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4月12日,证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加强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7日。
《管理规定》共7章32条,从报告管理、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特别规定、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主体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管理规定》明确证券交易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要求报告的内容包括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信息、软件信息等。投资者履行报告义务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以确认,定期开展数据筛查和报告信息一致性比对,并可对相关主体进行检查。
在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方面,《管理规定》明确提出,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三)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四)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同时,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管理规定》要求明确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要求、规范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管理、规范主机托管业务以及规范证券公司交易信息系统接入,同时还要加强行情信息管理,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4序化交易,授权证券交易所提高行情收费标准。
高频交易方面,《管理规定》首先明确高频交易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程序化交易:(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较高;(二)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较高;(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特征。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
在此基础上,《管理规定》要求,投资者在进行高频交易前,除了程序化交易需要报告的常规信息之外,还应当报告高频交易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应急方案等信息。
适应高频交易特征,证券交易所可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交易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费等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证券交易所对高频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频交易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交易所可按规定从严管理。
监督管理方面,《管理规定》一是明确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对程序化交易的自律管理措施。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私募基金等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采取监管措施。
除此之外,《管理规定》还要求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在内地证券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有关规定,对其异常交易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要求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在《管理规定》发布后不久,沪深交易所同步发文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下,抓紧落实《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监管要求,尽快制定配套的自律监管规则,确保《管理规定》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一是完善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测监控标准。适应程序化交易行为特点,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目前已经开展内部试运行,后续将进一步开展合规培训,明确市场预期。
二是推进沪/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报告。加强与香港交易所沟通,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和《管理规定》要求,尽快明确报告安排,将沪/深股通投资者程序化交易纳入报告范畴。
三是强化高频交易投资者管理。对申报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实施重点监管,对行情使用费、流量费等相关费用作出差异化安排,适当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增收其他费用。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将就规范主机托管、程序化交易技术系统管理等明确具体要求,成熟一项,推出一项。
深圳某资深投资人认为,《管理规定》中限制量化交易,对过度占用系统资源的高频交易行为实行差异化收费,将肯定对交易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因为量化成本如果太高,原来的高频策略就将失效,量化基金被迫修改交易策略,量化交易对普通散户在交易速度的优势将没有那么明显了,显然市场就会更加公平,并且监管要求不得对量化交易提供特殊便利,也使得量化交易对广大散户的降维优势不复存在。这一系列举措可能缓解市场对量化交易的敏感态度,有助于稳定投资者的情绪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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