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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告江南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从手游维权案例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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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告江南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从手游维权案例谈起

一部武侠背景的游戏,里面充满了六大派、五岳剑派、九阴真经、独孤九剑,以及郭靖、杨过、张无忌等一大批金庸书中的角色,这看起来再侵权不过了。

本文由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小钱授权发表。

最近一段时间,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事在互联网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比如在知乎上“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以及后续会对网文界造成的影响? ”——这个法律问题下,支持金庸的讨论占了绝大多数。作为一个金庸作品的老读者,我在感情上也是支持查老先生的,但是具体到法律上如何判断侵权,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在前面的问题下,许多观点指出,《此间》使用了金庸诸部作品中的人物设定和关系,但这是否足以认定侵权的成立,至少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不那么明确的问题。

为了搞清楚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情况,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案例库中进行了搜索,找到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个案例是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让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原告是完美世界公司,与金庸签订合同,取得了《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而被告野火公司开发的游戏《六大门派》中,涉嫌使用上述四部作品的大量人物、门派、情节。完美公司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部武侠背景的游戏,里面充满了六大派、五岳剑派、九阴真经、独孤九剑,以及郭靖、杨过、张无忌等一大批金庸书中的角色,这看起来再侵权不过了。但是司法过程是严谨的,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是一个相当繁琐的过程。

| 重点一: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哪怕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对这句话恐怕也已经耳熟能详了。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我们这些在网络上讨论此事的人,对于金庸作品或者《此间》都已经相当熟悉,对里面的人物和情节有充分的了解,仅凭印象就大体可以做出侵权与否的判断。但在诉讼中,却不能假设法官同样是熟悉作品的人(虽然法官个人确实可能是个金庸迷)。在法庭上,一切要凭证据说话,原告比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举证是个麻烦的事情,看下本案的原告是怎么做的吧:

1、证明人物与人物关系的相似性。原告通过公证,公证了被告游戏中的人物与人物关系,如:

华山派:师父岳不群、师娘宁中则,华山弟子:大师兄令狐冲、二师兄劳德诺、梁发、施戴子、高根明、陆大有、陶钧、英白罗、舒奇、小师妹岳灵珊

剑宗:成不忧

武当派:张三丰、宋远桥、俞莲舟、张松溪、殷梨亭、莫声谷、宋青书

峨嵋派:灭绝师太、丁敏君、纪晓芙、周芷若、贝锦仪等

明教:杨逍

天鹰教:鹰野王、白龟寿

2、证明武功的相似性,同样是公证的内容:

峨嵋派:峨眉剑法、飘雪穿云掌、峨眉心法、截手九式、灭剑剑法、九阴真经、九阳神功、四象掌

华山派:华山剑法、太岳三清峰、夺命连剑、独孤九剑、紫霞神功

武当派:武当剑法、武当心法、武当长拳、绝户虎爪手、神门十三剑、绵掌

3、证明游戏情节与原著的相似性。原告整理总结了游戏中华山派、武当派、峨眉派、少林寺的主线剧情,例如原告为了证明游戏中华山派剧情与《笑傲江湖》情节的相似性,就作出了非常细致的总结:

华山派

玩家伯薇是新晋入门弟子,拜见师娘宁女侠(宁中则)后,见到掌门师傅君子剑(岳不群),岳不群介绍华山派武功在于“以气御剑”。示意伯薇找劳诺德二师兄处领取配剑。从二师兄处得知,大师兄令狐冲独自下山去了。伯薇听说剑宗来寻事,前往帮助四师兄戴施子,后得知华山派曾经分为剑宗和气宗,剑宗练功误入歧途,在十余年前退出华山,销声匿迹。剑宗中一名叫程不忧之人,在剑气之争后隐居苦练,前来报仇。伯薇代表华山派击败程不忧。伯薇来到位于华山中的苍龙岭,从五师兄高明根(高根明)、师姐蓝飞燕处听说,魔教弟子为魔教十长老报仇,来袭华山。了解到数十年前,魔教(日月神教)十长老曾入侵华山派。其后嵩山左冷禅左盟主的手下来袭华山。江湖盛传屠龙刀出现在福州一带,师娘宁女侠恐江湖要掀腥风血雨,命伯薇前往。

