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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闻编辑 | 刘海川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其中强调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带薪休假历史悠久,作为职工的基本权利已形成共识。1936年6月20日,法国《带薪假期法》正式颁布,由此建立了全球最早的带薪年休假制度。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明确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并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条例》),对休假主体、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用人单位维护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定义务及违法的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带薪休假、错峰休假、“2.5天小短假”等措施。此后,国家多次下发文件,要求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界面新闻注意到,“落实带薪休假”通常与“促进旅游、消费”的表述同时出现。2019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中央组织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改善节假日旅游出行环境促进旅游消费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快推动落实带薪休假。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也提出,积极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对此,学界也有不同声音。“我个人不建议为了拉动刺激消费,又来鼓励推动带薪休假。因为这是任何一名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和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的,不是需要拉动消费了才提出来的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告诉界面新闻。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发展目标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但3年过去,现实状况却不尽人意。
在内蒙古某地级市农业银行工作的陈新雨(化名)告诉界面新闻,自己已有3年未休年假。“业务很忙,人员短缺。如果我休假,并没有另一个人能顶上来,上级批准年休假很困难。”
陈新雨介绍,比起未休假补贴,自己和同事都更愿意选择带薪年假。“因为工作特别累,更愿意去休假,休不了假而拿补贴是无奈之举。我们的补贴标准是一天补100块钱,也没有达到日工作收入的3倍。”
界面新闻查阅数据发现,人社部在2020年9月18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的答复中介绍,近三年人社部开展的60个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情况调查数据显示,所在单位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含可放寒暑假的单位)且具备休假条件(工作满1年)的职工中,能够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人数比例为60%左右。此外,全国总工会第八次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32.8%的职工既没有享受带薪年休假也没有得到补偿,6.4%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没有达到规定天数。
“现在用人单位普遍违法,不允许或变相紧张员工带薪休假,导致这项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情况堪忧,即便是党政机关也往往难以充分保障,更何况是广大中小企业。”马亮说。
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对2007名上班族的一份调查显示,71.8%的受访者建议完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细则;60.6%的受访者建议加强监管,并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处罚;54.1%的受访者希望所在单位统一安排职工年假;35.9%的受访者,认为要提升劳动者对带薪休假的重视。调查结论说明,职工对带薪休假的制度落实期望迫切。
2023年3月,广州日报曾发表评论文章称,站在企业层面来考量,对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经营压力大,带薪休假背后的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使得部分企业不堪重负。有哪些支持措施可推动带薪休假落实?
马亮认为,不应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来支持用人单位去推行带薪休假。"这是它的法定义务,就像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一样天经地义。"马亮说,要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就应该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惩戒,特别是党政机关要带头依法带薪休假,"否则带头违法的话怎么可能要求其他用人单位来依法执行呢?"
事实上,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法律责任,《条例》已有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即便有诸多救济渠道,职工相关权益保障依旧艰难。就职过程中,职工处于弱势一方,很多时候只能“忍气吞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中国新闻网采访时表示,劳动者确实有难言之隐,找工作不易,尤其是收入高、竞争激烈的岗位,员工怕老板不高兴借机把自己“炒鱿鱼”,因而委曲求全不敢休,也不敢主动维护自己的休假权益。
工人日报曾在2019年报道,记者向100名受访者发放了调查问卷,在收回的80份中,45人认为年假不休会清零,57人认为年假可以被指定或抵扣,甚至77人认为跳槽后年假“缩水”是合理的。
在行政救济环节,职工维权是否会遭遇劳动部门监管难题?
法学博士、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名跨告诉界面新闻,《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合同条款之一。"毫无疑问,劳动者的享有的带薪休假权利,对应的就是用工企业的法律义务和合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对于带薪休假这一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其举证责任理应归属于用工企业。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其考勤制度等,证明其是否履行该项义务。"杨名跨说,劳动监察取证在法律上和技术上都不难。
他呼吁,应加大对职工在带薪休假权利保障方面的知识普及,"劳动部门也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让企业权衡违法成本,提高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在司法救济环节中,上述工人日报报道援引案例称,一名职工因签署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而在索要3倍未休年假补偿金的劳动仲裁中败诉。“尽管有明文规定,但用人单位因职工维权意识淡薄,不愿因小失大,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处罚力度不够等肆无忌惮。”沈阳市一位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郑虹告诉记者。
对于监管难的现状,马亮认为,应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法治运行轨道,通过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切实将职工带薪休假的合法权益纳入法治监督之下。各级人大应加强带薪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评估监督,加强劳动权益保护执法监督,畅通职工申诉机制,形成全方位的带薪休假制度执行保障体系。
在2023年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也持相同意见。其中,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曾提交《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他建议,对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情形做出明文规定。他还认为,应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增加企业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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