,“自流通货币”监管缺失。类似于比特币、自称为“数字货币”的“自流通货币”陆续出现,在参与者认可的范围内已经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和记账单位,但它目前是无国别、无监管、无法律责任主体的。这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自流通货币”有可能成为洗钱和非法融资的工具。必须注意防止新的技术被用于非法领域。

第二,区块链技术存在风险隐患。前不久发生的以太坊自治组织The DAO众筹资金被劫持的事件,以及Bitfinex交易所比特币被盗的事件,暴露了区块链现有技术结构上的重大漏洞。

这说明,新技术开启新应用,也会带来新风险。在金融领域规模化应用高新技术,必须通过安全性、可靠性权威验证和认证,必须注意防范技术垄断风险和技术性操作风险。

第三,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还存在技术瓶颈。从已经公布的研发成果看,在区块链的“共识算法”、“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核心基础技术领域,已有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生产级别。一些专家预计,区块链核心基础技术要取得突破,实现规模化应用,可能需要1-3年的时间。我特别希望,参加这次高峰论坛的嘉宾,将带来振奋人心的消息。

从金融监管视角来观察,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上的规模化应用,各国尚未做好准备,对于如何制定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还没有具体的行动方案。鉴于区块链金融的“分布式”和“自规则”特征,我认为,在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同样需要技术规则,而当前正是监管介入的合适时机。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认识技术规则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分析和判断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各自的优缺点,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将技术规则纳入监管体系,优化设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

我也建议,国家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一方面动员国有金融机构和科技机构,一方面更多扶持民营企业和创客创投,加快区块链基础技术研发,争取形成具有我国自主产权的技术成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区块链研究工作组,出发点是聚大家之力,集大家智慧,为大家服务。我们希望得到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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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礼辉:新金融绝不能挑战法律规则和公序良俗

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

9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中国银行前行长李礼辉在第二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上发言称,金融的本质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生意,就一定要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以下是发言稿全文:

第二届区块链全球峰会今天在这里举行,来自海内外的嘉宾汇聚一堂,探讨区块链技术在全球金融业的应用,内容涵盖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金融应用场景及其发展趋势。我们深切感受到人们推进金融创新的动力和活力,相信这次峰会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首份数字货币报告中指出,区块链“具有改变金融的潜力”。最近两年,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研发和实验如火如荼。在这一轮金融创新过程中,人们关心的是,在互联网金融已经普及的今天,会不会出现新的划时代的“区块链金融”?

如何定义“区块链金融”?如何实现金融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确保金融业健康发展?

这里,我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区块链金融:“分布式”

区块链金融的结构特征,是“分布式”而非“去中心化”。

目前应用于比特币等低频次交易场景的区块链技术,的确是一种“去中心化”的技术结构。现有信息技术系统均由中心服务器实现所有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存储。比特币的区块链技术则通过构建分布式结构体系和参与者共识协议,形成不需要中心的数据库系统。所有约定的参与者都参与数据的记录和验证,再通过分布式传播发送给各个节点,即使部分节点失效,也不会影响整个数据库的完整性和信息更新。

然而,这种结构其实有很高的硬件需求。一是海量数据存储需要巨大的空间,二是数据同步需要高速的网络,三是各个节点的容纳能力需要达标和均衡。一旦交易频次超过系统的容纳能力,或者超过最弱节点的容纳能力,那么交易就将自动进入队列排队,耗时递增,给使用者带来不良体验。

因此,完全“去中心化”的结构只适用于比特币这类流量很低、每秒几笔的低频次交易。而在金融应用场景中,高频次是常态,银行卡、股票、外汇等金融业务的交易峰值每秒可达万笔之上。同时,金融产品和服务通常是跨平台的。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票据,就必须解决数字票据系统与电子票据系统等平台的对接问题,数字票据交换与资金清算的实时对接问题。对于高频次、跨平台的金融应用场景,“去中心化”的区块链结构显然无法适应。

正因为如此,在区块链技术规模化应用的研发和实验中,近年出现的“私有链”和“联盟链”,选择的是多中心的“分布式”结构。IBM、微软、R3联盟正在研发和实验的,也是“分布式账本”技术。我们看到,随着区块链技术的迭代演进,“去中心化”已经不再是区块链的固有特征,更谈不上是区块链的“精髓”。因此,我建议把“分布式”定义为区块链金融的主要技术特征。