同时,原告还公证了游戏中出现的部分对话内容,用来证明其与《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的相似性:

从原告公证的游戏过程来看,《六大门派》游戏中与《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相关的内容表现在(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18号公证书中,襄阳战场游戏场景中以列表方式出现的丐帮诸长老、芙儿、大武、小武、耶律兄、郭大侠、蓉儿等人名,其中郭大侠对房宁雪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芙儿对房宁雪说“我爹爹是郭大侠,我妈妈是丐帮帮主蓉儿,我外公是桃花岛主黄药师,你们能跟我比吗?”

| 重点二:事实认定

诉讼中双方举证完毕后,法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作出事实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对金庸四部作品与游戏中人物、事件的关联分别做出了总结,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游戏过程,与游戏情节相对应的《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内容为前七章,包含了福威镖局灭门、令狐冲与田伯光争斗、木高峰争徒、金盆洗手会等一系列内容,并整理出了《笑傲江湖》书中与游戏中重合的所有人物、门派以及武功名称。同时,法院对另三部书中的对应内容也作出了总结。

| 重点三:侵权行为的判断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编权作出了判断。法院认为,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是否构成改编,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从人物、故事情节发展以及细节设计三个方面综合来看,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前七章的改编。从人物角度看,游戏中华山派人物与《笑傲江湖》中人物名字完全相同,同时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师徒关系、师兄关系、对手关系、好友关系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一致;从故事情节发展来看,游戏的情节从福威镖局灭门、令狐冲战田伯光、金盆洗手会等一系列情节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节发展基本相同;从细节设计来看。游戏中青城派调戏撒老头孙女、令狐冲田伯光坐斗、一见尼姑逢赌必输等细节设计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

而对于其他三部作品,法院认为,游戏与三部作品部分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以及个别事件相同。但是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现有的游戏公证内容没有体现出与三部文字作品的相同的故事情节。

最终,法院在著作权问题上,认定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前几章的改编,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不构成对《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的改编。

而在另一个案件“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知产法院二审)中,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游戏使用与涉案11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涉案11部小说内容的改编。

从这里可以看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很多,例如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装备、武功、故事情节等等,但法院在这里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考量因素不仅包含行为是否存在,还包含行为的数量和程度。例如北京畅游时代案中,法院认为人物、装备、武功、情节均相同或相似,且“数量较大”,如果相似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或者相似的数量不大,法院是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决的。

这一点在完美世界案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尽管都存在对人物、人物关系、门派、武功和部分事件的使用,法院认定被告游戏对《笑傲江湖》构成改编,而对其他三部作品不构成改编,关键就在于核心故事情节和脉络发展。可见,对于不同的判断要素,法院在考虑时也是有主次之分的。

| 四、结论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装备、武功、故事情节是判断改编与否的基本要素;

2、上述要素中哪几项存在,以及存在的数量和程度,都会对法院的最终判断产生影响;

3、在上述要素中,故事的主要情节脉络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明显重于其他几项要素,也重于故事的个别事件。

4、仅仅存在人物、人物关系和个别事件等设定上的使用,而核心情节不同的,很可能不能认定为改编。

可以看到,在司法上判断侵权的存在与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金庸先生如要在著作权问题上胜诉,必须充分收集证据,将《此间》中所使用的人物、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相关情节与原著一一作出对比,尤其是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事件的对比,而是要注重各事件剧情之间的联系,像完美世界案原告那样重新整理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描述,以说服法院认为两者在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情节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而作为江南一方,《此间》与金庸原著主要情节上的不同也会成为其抗辩的主要立足点。

附录:

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地址,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

1、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八: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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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告江南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从手游维权案例谈起

一部武侠背景的游戏,里面充满了六大派、五岳剑派、九阴真经、独孤九剑,以及郭靖、杨过、张无忌等一大批金庸书中的角色,这看起来再侵权不过了。

本文由北京大学行政法博士小钱授权发表。

最近一段时间,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一事在互联网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比如在知乎上“如何评价金庸状告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并索赔 500 万?以及后续会对网文界造成的影响? ”——这个法律问题下,支持金庸的讨论占了绝大多数。作为一个金庸作品的老读者,我在感情上也是支持查老先生的,但是具体到法律上如何判断侵权,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

