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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天然气价格联动新政或于上半年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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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天然气价格联动新政或于上半年出台

发改委价格司已要求各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侯瑞宁

中央政府部门已开始着手解决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不畅的问题,以防止“气荒”再发生。

3月15日,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国家发改委已开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政策制定工作,目前在各地征求相关意见,相信今年上半年能够出台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平均成本和基准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界面新闻独家获悉的一份文件显示,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发文称为研究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要求各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包括如何确定综合采购成本如何科学设置启动条件调价周期和调价幅度等

国家发改委还向各省发改委征询意见,“国家层面统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有无必要”。

2022-2023年采暖季在国内天然气供需相对宽松的背景下因为合同内低价居民气量不足河北多地爆发天然气断供限气现象引发国家发改委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合同内居民气量不足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国内天然气价格机制不畅。

当前,中国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管制和市场化定价的双轨制。2020年《中央定价目录》显示,国产陆上气和2014年底投产的进口管道气门站价由政府管制;海上气、页岩气、LNG、直供用户、2015年投产的进口管道气等门站价由市场形成。

在城市燃气终端销售环节,非居民用气和居民用气价格“双轨制”特征也比较明显,前者采用市场化定价,后者实行政府管控。虽然2018年发改委发文要求,理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较难。

合同内低价气量不足的下游城燃企业,若要保证居民用气,通常须高价购买合同外气量,然后低价卖给农村煤改气用户。这导致城燃企业购销价格倒挂,经营困难,保供积极性受挫。这也是2022-2023年采暖季河北多地发生限气的重要原因。

界面新闻获悉,今年3月初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关于支持城市燃气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下称建议》),从气量和气价两方面反映了城燃企业的经营困难

建议反映,上游气源单位每年对城市燃气企业合同量进行5%-20%的压减,合同外气量以市场化名义高价销售给城燃企业。同时对采暖用气量占比较大的省份,设定比例上限,超过部分不给予合同气量。下游城燃企业为保障供应只能采购合同外的高价气,高买低卖,气价倒挂愈演愈烈,城燃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在民生气量方面,《建议,中石油核定气量不足。2021年以前,中石油每隔3-4年对城市居民气量核定一次。2017年河北省开始每年核定一次农村居民“煤改气”气量。核定规则由中石油单方制定且过于苛刻,许多居民气量、农村居民“煤改气”气量未被核定。

建议表示石化、中海油从未执行国家政策,不核定居民气量,也不签订民生用气合同。城燃企业采购成本远远高过居民销售价格,时间长达数年。

据界面新闻了解,因为拥有低价管制气较多中石油一直是国内民生气量的主要供应者中石化和中海油则因管制气较少承担民生用气保供责任也较少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还指出,农村居民“煤改气”量供需失衡。近年来城乡居民天然气消费量有所增加,全国约达600亿立方米,这约为去年国产气2170亿立方米的28%,占全部政府管制气源1600亿立方米的37.5%

但各地普遍存在居民气量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农村采暖用气量占比较大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省份问题尤为突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在上述建议中称

在气价方面,《建议》显示,合同气价结构名目繁杂结算方式侵害城燃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上游气源单位每年单方面制定天然气购销制式合同,且不允许修改,区分不同种类价格标签,月度结算按照由高价气到低价气的顺序依次计算,当月度使用量未达100%时,此类结算方式导致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为防止今年再次发生限气事件,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签订2023年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今年2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上下游企业完成本年度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民生用气合同单独签订。

上述《通知》明确要求,确保对居民用气需求合同全覆盖;确保对农村煤改气用气需求合同全覆盖,并执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确保城燃企业对民生用户需求合同全覆盖,对承担居民生活、农村煤改气、集中供暖等民生用气供应责任的,应该签订三年及以上气源合同。

但截至3月15日,有城燃企业对界面新闻表示,该公司本年度居民气量和总合同气量均未签订

界面新闻了解,目前“三桶油”均未按时完成与城燃企业的天然气合同签订工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称今年发改委提前了上下游合同的签订时间如果按照往年流程三桶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程序较为复杂。石油企业制定方案之后,还需要与地方政府及各用户沟通中长期合同签订事宜,比如年度需求量、市场发展增量及调峰需求等内容的对接,需要时间成本。

