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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高温劳动保护,该动真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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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高温劳动保护,该动真格了

为了加强各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视,近些年,一些专家在呼吁立法机构针对高温劳动保护专门立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6月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迎来高温天气。6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布今年首个高温中暑气象预报,较常年平均首发日期提早13天。6月21日,国家疾控局发布《高温热浪公众健康防护指南》,提出人群健康风险干预措施和建议,指导公众进行科学防护,预防和降低高温热浪对人群的健康危害。

近年来,在高温肆虐之下,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当前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建设有何进展?如何通过法律保护烈日下的劳动者?在全球持续变暖背景下,夏季高温天数越来越多,高温劳动保护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各地督促做好高温劳动保护

6月16日晚,北京一名患者因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被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时,患者处于昏迷状态,体温高于42℃,被诊断为热射病。此后,患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样在北京,6月18日,一名68岁的老人午睡时昏迷不醒,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热射病,经1个多小时的抢救后生命体征才恢复平稳。据北京日报报道, 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张清介绍,近期由于持续高温,中暑患者明显增多,其中热射病患者近一周平均每天接诊6人左右,已接近往年七八月份的高峰时段。

6月以来,多个国家气象观测站监测温度突破高温历史极值,中国气象局已于6月23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四级应急响应。中国气象学会冰冻圈与极地气象委员会主任委员武炳义对界面新闻介绍,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未来夏季高温热浪事件会维持增加趋势。

针对各地持续高温天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表示,用人单位要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6月1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督促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省市也陆续发布地方性防暑降温通知。6月21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督促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6月15日,湖南省人社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通知》,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7、8、9月。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国家四部门于2012年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界面新闻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多地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上调,河南省2022年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至15元;广东省于2021年将高温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浙江省则是自2018年起执行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高温津贴,室内作业人员是每人每月200元。但也有一些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未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混淆。她指出,发放高温津贴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则没有特殊的人群和环境要求。她进一步指出,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则是用人单位的福利发放,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将二者替代、混淆乃至克扣发放高温津贴。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办法》还对用人单位有一系列如适时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发放防暑必须药品和降温饮料、提供降温设施、建立休息场所等做出要求。林嘉指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这一系列的高温劳动保障规定视而不见,将发放高温津贴直接等同于高温劳动保护。

她认为,高温劳动保护的出发点是通过系列措施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的作业安全,而高温津贴只是其中一种物质手段,用人单位不能只是强调高温津贴的发放,监督机构和媒体也不应该只关注高温津贴,更重要的是从物资、设备、停工休息制度等全方位保证高温劳动者的作业安全。

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监督

作为目前我国在高温劳动保护领域具有法律效用的行政规章,《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林嘉对界面新闻说,《办法》出台在10年前,彼时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发展到当下迫切需要关注的程度,其中部分条例制定得较为粗糙,且一些概念在当下具有更大的探讨空间。她认为,有必要更新该行政规章,以适应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应对高温的时代。

根据《办法》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为例,林嘉说,从现有司法判例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办法》适用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法律意义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她指出,“劳动者”这一概念在灵活用工市场中更具外延性。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但这些人正是高温天气下切身劳作在一线的群体,是高温劳动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这些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那就完全违背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初衷。“林嘉说。

她建议,《办法》应该对“劳动者”加以更加明晰的界定,并结合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现状,对其适用性适度外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适时扩大《办法》中“劳动者”的适用主体范围,让法律真正捍卫需要受到高温劳动保护的群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郑爱青则对界面新闻表示,在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中,另一处需要重点完善加强的是监督机制。她指出,《办法》指定的是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而“工会在我国劳动领域的监管力和话语权十分有限”,她认为,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机构来加强巡查机制和执法监督。

“不仅工会监督有限,在劳资关系不平等、就业压力之下,劳动者个人维权也很难”,郑爱青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过度逐利而持续高温作业、克扣必要的降温设施和物资、缺少高温津贴,都会给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需要介入硬性监督角色来加强对高温劳动的巡查、监督和处罚工作。

林嘉表示,作为劳动者自身,还是要发挥监督角色,若用人单位不履行高温劳动保障,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侵害,劳动者应该主动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她强调,但最重要的还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比照规定来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高温作业安全。

为了加强各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视,近些年,一些专家在呼吁立法机构针对高温劳动保护专门立法。但郑爱青认为,为高温劳动保护再单独立法的可能性较低,“诸如高温作业这类涉及到劳动基准的问题,目前我国都是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层面来规定。”

她提供的一个思路是,在安全生产法这一劳动法领域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加入高温条例,提高规范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层级,从而提升法律执行力,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郑爱青认为,若高温成为长期趋势,未来人类社会需要建立高温劳动预警机制,并采取系统化的应对方案。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暑降温的工作制度,在收到预警信号之后,应该启用相应的高温保护工作制度。

林嘉表示,高温已经成为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应对的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高温天气具体工作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整高温津贴,约束用人单位的雇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监督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落实;劳动者自身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高温劳动的应得权益;社会各级需要积极行动以适应气候变化,相互配合建成气候适应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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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高温劳动保护,该动真格了

为了加强各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视,近些年,一些专家在呼吁立法机构针对高温劳动保护专门立法。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吕雅萱

