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四川”微信公众号消息,3月15日,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王青年犯受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青年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被告人王青年受贿犯罪事实,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意见。王青年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庭审查明:2011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青年先后利用担任四川省粮食局仓储处处长,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四川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粮食仓储工程承揽、仓储项目资金下达、小粮仓生产监制证取得等方面为多家管理服务对象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9.9万元。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青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王青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受贿赃款部分追缴,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青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被告人王青年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7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王青年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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