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就在监管多次提醒经营贷转房贷风险的同时,已有借款人因此被银行起诉要求提前还款。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转贷”的真实案例。
根据广州中院案情陈述,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肖某的做法就是当下被广泛讨论的经营贷转房贷。近年来,经营贷利率整体走低,经营贷与存量房贷间的利差,让不少利率高点入市的购房者心动。
多地银保监局提示过相关风险。2月,辽宁银保监局提醒消费者,这种操作会让自己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浙江银保监局在去年12月发布的风险提示中直接指出,经营贷换房贷,不是“馅饼”是陷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璐思说,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提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义务,也是肖某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支持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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