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信托业务分类改革以中国银保监会2023年1号文件的形式正式落地。
界面新闻记者从业内人士获悉,中国银保监会文件、银保监规〔2023〕1号——《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简称“《通知》”)已于3月21日印发。
不过,各家公司接收进度有所不同,有信托公司人士称,公司尚未收到此《通知》。
2022年,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贯穿全年。在2022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即12月30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30日。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印发的《通知》差别不大,最大的变化是将资产服务信托业务的位置提前至第一大分类,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紧随其后。
业内人士分析,此项调整更加明确了监管态度。《通知》出台的目的中,银保监会也新增指出“切实防范风险,更高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在总体要求中,银保监会强调,旨在进一步厘清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制度优势和行业竞争优势,推动信托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助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具体来看,《通知》表示,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共25个业务品种。
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财富规划以及代际传承、托管、破产隔离和风险处置等专业信托服务。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及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共19个业务品种。
资产管理信托是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销售信托产品,并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和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属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信托依据相关规定,分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权益类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计划和混合类信托计划共4个业务品种。
公益慈善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公益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公益慈善信托按照信托目的,分为慈善信托和其他公益信托共2个业务品种。
将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落实到信托公司的主体责任上,《通知》仍然强调明确业务边界、提高分类质量、完善内控机制和有序实施整改四大方面,其中细节较征求意见稿略有改动。
例如,完善内控机制方面,《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建立信托业务分类定期监测排查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和数据核验,确保信托业务持续符合分类标准和监管要求,删去了 “避免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有序实施整改方面,对于其他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信托业务,单设“待整改业务”一项,有序实施整改,删去了“以合规方式续做相关业务”。
没有变化的是,为有序实施存量业务整改,确保平稳过渡,《通知》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存在实际困难,仍难以完成整改的,可实施个案处理。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信托公司应当在准确分类基础上充分识别待整改业务,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待整改业务规模应当严格控制在2022年12月31日存量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已纳入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后个案处理范围的信托业务,应当纳入待整改业务,按照资管新规有关要求及前期已报送的整改计划继续整改。
在加强监管引领方面,《通知》除了延续征求意见稿中的完善监管规则、加强日常监管之外,新增“加强宣传引导”。
《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应当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引导金融消费者正确认识信托关系实质和信托业务风险特征,树立信托产品打破刚性兑付的风险意识。信托业协会应当加强宣传引导,组织信托公司自觉落实相关要求,普及信托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各类信托业务的认知度。
最后,《通知》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各信托公司应当于《通知》实施后30日内将存续信托业务分类结果和整改计划报送属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从行业整体来看,信托业管理规模已企稳回升,但是公司业绩依旧承压。3月23日,中国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4季度末,信托资产规模为21.14万亿元,同比增长5893.44亿元,增幅为2.87%;信托业累计实现经营收入838.79亿元,同比2021年4季度末1207.98亿元下降369.20亿元,降幅30.56%;信托业累计实现利润总额362.43亿元,同比下降39.76%,降幅高于经营收入降幅近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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