在经济可行性方面,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发达,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建成超高速、大容量、中心化的信息技术系统。在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中,各家金融机构共同组建分布式的“联盟链”,实现现有系统与创新系统的无缝链接,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达到节约投资、节约交易成本、确保交易速度、实现合规控制的目标。

而且,金融的本质是用别人的钱做自己的生意,就一定要装进法律和监管的笼子里。新技术的金融应用不应“去中心化”,更不能“去政府”、“去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布式结构中,“多中心”之间存在竞争性合作关系,只有效率最高、可靠性最高的中心,才有可能被大多数参与者认可,也才能成为“主中心”。金融监管机构对各项金融交易的监督和控制,必须通过主中心和多中心来实现。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只有成为分布式结构中参与者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才可能有效实施。

二、区块链金融:“自规则”

区块链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以至于互联网金融的特征,是自定共识规则和自动实施规则的能力。

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契约原则一般是通过良俗的推行、法律的实施、合约的履行来实现的。良俗是约定俗成的文明理念和行为准则,法律是写在纸上的规则,合约既有白纸黑字的约定也有口头的承诺。这就存在一个可能被利用的“缝隙”:违背良俗、冒犯法律、背离合约的行为有时难以在实施的过程中被及时制止和纠正。

区块链金融可以通过技术方法落实契约原则,解决信任问题。通过共识协议和可编程的智能合约形式,可以建立互信、创造信用,可以制定和执行交易各方认同的商业条款,可以引入法律规则和监管控制节点,确保价值交换符合契约原则和法律规范,避免无法预知的交易风险。这种功能,实质上是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有利于维护金融诚信。

互联网的发展极大促进了信息的生产和传播,但往往难以证明共享信息的真伪,难以确认专有信息的所有权,难以保护私密信息的安全。区块链的分布式数据库系统和参与者共识协议,能够保护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通过生成信息区块和数据链并加盖时间戳,能够形成可追踪、可验证、不可篡改的数据,能够证明原创性和所有权归属。区块链的非对称加密功能,有利于保护信息的私密性。

上述区块链技术金融应用所涉及的共识协议、智能合约、时间戳和非对称加密等,都需要制定参与者共同认可的技术规则。目前正在研发和实验的“分布式账本系统”,应该包含技术规则和商务规则。

三、区块链金融监管: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

我在这里把区块链金融的主要特征归纳为“分布式”和“自规则”,也许不很准确,只希望引发金融同行的深入探讨,并希望引起金融监管者的重视。这是因为,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已经出现一些值得关注的动态。

第一,“自流通货币”监管缺失。类似于比特币、自称为“数字货币”的“自流通货币”陆续出现,在参与者认可的范围内已经可以作为支付工具和记账单位,但它目前是无国别、无监管、无法律责任主体的。这类游离于监管之外的“自流通货币”有可能成为洗钱和非法融资的工具。必须注意防止新的技术被用于非法领域。

第二,区块链技术存在风险隐患。前不久发生的以太坊自治组织The DAO众筹资金被劫持的事件,以及Bitfinex交易所比特币被盗的事件,暴露了区块链现有技术结构上的重大漏洞。

这说明,新技术开启新应用,也会带来新风险。在金融领域规模化应用高新技术,必须通过安全性、可靠性权威验证和认证,必须注意防范技术垄断风险和技术性操作风险。

第三,区块链技术的金融应用还存在技术瓶颈。从已经公布的研发成果看,在区块链的“共识算法”、“加密算法”、“智能合约”等核心基础技术领域,已有一些进展,但尚未达到生产级别。一些专家预计,区块链核心基础技术要取得突破,实现规模化应用,可能需要1-3年的时间。我特别希望,参加这次高峰论坛的嘉宾,将带来振奋人心的消息。

从金融监管视角来观察,当前的主要问题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上的规模化应用,各国尚未做好准备,对于如何制定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还没有具体的行动方案。鉴于区块链金融的“分布式”和“自规则”特征,我认为,在区块链金融的监管方面,不仅需要法律规则,同样需要技术规则,而当前正是监管介入的合适时机。政策制定者需要充分认识技术规则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分析和判断技术规则与法律规则各自的优缺点,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将技术规则纳入监管体系,优化设计,提高监管效率,降低合规成本。

我也建议,国家集中力量,加大投入,一方面动员国有金融机构和科技机构,一方面更多扶持民营企业和创客创投,加快区块链基础技术研发,争取形成具有我国自主产权的技术成果。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区块链研究工作组,出发点是聚大家之力,集大家智慧,为大家服务。我们希望得到大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金融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