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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医疗事故罪屡引争议,该取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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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医疗事故罪屡引争议,该取消吗?

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未抗诉,判决即日生效”,2023年6月13日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在个人微博中表示,当日收到法院通知,其担任辩护人的厦门温红医生涉医疗事故获判无罪一案,检方并未提起抗诉。

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2015年,温红因诊治急性白血病患儿卷入医疗纠纷,先后经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被指控涉嫌医疗事故罪,期间遭遇被逮捕、取保候审、限制出行等状况。最终在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红无罪。

本案延宕8年,几经波折,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医疗事故罪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的争议。刑法是否应取消医疗事故罪?

两次鉴定均为“次要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7日,13岁的林某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T细胞。在儿科主任医师温红的建议之下,林某接受高危组-HR方案治疗。前两个疗程顺利结束之后,林某在第三次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等症状,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林某父母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医方擅自提前化疗疗程;在没有得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情形下盲目使用甲氨蝶呤;未及时检测血药浓度,患儿出现毒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

医方则认为,化疗疗程的制定、化疗药物的选择及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治疗中不存在未经同意而跳过治疗疗程的问题,“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展不可逆导致的。”

审理期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过错在于未充分水化治疗,未按时检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过错与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林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林某家属共计53.2万元。

民事判决书还表示,关于原告要求追究主治医生温红个人相关责任的请求,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并非医生个人。而医生个人是否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

林某父母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于两个月之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主任医师温红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遂即受理并刑事立案。

当地派出所调查期间,厦门市医学会于2018年11月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

在两次鉴定结果都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2019年2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温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并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第一次设立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彼时,若罪名成立,温红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以及面临14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温红后来被取保候审,这让她能一边继续工作一边应诉。即便如此,案件拖延数年未有结果,温红也是身心俱疲。李惠娟律师对界面新闻介绍,此次医疗纠纷使得温红的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都受到影响,“温红团队是东南地区最好的治疗儿童白血病的团队,但一些年轻医生因为这件事选择了离开。”

据医师报报道,温红曾写信求助称,“身为医疗组长,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几年来‘准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来愈烈的折磨,特借业界媒体向行业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错案‘最后一步’的铸成。”

等待4年多后,4月12日,该案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5月31日,法院一审宣判温红无罪,同时还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6月12日,李惠娟告诉界面新闻,“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天,今天下午6点之前没有接到检察院抗诉的通知,判决就会生效了。”

李惠娟对界面新闻表示,无罪判决是基于法院认定温红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也无法确定患儿死亡与温红医疗行为间有明确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是否应取消?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在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名的国家。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界面新闻记者检索发现,1997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记载的医疗事故罪判决书共53份,过半数出现在2017年以后。

检索案例中,医生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进行皮试”“明知超范围执业,未转诊”“擅离职守”等,且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医疗水平有待提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广受关注的“李健雪案”在医疗法律界曾掀起一次对医疗事故罪的讨论热潮。李健雪是福建省福州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元旦期间,产妇陈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李建雪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调查。此后,她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和开除党籍,又先后经历1次居住地监视和4次取保候审。2017年12月,李建雪一审被判医疗事故罪,其提出上诉,2020年6月,二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李惠娟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温红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两份医疗鉴定都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立案,那今后还能有不立案的医疗纠纷吗?”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和法律的滞后性,近年来对于医疗事故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争议颇多,对于立法现状和法律适用的争论日趋激烈。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温红一案,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日前发布《再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适用争议》一文指出,应该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适用进行认真梳理和探讨。

高解春表示,刑法设立医疗事故罪立法初衷是为了严惩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但其对医疗过失犯罪的界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犯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严重不负责任”第七条采用了开放性条款——“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李建雪案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穷尽罗列“严重不负责任”不现实,但法官可能会因为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权力滥用。

邓利强指出,“举报是患方的权利,但是接到举报之后,司法机关要考虑到医疗的高危险性和高风险性,对待立案应该要更加谨慎严格。一次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能确实有医方的疏忽,这个疏忽是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还是只是叠加因素,结合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在不同疾病中的诊疗差异,司法机关需要谨慎考量,不能说患者一旦报案,公安机关发现医生有过错,就对其刑事立案。”

