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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卵是辅助生殖技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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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卵是辅助生殖技术吗?

冻卵本质上属于“生殖力保存”,在法律层面应该属于对身体权的行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程大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据报道,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正组织征求专家关于放开单身女性冻卵的意见。

单身女性冻卵问题历来关注度较高。资料显示,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其临床应用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有关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以大龄单身女性身份致电国家卫健委,政策解读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未查询到单身女性冻卵相关政策,也未收到相关征求意见通知,后续若有相关政策将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

2021年,国家卫健委曾在给《关于提倡适龄婚育,并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的提案》提案答复函中表示,考虑社会、法律和伦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也是在2021年,国家卫健委在另一个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的提案中表示,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同时,对生育力保存、卵子冷冻技术应用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家进行专题讨论,论证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开展社会伦理评价,探讨推进卵子冷冻技术医疗应用的可行性。

"放开单身女性冻卵,是尊重公民自主决定权的一个进步。”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说。

冻卵不等于对卵子的利用

当前我国关于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规定,参考的主要依据是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于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但是,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康向界面新闻表示,对卵子的冷冻保存,不等于对卵子的利用(辅助生殖)。通常在冻卵时,单身女性是没有生殖计划的,所以实施冻卵手术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发生辅助生殖,而只是为未来可能的辅助生殖保存一个机会。

王康认为,冻卵本质上属于“生殖力保存”,在法律层面应该属于对身体权的行使。“所以,以辅助生殖禁令为依据,限制单身女性冻卵是不符合生活实际的。”他说,“然而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多认为冻卵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

2019年12月,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徐枣枣在30岁时曾向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但医院因其单身身份拒绝冻卵诉求。原告认为此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此案曾持续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

徐枣枣代理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介绍,医院拒绝当事人冻卵需求,是基于2003年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而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相违背。

“其实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任何一步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禁止过单身女性冻卵,甚至国家卫健委也并没有行政规章明确禁止。只是主管部门将单身女性冻卵定性为人工辅助生殖考虑计划生育限制而不被允许。”刘瑞爽说。

他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格权,而婚配与否、是否单身则属于婚姻制度产生的身份权范畴。“权利有位阶,人格权高于身份权,仅因为没有结婚证而禁止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这一基本的人格权,这与我国的法治精神不符。”他说。

“所以,我们讨论的关键不是应否‘开放单身女性冻卵的权利’,而是如何判断‘单身女性辅助生殖禁令’以及据此禁令而限制单身女性冻卵的合法性。”王康说,“本质上,这个在法律上单身女性本就有的自由、权利,事实上被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了。而(相关部门)对人格权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不可以通过规章和文件。”

医疗机构如何提供冻卵服务?

多位专家提到,我国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多发生在计划生育政策被严格执行的时代。

在对限制型的人口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辅助生殖技术仅面向夫妻,并且根据规定,已婚女性冷冻卵子需符合两种情形:一是患恶性肿瘤,其在接受化疗或者放疗前,可以将卵子取出冷冻;二是有不孕症的妇女。并且冷冻卵子时需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三证”齐全。

但是当前,王康介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变为“促进型”,有关婚育的社会观念较过去而言相对多元化,也更具包容性。因此,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也应该相应更新。在法律上,单身女性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将处于生殖力最佳期的卵母细胞冷冻保存,以及是否在以后进行辅助生殖。

刘瑞爽则表示,随着社会进步,一方面女性的自立能力越来越强,对爱人的选择和家庭自主决定的意愿也在增强;冻卵不仅意味着生育力保护的问题,还代表着对生育自由的选择。另一方面,在人口生育率下降的今天,允许女性积极寻求生育力保护是一个更符合鼓励生育人口政策的选择。

2023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提出了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建议,适度放开未婚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特定条件下应支持未婚女性冻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则表示,冻卵技术有待发展,现阶段只建议有序开展,规范管理。

王康认为,对于单身女性冻卵,在法律政策上不能绝对、任意地放开,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对于具有“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等情形的,就不符合冻卵条件。此外,适龄女性在冻卵时也不能带有商业化的或有违生命伦理的目的。

董晓莹也表示支持有一定条件地放开,“这个条件不是出于限制女性意愿的角度,而应该是出于保护女性角度,因为毕竟冻卵也算一个有风险的小手术。”她说,例如年龄限制,对于一些比较年轻、对是否冻卵还比较懵懂的女性采取限制。但是具体的“特定条件”如何设置,董晓莹认为需要经过调研和专业的医学论证。

刘瑞爽则表示,特定条件的设置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从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角度考虑,考虑到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可以设定优先级别,例如可对罹患肿瘤的妇女保护生育力优先考虑;也可以借鉴国外做法,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若政策鼓励单身女性冻卵,可以将诊疗费用纳入医保;若不鼓励,也可以通过公立医院试点、私立医院放开等方式来提供冻卵服务。

“可以充分宣传、告知冻卵的风险性,可以鼓励女性在适龄时结婚、生子,但不论是制定政策还是立法活动,均不宜一刀切地拒绝向任何育龄女性提供冻卵医疗服务,毕竟医疗事业的初心之一是帮助人。”刘瑞爽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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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卵本质上属于“生殖力保存”,在法律层面应该属于对身体权的行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程大发

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据报道,国家卫健委有关部门正组织征求专家关于放开单身女性冻卵的意见。

单身女性冻卵问题历来关注度较高。资料显示,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范畴,其临床应用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有关规定。

