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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大学女生污蔑大叔偷拍”一事引发网络热议后,“女生怀疑男生偷拍双方和解”话题又登上热搜,近日,多起涉及公共场所“偷拍”行为引发的争议事件广受关注。
互联网时代,“偷拍”将每个人都置于一种不得不警惕的风险之下。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志坡曾在其文章《偷拍的侵权法分析》中,对“偷拍”的含义进行界定。张志坡称,“偷拍”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而是日常生活中一种形象的描述,由“偷”和“拍”两个要素构成。“偷”强调被拍者的不知情,“拍”强调行为人从事之行为。而侵权法意义上的偷拍,除了具备如上二要素外,在行为模式上是指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并且具有主观故意。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泽东告诉界面新闻,法律意义上的偷拍主要是指基于对受害者隐私的拍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但是,“偷拍”的具体情况不同,受害人应主张何种权利,也不能一概而论。近日,与“偷拍”相关的话题讨论中,一项多被提及的争议是:当被拍者处于公共空间,偷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孟泽东认为,“偷拍”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违法性,所以被拍者处于公共空间或者私密空间只会影响偷拍者所触犯的法律责任的大小。
张志坡认为,“偷拍”的客体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拍者的日常形象,这部分形象存在于公共空间,除了主体存在差别外,并未显示个人之特殊性;另一类则是被拍者的个人活动或者身体隐私。“偷拍”的行为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摄影爱好者所从事之人物拍照为典型;另一种是不满足对他人表面形象的窥视,更关注他人之身体隐私。
“实际上,两种偷拍均侵犯了被拍者的权利,只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张志坡在文中称,第一种类型的“偷拍”侵犯的是被拍者的肖像权,第二种类型的“偷拍”侵犯的是被拍者的隐私权。
在公共空间的拍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在法律业界也是一个饱受争议的话题。此前,“成都太古里街拍事件”也引起网友对街拍侵权的讨论。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志明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关于摄影师街头拍摄他人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规定并未禁止公民对他人拍照片。”庄志明称,“构成侵权的行为,通常应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客观行为对他人造成实际侵害;二是主观上存在侵害他人的故意(过失)。”
“成都太古里街拍事件”引起的讨论还包括,对公众人物的偷拍,相比对普通人群的偷拍,在界定规则上是否存在不同。
孟泽东认为,“公众人物在享受更高社会地位及影响力的同时也应对公众的批评与监督存有更高的容忍义务,即当公众人物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存在着联系时,此时对于公众人物的‘偷拍’法律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豁免。”
张志坡同样认为,对公众人物的“偷拍”需要对以上规则进行变通。“但偷拍与公共利益无甚关系的绝对性隐私,如明星的性隐私则当然的构成侵权。”他称,“这种与性有关的私密隐私并不因为明星抑或是普通人而有区别,偷拍者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偷拍者面临的侵权责任,孟泽东介绍,民事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行政方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方面,孟泽东提到,“偷拍行为之后,继续进行散播偷拍照或者偷拍录像的行为,构成对受害人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的侵害,如果捏造相关事实,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涉嫌构成诽谤罪。”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界面新闻注意到,在酒店“偷拍”等具体偷拍场景中,涉及到“偷拍”产业链,专业偷拍者被判处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案例并不罕见。
界面新闻搜索公开裁判文书发现,2021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至4月期间,陈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将摄像头隐蔽安装在酒店房间内,用于偷拍住店顾客隐私,仍从他人处购入多个摄像头监控账号,通过网络途径发布出售信息,将监控账号出售给多人,获利人民币一万余元。法院判决陈某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0年,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被告人陈某在短短两个月内,在多家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酒店房间入住人员达到600余人次,其中下载性爱视频42段、隐私照片109张。法院以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如果偷拍者将偷拍的内容贩卖、传播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孟泽东称。
那么,在这类案例中,作为提供客房的酒店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张志坡在其文章《偷拍与隐私权保护》中写道,“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合同义务,因而经营者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其既可能承担侵权法上的责任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此时受害人对宾馆有所主张的请求权要么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么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尤其当宾馆方也是侵害行为人时,通常会发生这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对自己有利之主张。”
孟泽东提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酒店对入住客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赔礼道歉和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孟泽东表示。
张志坡认为,“着实有必要扩张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使其不仅限于对住宅的保护,对例如宾馆之类的‘地点封闭性’场所的私人空间也提供同样的保护。权利的保护很大程度上体现于权利的救济上,在此,对宾馆等特定场所苛以一定的注意义务,不仅对于强化对受害人隐私利益的保护,同样对于社会良好稳定秩序的构建意义非凡。 ”
“目前我国对于‘偷拍’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进行直接规制,对于‘偷拍’行为的处理,不同的地区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孟泽东建议,将“非法偷拍”单独作为一个罪名予以设立,对于情节严重的偷拍行为进行有效遏制,同时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偷拍”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一定分级,进行阶梯式处罚,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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