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细则》包括“五公开”、强化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关切、加强平台建设、扩大公众参与、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部分。
《细则》要求着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程序和会议办理程序,对公开内容进行动态扩展和定期审查。在全国选取100个县(市、区),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拆迁安置、环境治理、扶贫救灾、就业社保等开展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
《细则》明确强化政策解读。国务院发布重大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细则》要求积极回应关切。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
为推动政务公开办法落地,细则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媒体参与等方面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政务公开工作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
《细则》还要求扩大公众参与。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法规规章、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须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议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此前,官方已多次发文推进政务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孤岛”问题。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将“规划和开发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列为主要任务,明确启动人口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数据库、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库和宏观经济信息数据库四大库建设。
2004年中办发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各部委也相继实施了相关措施。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正式下发。《意见》称,与公众期望相比,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政府信息公开不主动、不及时,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意见》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及时敏锐捕捉外界对政府工作的疑虑、误解,甚至歪曲和谣言,及时予以回应,消除谣言,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
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办法》还特别指出,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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