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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自贸区改革经验输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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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批自贸区改革经验输出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国推广

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项自贸区改革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项自贸区改革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国务院此次确定将在全国复制推广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的相关制度。

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其中,审批改革的有关法律变更已在10月份完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贸易便利化领域主要指“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更适合被理解成为贸易商和政府当局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这种服务能够促进贸易商和政府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国际贸易相关信息交换。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将“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建立“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此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将有新一批的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国务院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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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项自贸区改革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国务院10日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包括审批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多项自贸区改革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2015年4月,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运行。1年多来,4省市和有关部门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探索,形成了新一批改革创新成果。

国务院此次确定将在全国复制推广投资管理领域、贸易便利化领域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三个方面的相关制度。

投资管理领域包括“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改革”、“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企业简易注销”等3项。

其中,审批改革的有关法律变更已在10月份完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等法律的决定,今后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不涉及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限制类和鼓励类中有股权、高管要求的规定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且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采取这一改革措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将减少95%以上。

贸易便利化领域主要指“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国际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企业协调员制度”、“原产地签证管理改革创新”、“国际航行船舶检疫监管新模式”、“免除低风险动植物检疫证书清单制度”等7项。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国际贸易和运输相关各方在单一登记点递交满足全部进口、出口和转口相关监管规定的标准资料和单证的一项措施,更适合被理解成为贸易商和政府当局提供服务的公共平台。这种服务能够促进贸易商和政府机构之间、政府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国际贸易相关信息交换。

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方面,将“引入中介机构开展保税核查、核销和企业稽查”,建立“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此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也将有新一批的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包括“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委内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

国务院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确保改革试点经验落地生根,产生实效。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适时督促检查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效果。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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