在前面的问题下,许多观点指出,《此间》使用了金庸诸部作品中的人物设定和关系,但这是否足以认定侵权的成立,至少在我国目前还是一个不那么明确的问题。

为了搞清楚我国法院的相关司法实践情况,我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的案例库中进行了搜索,找到了一些相关的案例。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个案例是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一,具有相当的权威性,让我们来看一下该案的具体情况。

本案原告是完美世界公司,与金庸签订合同,取得了《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笑傲江湖》四部作品的游戏改编权。而被告野火公司开发的游戏《六大门派》中,涉嫌使用上述四部作品的大量人物、门派、情节。完美公司遂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部武侠背景的游戏,里面充满了六大派、五岳剑派、九阴真经、独孤九剑,以及郭靖、杨过、张无忌等一大批金庸书中的角色,这看起来再侵权不过了。但是司法过程是严谨的,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还是一个相当繁琐的过程。

| 重点一: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哪怕不是法律专业的人士,对这句话恐怕也已经耳熟能详了。当事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我们这些在网络上讨论此事的人,对于金庸作品或者《此间》都已经相当熟悉,对里面的人物和情节有充分的了解,仅凭印象就大体可以做出侵权与否的判断。但在诉讼中,却不能假设法官同样是熟悉作品的人(虽然法官个人确实可能是个金庸迷)。在法庭上,一切要凭证据说话,原告比举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举证是个麻烦的事情,看下本案的原告是怎么做的吧:

1、证明人物与人物关系的相似性。原告通过公证,公证了被告游戏中的人物与人物关系,如:

华山派:师父岳不群、师娘宁中则,华山弟子:大师兄令狐冲、二师兄劳德诺、梁发、施戴子、高根明、陆大有、陶钧、英白罗、舒奇、小师妹岳灵珊

剑宗:成不忧

武当派:张三丰、宋远桥、俞莲舟、张松溪、殷梨亭、莫声谷、宋青书

峨嵋派:灭绝师太、丁敏君、纪晓芙、周芷若、贝锦仪等

明教:杨逍

天鹰教:鹰野王、白龟寿

2、证明武功的相似性,同样是公证的内容:

峨嵋派:峨眉剑法、飘雪穿云掌、峨眉心法、截手九式、灭剑剑法、九阴真经、九阳神功、四象掌

华山派:华山剑法、太岳三清峰、夺命连剑、独孤九剑、紫霞神功

武当派:武当剑法、武当心法、武当长拳、绝户虎爪手、神门十三剑、绵掌

3、证明游戏情节与原著的相似性。原告整理总结了游戏中华山派、武当派、峨眉派、少林寺的主线剧情,例如原告为了证明游戏中华山派剧情与《笑傲江湖》情节的相似性,就作出了非常细致的总结:

华山派

玩家伯薇是新晋入门弟子,拜见师娘宁女侠(宁中则)后,见到掌门师傅君子剑(岳不群),岳不群介绍华山派武功在于“以气御剑”。示意伯薇找劳诺德二师兄处领取配剑。从二师兄处得知,大师兄令狐冲独自下山去了。伯薇听说剑宗来寻事,前往帮助四师兄戴施子,后得知华山派曾经分为剑宗和气宗,剑宗练功误入歧途,在十余年前退出华山,销声匿迹。剑宗中一名叫程不忧之人,在剑气之争后隐居苦练,前来报仇。伯薇代表华山派击败程不忧。伯薇来到位于华山中的苍龙岭,从五师兄高明根(高根明)、师姐蓝飞燕处听说,魔教弟子为魔教十长老报仇,来袭华山。了解到数十年前,魔教(日月神教)十长老曾入侵华山派。其后嵩山左冷禅左盟主的手下来袭华山。江湖盛传屠龙刀出现在福州一带,师娘宁女侠恐江湖要掀腥风血雨,命伯薇前往。

同时,原告还公证了游戏中出现的部分对话内容,用来证明其与《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的相似性:

从原告公证的游戏过程来看,《六大门派》游戏中与《射雕英雄传》和《神雕侠侣》相关的内容表现在(2014)沪东证经字第20218号公证书中,襄阳战场游戏场景中以列表方式出现的丐帮诸长老、芙儿、大武、小武、耶律兄、郭大侠、蓉儿等人名,其中郭大侠对房宁雪说“侠之大者,为国为民……”,芙儿对房宁雪说“我爹爹是郭大侠,我妈妈是丐帮帮主蓉儿,我外公是桃花岛主黄药师,你们能跟我比吗?”