界面新闻编辑 | 翟瑞民

2023年6月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迎来高温天气。6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布今年首个高温中暑气象预报,较常年平均首发日期提早13天。6月21日,国家疾控局发布《高温热浪公众健康防护指南》,提出人群健康风险干预措施和建议,指导公众进行科学防护,预防和降低高温热浪对人群的健康危害。

近年来,在高温肆虐之下,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当前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建设有何进展?如何通过法律保护烈日下的劳动者?在全球持续变暖背景下,夏季高温天数越来越多,高温劳动保护话题再次引发社会关注。

各地督促做好高温劳动保护

6月16日晚,北京一名患者因出现严重意识障碍被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时,患者处于昏迷状态,体温高于42℃,被诊断为热射病。此后,患者出现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样在北京,6月18日,一名68岁的老人午睡时昏迷不醒,送至医院后被诊断为热射病,经1个多小时的抢救后生命体征才恢复平稳。据北京日报报道, 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张清介绍,近期由于持续高温,中暑患者明显增多,其中热射病患者近一周平均每天接诊6人左右,已接近往年七八月份的高峰时段。

6月以来,多个国家气象观测站监测温度突破高温历史极值,中国气象局已于6月23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四级应急响应。中国气象学会冰冻圈与极地气象委员会主任委员武炳义对界面新闻介绍,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背景下,未来夏季高温热浪事件会维持增加趋势。

针对各地持续高温天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日前表示,用人单位要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

6月15日,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督促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

各省市也陆续发布地方性防暑降温通知。6月21日,安徽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督促落实作业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大对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监管力度;6月15日,湖南省人社厅等7部门发布《关于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通知》,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7、8、9月。

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国家四部门于2012年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界面新闻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多地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上调,河南省2022年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至15元;广东省于2021年将高温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浙江省则是自2018年起执行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高温津贴,室内作业人员是每人每月200元。但也有一些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未涨。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把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混淆。她指出,发放高温津贴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则没有特殊的人群和环境要求。她进一步指出,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则是用人单位的福利发放,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用人成本将二者替代、混淆乃至克扣发放高温津贴。

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办法》还对用人单位有一系列如适时调整高温作业时间、发放防暑必须药品和降温饮料、提供降温设施、建立休息场所等做出要求。林嘉指出,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这一系列的高温劳动保障规定视而不见,将发放高温津贴直接等同于高温劳动保护。

她认为,高温劳动保护的出发点是通过系列措施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中的作业安全,而高温津贴只是其中一种物质手段,用人单位不能只是强调高温津贴的发放,监督机构和媒体也不应该只关注高温津贴,更重要的是从物资、设备、停工休息制度等全方位保证高温劳动者的作业安全。

完善法律和加强执法监督

作为目前我国在高温劳动保护领域具有法律效用的行政规章,《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林嘉对界面新闻说,《办法》出台在10年前,彼时全球气候变暖没有发展到当下迫切需要关注的程度,其中部分条例制定得较为粗糙,且一些概念在当下具有更大的探讨空间。她认为,有必要更新该行政规章,以适应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应对高温的时代。

根据《办法》第二条,该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为例,林嘉说,从现有司法判例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办法》适用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成立法律意义上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在新就业形态之下,她指出,“劳动者”这一概念在灵活用工市场中更具外延性。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并不十分明晰的情况,但这些人正是高温天气下切身劳作在一线的群体,是高温劳动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如果这些群体跟用人单位之间因为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那就完全违背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初衷。“林嘉说。

她建议,《办法》应该对“劳动者”加以更加明晰的界定,并结合我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现状,对其适用性适度外延。在司法实践中,也要适时扩大《办法》中“劳动者”的适用主体范围,让法律真正捍卫需要受到高温劳动保护的群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郑爱青则对界面新闻表示,在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中,另一处需要重点完善加强的是监督机制。她指出,《办法》指定的是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而“工会在我国劳动领域的监管力和话语权十分有限”,她认为,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机构来加强巡查机制和执法监督。

“不仅工会监督有限,在劳资关系不平等、就业压力之下,劳动者个人维权也很难”,郑爱青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过度逐利而持续高温作业、克扣必要的降温设施和物资、缺少高温津贴,都会给高温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需要介入硬性监督角色来加强对高温劳动的巡查、监督和处罚工作。

林嘉表示,作为劳动者自身,还是要发挥监督角色,若用人单位不履行高温劳动保障,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侵害,劳动者应该主动去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她强调,但最重要的还是用人单位应当自觉比照规定来做好高温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高温作业安全。

为了加强各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视,近些年,一些专家在呼吁立法机构针对高温劳动保护专门立法。但郑爱青认为,为高温劳动保护再单独立法的可能性较低,“诸如高温作业这类涉及到劳动基准的问题,目前我国都是从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层面来规定。”

她提供的一个思路是,在安全生产法这一劳动法领域更高层级的法律中加入高温条例,提高规范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层级,从而提升法律执行力,加强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郑爱青认为,若高温成为长期趋势,未来人类社会需要建立高温劳动预警机制,并采取系统化的应对方案。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暑降温的工作制度,在收到预警信号之后,应该启用相应的高温保护工作制度。

林嘉表示,高温已经成为一项全社会需要共同应对的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高温天气具体工作办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调整高温津贴,约束用人单位的雇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监督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落实;劳动者自身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高温劳动的应得权益;社会各级需要积极行动以适应气候变化,相互配合建成气候适应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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