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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对轻罪和过失犯罪前科人员应注销犯罪记录 | 两会·最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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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对轻罪和过失犯罪前科人员应注销犯罪记录 | 两会·最希望

前科报告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了震慑力,但也给有前科的人员回归正常社会带来困难,埋下不安全隐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界面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第四次提交有关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与此前有所不同是的,此次朱征夫建议对轻罪前科建立消灭制度。

该提案的缘起是,根据中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现实中,前科人员报告后,往往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甚至其子女也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

2020年,朱征夫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2021年,他再次提交相关提案。此后朱征夫收到许多前科人员的来信,反应他们因前科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2022年,朱征夫第三次提交了相关提案。

除了朱征夫,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也在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提交了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针对该项建议,2022年,央视新闻播出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逐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都在节目中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从积极方面看,前科报告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了震慑力,但也给有前科的人员回归正常社会带来困难,埋下不安全隐患。

朱征夫注意到,除刑法中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40多部法律也对前科人员设有限制,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例如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涉及前科报告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此外,根据许多部门规章,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某些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

朱征夫指出,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就业。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各单位也相应制定内部条例禁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入职。前科人员找工作处处受阻,连申请外卖骑手和流水线工人的岗位也会遭到拒绝。目前大规模适用的职业终身禁止的前科制度,必然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严重受限,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阻碍,甚至再次激发犯罪的产生。各行业对于前科人员再就业的过度限制和法律法规的扩张适用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

他表示,现行前科制度也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受到了更多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前科人员入住宾馆时被无故查房,进入广场或车站等集会场所时会受到警方盘问,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也会因公司内部“背景调查”而遭到排挤和歧视。据有关数据,仅仅醉驾每年全国就有30多万人被判刑。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庭,30多万个家庭就牵连100多万人遭受歧视待遇。这种广泛株连家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朱征夫认为,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现行前科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对生产力的限制也愈加严重。因此,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应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

他建议,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比如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10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应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保障前科人员的劳动权。

同时,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最后,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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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对轻罪和过失犯罪前科人员应注销犯罪记录 | 两会·最希望

前科报告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了震慑力,但也给有前科的人员回归正常社会带来困难,埋下不安全隐患。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界面新闻从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师协会副监事长朱征夫处获悉,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他将第四次提交有关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议。与此前有所不同是的,此次朱征夫建议对轻罪前科建立消灭制度。

该提案的缘起是,根据中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现实中,前科人员报告后,往往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甚至其子女也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

2020年,朱征夫提交《关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建议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 ,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的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2021年,他再次提交相关提案。此后朱征夫收到许多前科人员的来信,反应他们因前科在就业方面受到歧视。2022年,朱征夫第三次提交了相关提案。

除了朱征夫,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也在2021年和2022年连续两年提交了有关前科消灭制度的提案。

针对该项建议,2022年,央视新闻播出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逐步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都在节目中表达了各自的看法。

从积极方面看,前科报告制度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产生了震慑力,但也给有前科的人员回归正常社会带来困难,埋下不安全隐患。

朱征夫注意到,除刑法中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外,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40多部法律也对前科人员设有限制,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数以百计的规章和其他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还包括例如网约车和外卖行业的“负面清单”“准入门槛”等诸多行业内部规范均有涉及前科报告相关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涵盖了除农林牧渔行业以外的几乎所有职业类别,其中许多规定不分罪行轻重、不管犯罪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有前科就施加各种资格、权利、机会的限制或剥夺,致使许多前科人员因工作权利被剥夺而面临严重生存困难。此外,根据许多部门规章,前科人员的亲属也在报考某些岗位时受到诸多限制。

朱征夫指出,劳动权是我国宪法保障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有义务创造劳动就业条件,促进就业。前科报告制度规定前科人员在就业时必须向单位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到刑事处罚。各单位也相应制定内部条例禁止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入职。前科人员找工作处处受阻,连申请外卖骑手和流水线工人的岗位也会遭到拒绝。目前大规模适用的职业终身禁止的前科制度,必然会使前科人员的劳动权严重受限,成为其回归社会的主要阻碍,甚至再次激发犯罪的产生。各行业对于前科人员再就业的过度限制和法律法规的扩张适用严重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

他表示,现行前科制度也侵害公民的平等权。宪法第33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当今网络信息时代,前科人员受到了更多来自社会的不平等待遇。前科人员入住宾馆时被无故查房,进入广场或车站等集会场所时会受到警方盘问,即使在没有法律限制的行业工作时,也会因公司内部“背景调查”而遭到排挤和歧视。据有关数据,仅仅醉驾每年全国就有30多万人被判刑。每个人背后都有一个家庭,30多万个家庭就牵连100多万人遭受歧视待遇。这种广泛株连家人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责任自负原则和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权。

朱征夫认为,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解放社会生产力。随着危险驾驶罪等轻罪范围的扩张,现行前科制度影响的个体和家庭的数量猛增,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和对生产力的限制也愈加严重。因此,应当建立前科消灭制度,对轻罪和过失犯罪的前科人员,经过一定期限和法定程序,应注销其犯罪记录,使其恢复正常法律地位。

他建议,应当综合考虑罪名、刑期、服刑表现等因素,对于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三年法定刑以下轻罪、五年法定刑以下过失犯罪、并有改过自新表现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未实施新的犯罪的,注销其犯罪记录,使之更好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比如日本刑法规定,“监禁以上刑之执行完毕或被免除执行者,逾10年未被处罚金以上刑时,刑之宣告失去效力。” 

其次,应同时建立起完善的前科查询制度,限制查询主体,保障前科人员的劳动权。

同时,对现有涉及前科人员亲属的歧视性规定进行全面清理,逐步废除对前科人员家属的就业限制和其他资格限制。最后,有些行政处罚记录侵害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劳动权和平等权,根据举重明轻原则,也应建立相应的行政处罚记录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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