| 重点二:事实认定

诉讼中双方举证完毕后,法院对双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等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作出事实认定。本案中,法院综合双方的证据,对金庸四部作品与游戏中人物、事件的关联分别做出了总结,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游戏过程,与游戏情节相对应的《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内容为前七章,包含了福威镖局灭门、令狐冲与田伯光争斗、木高峰争徒、金盆洗手会等一系列内容,并整理出了《笑傲江湖》书中与游戏中重合的所有人物、门派以及武功名称。同时,法院对另三部书中的对应内容也作出了总结。

| 重点三:侵权行为的判断

在认定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对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改编权作出了判断。法院认为,改编权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所谓改变作品,一般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一种类型改变成另一种类型。是否构成改编,关键在于游戏所展现的人物、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发展与文字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从人物、故事情节发展以及细节设计三个方面综合来看,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前七章的改编。从人物角度看,游戏中华山派人物与《笑傲江湖》中人物名字完全相同,同时人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师徒关系、师兄关系、对手关系、好友关系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一致;从故事情节发展来看,游戏的情节从福威镖局灭门、令狐冲战田伯光、金盆洗手会等一系列情节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前七章的情节发展基本相同;从细节设计来看。游戏中青城派调戏撒老头孙女、令狐冲田伯光坐斗、一见尼姑逢赌必输等细节设计也与《笑傲江湖》文字作品相同。

而对于其他三部作品,法院认为,游戏与三部作品部分人物名字和人物之间的关系相同,以及个别事件相同。但是从构成改编最重要的故事情节及脉络发展来看,现有的游戏公证内容没有体现出与三部文字作品的相同的故事情节。

最终,法院在著作权问题上,认定游戏构成对《笑傲江湖》前几章的改编,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不构成对《射雕英雄传》、《神雕侠侣》、《倚天屠龙记》的改编。

而在另一个案件“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海淀区法院一审,北京知产法院二审)中,法院认为,被告游戏对相应人物的使用,包含了对人物性格、故事情节、人物关系的使用,属于对金庸作品的使用;游戏使用与涉案11部小说相同或相似的装备、武功、人物、情节,数量较大,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对涉案11部小说内容的改编。

从这里可以看到,涉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很多,例如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装备、武功、故事情节等等,但法院在这里的判断是一个综合性的判断,考量因素不仅包含行为是否存在,还包含行为的数量和程度。例如北京畅游时代案中,法院认为人物、装备、武功、情节均相同或相似,且“数量较大”,如果相似的仅仅是其中的一项或两项,或者相似的数量不大,法院是有可能做出相反的判决的。

这一点在完美世界案中体现的更为明显,尽管都存在对人物、人物关系、门派、武功和部分事件的使用,法院认定被告游戏对《笑傲江湖》构成改编,而对其他三部作品不构成改编,关键就在于核心故事情节和脉络发展。可见,对于不同的判断要素,法院在考虑时也是有主次之分的。

| 四、结论

通过上述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人物姓名、人物性格、人物关系、装备、武功、故事情节是判断改编与否的基本要素;

2、上述要素中哪几项存在,以及存在的数量和程度,都会对法院的最终判断产生影响;

3、在上述要素中,故事的主要情节脉络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明显重于其他几项要素,也重于故事的个别事件。

4、仅仅存在人物、人物关系和个别事件等设定上的使用,而核心情节不同的,很可能不能认定为改编。

可以看到,在司法上判断侵权的存在与否,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金庸先生如要在著作权问题上胜诉,必须充分收集证据,将《此间》中所使用的人物、人物性格、人物关系和相关情节与原著一一作出对比,尤其是不能仅仅停留在个别事件的对比,而是要注重各事件剧情之间的联系,像完美世界案原告那样重新整理整合成一个完整的描述,以说服法院认为两者在各个方面,特别是在情节上具有较大的相似性。而作为江南一方,《此间》与金庸原著主要情节上的不同也会成为其抗辩的主要立足点。

附录:

本文涉及的两个案例地址,数据来源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司法案例_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

1、2015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之八: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野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北京奇游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