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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怎么量刑?被害方如何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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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怎么量刑?被害方如何民事索赔?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医院院长等12人已被刑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善后仍在进行。据官方通报,截至2023年4月19日9时,经转院救治无效,本次事故已致29人遇难。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孙海涛通报称,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副院长、总务科主任、施工公司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中,具体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峰医院此次火灾事故,可否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司法解释》第七条提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一方面,“情节特别恶劣”,相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解释的表达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均指向基本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范畴,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情节特别恶劣”,也可以作合理的广义理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入“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律内涵中。在此逻辑之下,在本次火灾事故中,29人遇难已可以构成“情节特别恶劣”。

此前有媒体梳理报道称,长峰医院旗下公司曾多次因为消防问题被处罚。

2014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因上海曹安医院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对上海曹安医院罚款19000元。因上海曹安医院存在搭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对上海曹安医院罚款2000元。2015年在太原市,山西长峰医院堵塞安全出口,被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公开信息,火灾发生前不足一月,3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消防大队公布的《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就有长峰医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长峰医院此次火灾事故,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的全资法人股东,两者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而非总分公司的关系。

张宗保认为,在此基础上,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两家企业、两个法人组织。尽管两者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乃至是全资持股关系,但是这种全资持股关系并不能否定公司法意义上的两个公司之间的主体性。

“在此逻辑之下,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罚款记录,不能归属于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应适用‘(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这一条款。”张宗保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2019年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解读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7年发布的《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重大责任事故这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张宗保指出,依据既有法律规则,以及参考类似先例,本案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长峰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设置方面,可以尝试将长峰医院(事故单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类型的责任人(亦即负责人)一并作为被告。”张宗保提醒,“但是,根据部分司法案例显示,若有关的负责人的行为被司法认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法院可能仅会支持事故单位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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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面 | 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怎么量刑?被害方如何民事索赔?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医院院长等12人已被刑拘。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高佳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善后仍在进行。据官方通报,截至2023年4月19日9时,经转院救治无效,本次事故已致29人遇难。

经初步调查,事故系医院住院部内部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火花引燃现场可燃涂料的挥发物所致。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总队长孙海涛通报称,经查,北京长峰医院院长、副院长、总务科主任、施工公司负责人、现场施工人员等12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上述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类别中,具体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长峰医院此次火灾事故,可否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司法解释》第七条提到:“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宗保告诉界面新闻,一方面,“情节特别恶劣”,相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在司法解释的表达中,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另一方面,由于司法解释中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均指向基本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范畴,所以,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情节特别恶劣”,也可以作合理的广义理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都可以囊括入“情节特别恶劣”的法律内涵中。在此逻辑之下,在本次火灾事故中,29人遇难已可以构成“情节特别恶劣”。

此前有媒体梳理报道称,长峰医院旗下公司曾多次因为消防问题被处罚。

2014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公安消防支队因上海曹安医院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对上海曹安医院罚款19000元。因上海曹安医院存在搭建临时建筑物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法行为,对上海曹安医院罚款2000元。2015年在太原市,山西长峰医院堵塞安全出口,被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公开信息,火灾发生前不足一月,3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消防大队公布的《2023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就有长峰医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司法解释》中第十二条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长峰医院此次火灾事故,是否符合《司法解释》中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公开信息,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的全资法人股东,两者是母子公司的关系,而非总分公司的关系。

张宗保认为,在此基础上,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是独立的两家企业、两个法人组织。尽管两者之间存在持股关系乃至是全资持股关系,但是这种全资持股关系并不能否定公司法意义上的两个公司之间的主体性。

“在此逻辑之下,上海曹安医院有限公司的行政罚款记录,不能归属于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应适用‘(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这一条款。”张宗保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在2019年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解读时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7年发布的《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重大责任事故这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

张宗保指出,依据既有法律规则,以及参考类似先例,本案的被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长峰医院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设置方面,可以尝试将长峰医院(事故单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类型的责任人(亦即负责人)一并作为被告。”张宗保提醒,“但是,根据部分司法案例显示,若有关的负责人的行为被司法认定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则法院可能仅会支持事故单位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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