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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案件有何新特点?上海三中院: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公益诉讼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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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案件有何新特点?上海三中院: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公益诉讼不断发展

自2017年5月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以来,消费公益诉讼也在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

摄影:界面新闻/蔡星卓

记者 黄景源

2023年3月13日,在国际消费者保护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通报了该院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

这些案件都有哪些新特点?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表示,该院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消费新业态安全问题突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

随着大众对医美的需求日益提升,美容保健类产品纠纷日益突出,涉及阿胶、减肥药、糖抗液、不老丸、抗衰宝、胶原蛋白口服液、进口胎素胶囊等。其中,安全问题争议类型多样,包括涉诉产品虚假宣传、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自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以及缺少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材料等。

俞秋玮指出,第二个特点是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

数据显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总量的69.5%,居案件类型首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多数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涉及“天猫”“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

自2017年5月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以来,消费公益诉讼也在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

俞秋玮解释称,涉诉标的物包括假冒进口品牌的奶粉、进口自疫区的清酒、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走私牛肉、假冒东阿阿胶、假冒心脏药等。在这些案件审理中,法院均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或服用相关药品,部分案件还酌情判决支持了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上海三中院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价款三倍、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维护消费安全。

会上,上海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丁晓华还通报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詹某某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卫生消毒的情形下,在农村住房内以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或低价奶粉为制假原料,翻包装、贴标成假冒知名品牌奶粉后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出售。后詹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詹某某制假售假行为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遂依职权提出消费公益诉讼,要求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综合考量詹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者覆盖面、食品安全隐患、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参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判令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赔偿金80万元。

上述案件是上海三中院判决支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首起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五起典型案例还包括上海首例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网店以注销公司方式逃避责任案、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网店公告不免除企业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案。

据悉,为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上海三中院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和做法。例如,上海三中院与上海市消保委积极探索新业态新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多重保护路径、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实现消保维权机制与司法保障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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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案件有何新特点?上海三中院: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公益诉讼不断发展

自2017年5月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以来,消费公益诉讼也在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

摄影:界面新闻/蔡星卓

记者 黄景源

2023年3月13日,在国际消费者保护日来临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通报了该院消费者权益案件审理情况。

这些案件都有哪些新特点?

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表示,该院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消费新业态安全问题突出,美容保健类纠纷上升。

随着大众对医美的需求日益提升,美容保健类产品纠纷日益突出,涉及阿胶、减肥药、糖抗液、不老丸、抗衰宝、胶原蛋白口服液、进口胎素胶囊等。其中,安全问题争议类型多样,包括涉诉产品虚假宣传、含有害人体健康物质或成分、自禁止进口国家或地区进口食品以及缺少入境检验检疫合格材料等。

俞秋玮指出,第二个特点是网购食品消费纠纷占比大,被告主要为电商平台内经营者。

数据显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占案件总量的69.5%,居案件类型首位。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多数为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涉及“天猫”“淘宝”“拼多多”“京东”等知名电商平台。

自2017年5月上海三中院集中管辖部分食品药品安全民商事案件以来,消费公益诉讼也在不断发展,起诉人均为检察机关。

俞秋玮解释称,涉诉标的物包括假冒进口品牌的奶粉、进口自疫区的清酒、含违禁成分的减肥胶囊、走私牛肉、假冒东阿阿胶、假冒心脏药等。在这些案件审理中,法院均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登报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或服用相关药品,部分案件还酌情判决支持了相应的赔偿金。

此外,在消费公益诉讼中,上海三中院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在多起案件中法院依法支持消费者提出的价款三倍、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强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遏制和预防严重不法行为的功能定位,维护消费安全。

会上,上海三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丁晓华还通报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詹某某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卫生消毒的情形下,在农村住房内以过期、临期动物用奶粉或低价奶粉为制假原料,翻包装、贴标成假冒知名品牌奶粉后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向全国各地消费者出售。后詹某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认为,詹某某制假售假行为对食品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遂依职权提出消费公益诉讼,要求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综合考量詹某某的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者覆盖面、食品安全隐患、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参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酌情确定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金额,判令詹某某赔礼道歉、刊登声明并支付赔偿金80万元。

上述案件是上海三中院判决支持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金的首起案件。

除了上述案件外,五起典型案例还包括上海首例涉食品安全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网店以注销公司方式逃避责任案、进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网店公告不免除企业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案。

据悉,为严格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上海三中院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和做法。例如,上海三中院与上海市消保委积极探索新业态新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的多重保护路径、完善公益诉讼赔偿金管理和使用、推进消费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联合开展法治宣传等,实现消保维权机制与司法保障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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