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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6月26日至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将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40年来,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99年进行首次修订,并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本次修订中,2022年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曾对草案进行初次审议。
6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记者会上介绍,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公众主要就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排污口监测、强化公众参与等提出了意见建议,部分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陆源污染防治,已成为海洋环境保护中的关键一环,也是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重点完善的内容之一。”臧铁伟表示。
为了加强陆源污染防治,草案二审稿拟作出多项规定,包括增加规定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海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自行监测等要求。要求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此外,草案还要求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
“目前我国监测数据显示,陆源污染占海洋污染来源的80%以上,陆源排海污染物在短期内集中排放入海,因水交换能力弱等原因,往往会在近岸海域留存较长时间,对近岸海域水质产生长时间影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陈海嵩向界面新闻介绍。
“草案二审稿中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进行陆海统筹管理。”陈海嵩表示,实施陆海污染一体化综合治理,要强化陆地污染源头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海,实施以海洋环境容量为基础的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完善入海排污许可制度,改善陆海水环境质量。
陈海嵩介绍,陆海统筹是在陆地与海洋两大系统之间建立的一种资源利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安全的综合协调关系和发展模式,是世界各沿海国家(地区)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时所遵循的根本理念。
界面新闻注意到,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曾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其中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
2023年2月22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司长黄小赠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根据生态环境部调度数据,全国已经累计排查24.5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入海排污口近23万个,将来随着排查工作深入,数量还会继续增加。目前为止,23万个排污口约三分之一已完成整治。
黄小赠介绍,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正在全面开展排污口查、测、溯、治各项工作,同时,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近年来累计审批了入河排污口8000余个,备案入海排污口900余个。
但是,“陆海统筹,以海定陆,所面临的困难一方面来源于对排污口的监测管理,另一方面则是流域及沿海各地各级政府之间的统筹协调管理。”陈海嵩指出。
对于入海排污口监管,陈海嵩表示,2023年初国家层面还出台了《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推进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溯源、设置论证等配套技术指南编制,加快建立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地方层面,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分阶段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陆续出台了各地的监督管理办法。
陈海嵩认为,加强陆海统筹管理制度建设,应建立陆海部门间联席会议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陆海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污染防治、防灾减灾、国土整治和生态修复等工作,探索陆海统筹发展与管理的新路径。
“海洋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跨区域传输特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通常涉及多个责任主体,需要毗邻海域内相关省份强化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加强海域、海湾内海洋环境信息、应急资源共享和重大工程项目环评会商等机制建立,围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力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风险防范、灾害应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保护同一片海域。”陈海嵩说。
他建议,加强陆海统筹管理制度建设,应实行机构改革以解决职能交叉而出现重复与多头管理问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生态环境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各涉海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污染海洋环境和破坏海洋生态的违法行为,加强联动协同应对海上环境风险以及海洋灾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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