李惠娟认为,刑法的根本目是打击犯罪,多数情况下医生的过失不应该用刑罚去规制。

在量刑考量上,我国其他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医疗事故罪则是3年。李惠娟认为,“这反映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原意不是为了抓更多医生,实际上还是起到威慑作用,说明这一量刑标准对医疗行业的高危险性、高风险性还是有一定认识。”

法学界和医学界不乏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高解春提出,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完善和修订已刻不容缓,应考虑将医务人员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纳入相应刑法,适时取消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认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应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中刑事立案、检察院批捕应在程序上、执法上严格审查,慎重执法。

不过,邓利强对界面新闻强调,取消医疗事故罪尚不可取,“造成一定后果的过失犯罪要追究责任,那医疗过失也应该放在这个体系里来定罪,这才能逻辑内洽”。他表示,“不是认为废除这项罪名,类似温红医生这样的起诉就不会发生、医务人员就安全了,如果没有医疗事故罪,未来医疗纠纷立案的罪名可能会更混乱。”

邓利强进一步指出,针对医疗事故,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应该进行全案审查,对于非铁证、难以判断的案件,可以咨询业内第三方医疗专家,减少医疗事故罪的打击范围,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呼吁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时,优先考虑使用民事、行政等诉讼途径,医疗事故刑事立案应该把握较高立案标准。"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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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未抗诉,判决即日生效”,2023年6月13日晚,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在个人微博中表示,当日收到法院通知,其担任辩护人的厦门温红医生涉医疗事故获判无罪一案,检方并未提起抗诉。

温红是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2015年,温红因诊治急性白血病患儿卷入医疗纠纷,先后经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被指控涉嫌医疗事故罪,期间遭遇被逮捕、取保候审、限制出行等状况。最终在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温红无罪。

本案延宕8年,几经波折,再次引发了人们对医疗事故罪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的争议。刑法是否应取消医疗事故罪?

两次鉴定均为“次要责任”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7日,13岁的林某在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T细胞。在儿科主任医师温红的建议之下,林某接受高危组-HR方案治疗。前两个疗程顺利结束之后,林某在第三次化疗时出现发热、脓毒血症伴感染性休克等症状,后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林某父母对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医方擅自提前化疗疗程;在没有得到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的情形下盲目使用甲氨蝶呤;未及时检测血药浓度,患儿出现毒副反应后未及时采取有效的诊疗措施等。

医方则认为,化疗疗程的制定、化疗药物的选择及使用剂量符合诊疗常规,治疗中不存在未经同意而跳过治疗疗程的问题,“原告之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因自身疾病发展不可逆导致的。”

审理期间,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生化疗方案、用药均合规。过错在于未充分水化治疗,未按时检测甲氨蝶呤血药浓度,过错与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林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林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林某家属共计53.2万元。

民事判决书还表示,关于原告要求追究主治医生温红个人相关责任的请求,因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为医疗机构,并非医生个人。而医生个人是否应承担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更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应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

林某父母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于两个月之后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控告主任医师温红刑事犯罪。公安机关遂即受理并刑事立案。

当地派出所调查期间,厦门市医学会于2018年11月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次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

在两次鉴定结果都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的情况下,2019年2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对温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逮捕,并移送至法院提起公诉。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第一次设立医疗事故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彼时,若罪名成立,温红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以及面临140余万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温红后来被取保候审,这让她能一边继续工作一边应诉。即便如此,案件拖延数年未有结果,温红也是身心俱疲。李惠娟律师对界面新闻介绍,此次医疗纠纷使得温红的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涯都受到影响,“温红团队是东南地区最好的治疗儿童白血病的团队,但一些年轻医生因为这件事选择了离开。”

据医师报报道,温红曾写信求助称,“身为医疗组长,被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刑事立案,不堪几年来‘准戴罪’身份的煎熬和愈来愈烈的折磨,特借业界媒体向行业同仁求助,以阻止此错案‘最后一步’的铸成。”

等待4年多后,4月12日,该案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开庭审理。5月31日,法院一审宣判温红无罪,同时还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6月12日,李惠娟告诉界面新闻,“不服判决的抗诉期限为10天,今天下午6点之前没有接到检察院抗诉的通知,判决就会生效了。”

李惠娟对界面新闻表示,无罪判决是基于法院认定温红没有“严重不负责任”,也无法确定患儿死亡与温红医疗行为间有明确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罪是否应取消?