往年三桶油”和城燃企业签订合同年为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3月底,上下游企业会签订全年天然气购销合同;9-10月,补签冬季采暖保供增量合同。若冬季合同民用气量不够,需购买价格较高的合同外气

3月7日,中石化对界面新闻独家回应称,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于2月中旬确定了2023年中长期天然气合同签订方案,预计3月底前全面完成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中海油该项工作也仍在推进中中石油此前尚未回复界面新闻关于这一事件情况

目前,有个别地区的城燃企业透露了与中石化的合同签订情况界面新闻获悉的一份资料显示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2023年天然气合同中,4-10月非采暖季合同按照上年同期合同量的80%签订,价格为每立方米3.1-3.2合同外20%的气量,价格为每立方米3.5-3.6

期内中石化河北分公司的采暖期合同气量按照上一年采暖期同期合同量和实际使用量签订气量/气价和20224-20233月相同目前中石化河北分公司没有民生气量

也有城燃企业反映,“三桶油”对发改委制定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民生用气)提出了异议,所以迟迟未能和城燃企业签订合同。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建议,考虑存量用户自然增长,疫情后复工复产经济提振,以及“双碳”过程中天然气发挥过渡时期主力军作用等因素,按照国家发改委政策要求,上游气源单位应与下游城燃企业签订低于上年实际供气量105%的合同气量。

在气价联动方面,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在《建议》中称,国家层面应出台城市燃气终端销售定价指导方案,建立“综合采购成本+配气价格”的价格联动机制;居民气价调整实行季度联动,不设置调整条件、涨幅上下限;非居民气价调整实行月度联动。

目前,湖南省在气价联动方面率先出台了新的定价方案。

3月15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当气源采购平均成本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应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的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采购平均成本同步同额同向调整。

湖南省上述《公告》称,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4次,下调次数不限。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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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司已要求各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

图片来源:界面图库

界面新闻记者 | 侯瑞宁

中央政府部门已开始着手解决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不畅的问题,以防止“气荒”再发生。

3月15日,一位接近国家发改委的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国家发改委已开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的政策制定工作,目前在各地征求相关意见,相信今年上半年能够出台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平均成本和基准终端销售价格联动。

界面新闻独家获悉的一份文件显示,2月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发文称为研究完善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要求各地就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包括如何确定综合采购成本如何科学设置启动条件调价周期和调价幅度等

国家发改委还向各省发改委征询意见,“国家层面统一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有无必要”。

2022-2023年采暖季在国内天然气供需相对宽松的背景下因为合同内低价居民气量不足河北多地爆发天然气断供限气现象引发国家发改委和媒体的高度关注

合同内居民气量不足的背后原因之一是,国内天然气价格机制不畅。

当前,中国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管制和市场化定价的双轨制。2020年《中央定价目录》显示,国产陆上气和2014年底投产的进口管道气门站价由政府管制;海上气、页岩气、LNG、直供用户、2015年投产的进口管道气等门站价由市场形成。

在城市燃气终端销售环节,非居民用气和居民用气价格“双轨制”特征也比较明显,前者采用市场化定价,后者实行政府管控。虽然2018年发改委发文要求,理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的门站价格,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较难。

合同内低价气量不足的下游城燃企业,若要保证居民用气,通常须高价购买合同外气量,然后低价卖给农村煤改气用户。这导致城燃企业购销价格倒挂,经营困难,保供积极性受挫。这也是2022-2023年采暖季河北多地发生限气的重要原因。

界面新闻获悉,今年3月初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向国家发改委提交了《关于支持城市燃气企业纾困解难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议》(下称建议》),从气量和气价两方面反映了城燃企业的经营困难

建议反映,上游气源单位每年对城市燃气企业合同量进行5%-20%的压减,合同外气量以市场化名义高价销售给城燃企业。同时对采暖用气量占比较大的省份,设定比例上限,超过部分不给予合同气量。下游城燃企业为保障供应只能采购合同外的高价气,高买低卖,气价倒挂愈演愈烈,城燃企业面临生存危机。

在民生气量方面,《建议,中石油核定气量不足。2021年以前,中石油每隔3-4年对城市居民气量核定一次。2017年河北省开始每年核定一次农村居民“煤改气”气量。核定规则由中石油单方制定且过于苛刻,许多居民气量、农村居民“煤改气”气量未被核定。

