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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委员建议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 | 两会·最热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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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委员建议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 | 两会·最热烈

劳动法典要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迅速扩大,但针对他们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将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推进制度创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提案》。

皮剑龙指出,中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正逐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但仍然面临新的挑战与困境。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尚未全覆盖。二是社会保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三是用工秩序混乱现象还时有发生。

皮剑龙指出,由于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多样灵活,难以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部分企业利用平台的优势地位,使用劳务派遣、承揽、分包等各种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饿了么”骑手邵新银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北京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28日晚,邵新银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帮助下,经过北京劳动仲裁、重庆法院一审、二审、北京起诉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仍因无法确定谁是用人单位,陷入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困境。

2021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该报告揭示了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以来,外卖平台用工模式“高明”而风险重重的演进之路。平台通过一系列表面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成功将骑手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骑手的劳动关系被一步步打碎,从而将其悄然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皮剑龙认为,这为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明了方向。人社部等八部门也在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彰显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和重视。

针对中国目前仍需要积极探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举措,皮剑龙建议,要调整完善社会保障规范,探索创新保障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除了强化用工单位的责任,还要在社保保障制度上进行推陈出新,切实保障这一庞大劳动群体的权益。

具体而言,首先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当前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国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建议扩大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关系的门槛标准,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劳动权益。

皮剑龙认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难和参保意愿低等问题,要构建政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基金,加快社保全国统筹,全面放开户籍限制,研究制定合理的社保缴费标准和缴费中断的处理办法。此外,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分别建立自愿性工伤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并自己缴费。为了减轻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并吸引他们参保,公共财政也可以给予保险基金一定的补助。

另一方面,要补齐劳动法律短板,继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尽快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解决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制定集体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集体协商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要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皮剑龙指出,劳动法典要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的责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新就业形态,要明确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指导双方订立协议;同时要制定更加具体的认定细则和标准,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确保企业规范用工,主动承担用工责任。

在监督方面,皮剑龙认为,要完善政府机关、工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综合监督治理机制,进一步减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充分利用各类主体的监督治理功能,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具体操作上,一是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覆盖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是发挥工会的职能,工会应当丰富入会形式,最大范围地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履行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新就业形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政策,应及时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和反映。

此外,要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并针对工作时间、职业安全、抽成比例等设立行业劳动基准。探索构建由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工会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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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委员建议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 | 两会·最热烈

劳动法典要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界面新闻记者 | 赵孟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迅速扩大,但针对他们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却相对滞后。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向界面新闻表示,他将在2023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推进制度创新,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提案》。

皮剑龙指出,中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正逐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但仍然面临新的挑战与困境。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定,劳动合同签订尚未全覆盖。二是社会保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三是用工秩序混乱现象还时有发生。

皮剑龙指出,由于新就业形态工作方式多样灵活,难以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部分企业利用平台的优势地位,使用劳务派遣、承揽、分包等各种方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避法律规定的责任义务,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界面新闻此前报道,“饿了么”骑手邵新银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北京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28日晚,邵新银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摔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在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帮助下,经过北京劳动仲裁、重庆法院一审、二审、北京起诉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仍因无法确定谁是用人单位,陷入劳动权益无法保障的困境。

2021年9月,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曾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该报告揭示了平台经济蓬勃发展以来,外卖平台用工模式“高明”而风险重重的演进之路。平台通过一系列表面的法律安排,以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成功将骑手所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骑手的劳动关系被一步步打碎,从而将其悄然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皮剑龙认为,这为发展新就业形态、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指明了方向。人社部等八部门也在2021年7月出台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彰显了国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关心和重视。

针对中国目前仍需要积极探索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举措,皮剑龙建议,要调整完善社会保障规范,探索创新保障制度。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群体,除了强化用工单位的责任,还要在社保保障制度上进行推陈出新,切实保障这一庞大劳动群体的权益。

具体而言,首先要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当前中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国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仅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他建议扩大这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范围,打破将劳动关系作为社保关系的门槛标准,将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纳入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切实保障其劳动权益。

皮剑龙认为,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难和参保意愿低等问题,要构建政府、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三方共同参与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障基金,加快社保全国统筹,全面放开户籍限制,研究制定合理的社保缴费标准和缴费中断的处理办法。此外,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失业保障和工伤保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为新就业形态人员分别建立自愿性工伤保险和失业救助制度,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工伤保险并自己缴费。为了减轻劳动者的缴费负担并吸引他们参保,公共财政也可以给予保险基金一定的补助。

另一方面,要补齐劳动法律短板,继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加快修改劳动合同法,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平衡;尽快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解决平台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制定集体合同法,保障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集体协商的功能和作用。同时,要尽快启动编纂劳动法典,用劳动法典的形式解决目前的法律空白,构建全新的劳动法律规则制度。

皮剑龙指出,劳动法典要承认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将新型劳动关系纳入保护范围;要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单位的责任,对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新就业形态,要明确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并规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指导双方订立协议;同时要制定更加具体的认定细则和标准,将工资报酬、工作时间和加班限制及补偿等制度予以完善,确保企业规范用工,主动承担用工责任。

在监督方面,皮剑龙认为,要完善政府机关、工会、行业协会等主体的综合监督治理机制,进一步减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风险。充分利用各类主体的监督治理功能,有利于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具体操作上,一是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范围,覆盖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二是发挥工会的职能,工会应当丰富入会形式,最大范围地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同时履行对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监督的责任和义务,一旦发现新就业形态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政策,应及时向相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和反映。

此外,要强化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较多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并针对工作时间、职业安全、抽成比例等设立行业劳动基准。探索构建由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工会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诉求表达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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