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在刑法中规定医疗事故罪名的国家。自1997年刑法设立该罪以来,司法机关对医生追究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案例数量并不多,但近年来有抬头趋势。界面新闻记者检索发现,1997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所记载的医疗事故罪判决书共53份,过半数出现在2017年以后。

检索案例中,医生违法行为具体包括“未进行皮试”“明知超范围执业,未转诊”“擅离职守”等,且大多数案件发生在医疗水平有待提高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广受关注的“李健雪案”在医疗法律界曾掀起一次对医疗事故罪的讨论热潮。李健雪是福建省福州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2012年元旦期间,产妇陈某某在李建雪值班期间死亡,李建雪因涉嫌医疗事故罪被立案调查。此后,她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和开除党籍,又先后经历1次居住地监视和4次取保候审。2017年12月,李建雪一审被判医疗事故罪,其提出上诉,2020年6月,二审判决李建雪无罪。

李惠娟律师对界面新闻表示,温红案的特别之处在于,两份医疗鉴定都认定医方负次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仍然立案,那今后还能有不立案的医疗纠纷吗?”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医疗活动的高风险和法律的滞后性,近年来对于医疗事故罪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争议颇多,对于立法现状和法律适用的争论日趋激烈。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温红一案,复旦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所长高解春日前发布《再论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适用争议》一文指出,应该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取向和适用进行认真梳理和探讨。

高解春表示,刑法设立医疗事故罪立法初衷是为了严惩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保护人民健康权益。但其对医疗过失犯罪的界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犯罪与一般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的界定,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严重不负责任”是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但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严重不负责任”第七条采用了开放性条款——“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李建雪案辩护律师、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穷尽罗列“严重不负责任”不现实,但法官可能会因为被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权力滥用。

邓利强指出,“举报是患方的权利,但是接到举报之后,司法机关要考虑到医疗的高危险性和高风险性,对待立案应该要更加谨慎严格。一次严重的医疗事故,可能确实有医方的疏忽,这个疏忽是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还是只是叠加因素,结合不同级别的医院和医生在不同疾病中的诊疗差异,司法机关需要谨慎考量,不能说患者一旦报案,公安机关发现医生有过错,就对其刑事立案。”

李惠娟认为,刑法的根本目是打击犯罪,多数情况下医生的过失不应该用刑罚去规制。

在量刑考量上,我国其他过失犯罪最高刑期为7年,而医疗事故罪则是3年。李惠娟认为,“这反映了医疗事故罪的立法原意不是为了抓更多医生,实际上还是起到威慑作用,说明这一量刑标准对医疗行业的高危险性、高风险性还是有一定认识。”

法学界和医学界不乏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高解春提出,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完善和修订已刻不容缓,应考虑将医务人员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纳入相应刑法,适时取消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认定中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应进一步明确,医疗事故中刑事立案、检察院批捕应在程序上、执法上严格审查,慎重执法。

不过,邓利强对界面新闻强调,取消医疗事故罪尚不可取,“造成一定后果的过失犯罪要追究责任,那医疗过失也应该放在这个体系里来定罪,这才能逻辑内洽”。他表示,“不是认为废除这项罪名,类似温红医生这样的起诉就不会发生、医务人员就安全了,如果没有医疗事故罪,未来医疗纠纷立案的罪名可能会更混乱。”

邓利强进一步指出,针对医疗事故,地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应该进行全案审查,对于非铁证、难以判断的案件,可以咨询业内第三方医疗专家,减少医疗事故罪的打击范围,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呼吁各级司法机关处理医疗事故时,优先考虑使用民事、行政等诉讼途径,医疗事故刑事立案应该把握较高立案标准。"他说。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