建议表示石化、中海油从未执行国家政策,不核定居民气量,也不签订民生用气合同。城燃企业采购成本远远高过居民销售价格,时间长达数年。

据界面新闻了解,因为拥有低价管制气较多中石油一直是国内民生气量的主要供应者中石化和中海油则因管制气较少承担民生用气保供责任也较少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还指出,农村居民“煤改气”量供需失衡。近年来城乡居民天然气消费量有所增加,全国约达600亿立方米,这约为去年国产气2170亿立方米的28%,占全部政府管制气源1600亿立方米的37.5%

但各地普遍存在居民气量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农村采暖用气量占比较大的河北、山东、山西、河南等省份问题尤为突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在上述建议中称

在气价方面,《建议》显示,合同气价结构名目繁杂结算方式侵害城燃企业合法权益比如,上游气源单位每年单方面制定天然气购销制式合同,且不允许修改,区分不同种类价格标签,月度结算按照由高价气到低价气的顺序依次计算,当月度使用量未达100%时,此类结算方式导致实际结算价格高于合同价格。

为防止今年再次发生限气事件,今年1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签订2023年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今年2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组织上下游企业完成本年度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民生用气合同单独签订。

上述《通知》明确要求,确保对居民用气需求合同全覆盖;确保对农村煤改气用气需求合同全覆盖,并执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确保城燃企业对民生用户需求合同全覆盖,对承担居民生活、农村煤改气、集中供暖等民生用气供应责任的,应该签订三年及以上气源合同。

但截至3月15日,有城燃企业对界面新闻表示,该公司本年度居民气量和总合同气量均未签订

界面新闻了解,目前“三桶油”均未按时完成与城燃企业的天然气合同签订工作。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称今年发改委提前了上下游合同的签订时间如果按照往年流程三桶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天然气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程序较为复杂。石油企业制定方案之后,还需要与地方政府及各用户沟通中长期合同签订事宜,比如年度需求量、市场发展增量及调峰需求等内容的对接,需要时间成本。

往年三桶油”和城燃企业签订合同年为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期间。3月底,上下游企业会签订全年天然气购销合同;9-10月,补签冬季采暖保供增量合同。若冬季合同民用气量不够,需购买价格较高的合同外气

3月7日,中石化对界面新闻独家回应称,中国石化天然气分公司于2月中旬确定了2023年中长期天然气合同签订方案,预计3月底前全面完成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中海油该项工作也仍在推进中中石油此前尚未回复界面新闻关于这一事件情况

目前,有个别地区的城燃企业透露了与中石化的合同签订情况界面新闻获悉的一份资料显示中石化河北分公司与燃气公司签订的2023年天然气合同中,4-10月非采暖季合同按照上年同期合同量的80%签订,价格为每立方米3.1-3.2合同外20%的气量,价格为每立方米3.5-3.6

期内中石化河北分公司的采暖期合同气量按照上一年采暖期同期合同量和实际使用量签订气量/气价和20224-20233月相同目前中石化河北分公司没有民生气量

也有城燃企业反映,“三桶油”对发改委制定的天然气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民生用气)提出了异议,所以迟迟未能和城燃企业签订合同。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建议,考虑存量用户自然增长,疫情后复工复产经济提振,以及“双碳”过程中天然气发挥过渡时期主力军作用等因素,按照国家发改委政策要求,上游气源单位应与下游城燃企业签订低于上年实际供气量105%的合同气量。

在气价联动方面,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在《建议》中称,国家层面应出台城市燃气终端销售定价指导方案,建立“综合采购成本+配气价格”的价格联动机制;居民气价调整实行季度联动,不设置调整条件、涨幅上下限;非居民气价调整实行月度联动。

目前,湖南省在气价联动方面率先出台了新的定价方案。

3月15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召开湖南省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的公告》(《公告》),当气源采购平均成本波动幅度达到基准门站价格5%,应适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向调整。

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原则上居民用气价格的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第一档基准终端销售价格的10%;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采购平均成本同步同额同向调整。

湖南省上述《公告》称,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1次,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每年联动上调不超过4次,下调次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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