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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新规征求意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收托不超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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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新规征求意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收托不超5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023年3月15日消息,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日前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正逐步建立完善支持生育政策体系,各地在发展托育服务,减轻养育负担方面也进行了很多尝试。浙江日报2023年2月报道,浙江省台州市此前支持建立了全国首家家庭托育点——路桥鹤培家庭托育璞悦府园。截至目前,台州全市已建成家庭托育点5家,确定选址拟建8家。家庭托育点的台州模式获得国家卫健委高度肯定。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北海幼儿园园长柳茹指出,我国现有的托育机构中,部分存在收费不合理、教育质量不达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则表示,我国对从事幼儿园相关工作的人员资质等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而0—3岁托育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却没有明确的资质认定,也没有从业具体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娣芳表示,目前的托育服务主要通过政府以及社会托育机构提供,但还是较难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而家庭托育点在服务时间、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更加灵活多样,可以与托班等托育资源形成有力互补,更好满足家长们的托育需求。

为此,张娣芳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推动家庭托育点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各省、市、区因地制宜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基本参考。同时,要将家庭托育点建设纳入政府指导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指导监管机制,并建立家庭托育点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和托育服务信息公开机制等。

呼应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议,国家卫健委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托育点硬件设施、人员资格以及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对于家庭托育点举办者的资格,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犯罪记录。

在具体操作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m,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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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托育点新规征求意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收托不超5人

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2023年3月15日消息,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日前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家庭托育点应为婴幼儿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正逐步建立完善支持生育政策体系,各地在发展托育服务,减轻养育负担方面也进行了很多尝试。浙江日报2023年2月报道,浙江省台州市此前支持建立了全国首家家庭托育点——路桥鹤培家庭托育璞悦府园。截至目前,台州全市已建成家庭托育点5家,确定选址拟建8家。家庭托育点的台州模式获得国家卫健委高度肯定。

在刚刚结束的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北海幼儿园园长柳茹指出,我国现有的托育机构中,部分存在收费不合理、教育质量不达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足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则表示,我国对从事幼儿园相关工作的人员资质等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而0—3岁托育行业相关从业人员却没有明确的资质认定,也没有从业具体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娣芳表示,目前的托育服务主要通过政府以及社会托育机构提供,但还是较难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托育服务需求;而家庭托育点在服务时间、形式和内容等方面更加灵活多样,可以与托班等托育资源形成有力互补,更好满足家长们的托育需求。

为此,张娣芳建议,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台推动家庭托育点建设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为各省、市、区因地制宜推进家庭托育点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基本参考。同时,要将家庭托育点建设纳入政府指导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指导监管机制,并建立家庭托育点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和托育服务信息公开机制等。

呼应两会代表委员的建议,国家卫健委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托育点硬件设施、人员资格以及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地方政府关于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登记。登记名称中应注明“托育”字样,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明确“家庭托育服务”。

对于家庭托育点举办者的资格,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托育点举办者应身心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犯罪记录。

在具体操作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家庭托育点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家庭托育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m,家庭托育点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铁栅栏、防盗窗等障碍物。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家庭托育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家庭托育点应与婴幼儿监护人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就托育服务中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争议处理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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