界面新闻记者以大龄单身女性身份致电国家卫健委,政策解读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未查询到单身女性冻卵相关政策,也未收到相关征求意见通知,后续若有相关政策将在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发布。

2021年,国家卫健委曾在给《关于提倡适龄婚育,并允许具备医学指征的未婚女性保存生育力的提案》提案答复函中表示,考虑社会、法律和伦理等诸多方面因素,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也是在2021年,国家卫健委在另一个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的提案中表示,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同时,对生育力保存、卵子冷冻技术应用等问题开展深入研究,并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家进行专题讨论,论证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开展社会伦理评价,探讨推进卵子冷冻技术医疗应用的可行性。

"放开单身女性冻卵,是尊重公民自主决定权的一个进步。”北京大学医学伦理与法律学系副主任刘瑞爽说。

冻卵不等于对卵子的利用

当前我国关于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规定,参考的主要依据是原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于2003年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中明确,“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但是,上海市法学会生命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康向界面新闻表示,对卵子的冷冻保存,不等于对卵子的利用(辅助生殖)。通常在冻卵时,单身女性是没有生殖计划的,所以实施冻卵手术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发生辅助生殖,而只是为未来可能的辅助生殖保存一个机会。

王康认为,冻卵本质上属于“生殖力保存”,在法律层面应该属于对身体权的行使。“所以,以辅助生殖禁令为依据,限制单身女性冻卵是不符合生活实际的。”他说,“然而在实践中,医疗机构多认为冻卵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

2019年12月,我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徐枣枣在30岁时曾向首都医科大学妇产医院寻求冻卵服务,但医院因其单身身份拒绝冻卵诉求。原告认为此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一般人格权。此案曾持续引起社会关注和讨论。

徐枣枣代理律师、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晓莹介绍,医院拒绝当事人冻卵需求,是基于2003年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而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本身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相违背。

“其实到现在为止,没有发现任何一步法律或者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禁止过单身女性冻卵,甚至国家卫健委也并没有行政规章明确禁止。只是主管部门将单身女性冻卵定性为人工辅助生殖考虑计划生育限制而不被允许。”刘瑞爽说。

他解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生育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格权,而婚配与否、是否单身则属于婚姻制度产生的身份权范畴。“权利有位阶,人格权高于身份权,仅因为没有结婚证而禁止单身女性行使生育权这一基本的人格权,这与我国的法治精神不符。”他说。

“所以,我们讨论的关键不是应否‘开放单身女性冻卵的权利’,而是如何判断‘单身女性辅助生殖禁令’以及据此禁令而限制单身女性冻卵的合法性。”王康说,“本质上,这个在法律上单身女性本就有的自由、权利,事实上被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了。而(相关部门)对人格权的限制只能通过法律,不可以通过规章和文件。”

医疗机构如何提供冻卵服务?

多位专家提到,我国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限制,多发生在计划生育政策被严格执行的时代。

在对限制型的人口政策和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辅助生殖技术仅面向夫妻,并且根据规定,已婚女性冷冻卵子需符合两种情形:一是患恶性肿瘤,其在接受化疗或者放疗前,可以将卵子取出冷冻;二是有不孕症的妇女。并且冷冻卵子时需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 “三证”齐全。

但是当前,王康介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变为“促进型”,有关婚育的社会观念较过去而言相对多元化,也更具包容性。因此,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也应该相应更新。在法律上,单身女性有权自己决定是否将处于生殖力最佳期的卵母细胞冷冻保存,以及是否在以后进行辅助生殖。

刘瑞爽则表示,随着社会进步,一方面女性的自立能力越来越强,对爱人的选择和家庭自主决定的意愿也在增强;冻卵不仅意味着生育力保护的问题,还代表着对生育自由的选择。另一方面,在人口生育率下降的今天,允许女性积极寻求生育力保护是一个更符合鼓励生育人口政策的选择。

2023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提出了单身女性冻卵的相关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建议,适度放开未婚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特定条件下应支持未婚女性冻卵;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院长乔杰则表示,冻卵技术有待发展,现阶段只建议有序开展,规范管理。

王康认为,对于单身女性冻卵,在法律政策上不能绝对、任意地放开,而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例如,对于具有“患有严重的精神疾患、泌尿生殖系统急性感染、性传播疾病”“具有吸毒等严重不良嗜好”“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等情形的,就不符合冻卵条件。此外,适龄女性在冻卵时也不能带有商业化的或有违生命伦理的目的。

董晓莹也表示支持有一定条件地放开,“这个条件不是出于限制女性意愿的角度,而应该是出于保护女性角度,因为毕竟冻卵也算一个有风险的小手术。”她说,例如年龄限制,对于一些比较年轻、对是否冻卵还比较懵懂的女性采取限制。但是具体的“特定条件”如何设置,董晓莹认为需要经过调研和专业的医学论证。

刘瑞爽则表示,特定条件的设置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从医疗资源的公正分配角度考虑,考虑到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可以设定优先级别,例如可对罹患肿瘤的妇女保护生育力优先考虑;也可以借鉴国外做法,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调节:若政策鼓励单身女性冻卵,可以将诊疗费用纳入医保;若不鼓励,也可以通过公立医院试点、私立医院放开等方式来提供冻卵服务。

“可以充分宣传、告知冻卵的风险性,可以鼓励女性在适龄时结婚、生子,但不论是制定政策还是立法活动,均不宜一刀切地拒绝向任何育龄女性提供冻卵医疗服务,毕竟医疗事业的初心之一是帮助人。”刘瑞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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