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最高法回应毒杀古树案多发: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最高法回应毒杀古树案多发: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近年来,媒体报道一些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表示,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8月15日将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自明天起施行。

喻海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

此前在2022年9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曾联合部署开展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公安部对11起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集中挂牌督办并全部破获。2023年4月,公安部、住建部、国家林草局还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健全防范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

据央视新闻5月9日报道,自公安机关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共侦破刑事案件1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追回、挽救古树名木530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在内。”喻海松称,此次《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对于后者,难以适用立木蓄积或者株数的标准。基于此,《司法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以防止形成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

喻海松表示,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文化、科研价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基于此,《解释》区分保护级别,分别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例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为一株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则为二株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间为两倍的倍数关系。

此外,喻海松指出,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可以依据其保护级别分别适用相应的株数、立木蓄积标准。但还有很多古树名木未列入上述名录。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擅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喻海松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据最高法数据,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最高法回应毒杀古树案多发: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

摄影:界面新闻/匡达

近年来,媒体报道一些灌注农药毒害古树牟利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2023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表示,对于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行为,应当适用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8月15日将迎来首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法院8月14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自明天起施行。

喻海松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

此前在2022年9月,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林草局曾联合部署开展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公安部对11起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集中挂牌督办并全部破获。2023年4月,公安部、住建部、国家林草局还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健全防范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

据央视新闻5月9日报道,自公安机关打击破坏古树名木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以来,共侦破刑事案件135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60余名,追回、挽救古树名木530株。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古树在内。”喻海松称,此次《司法解释》全面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范围较大,既有乔木,也有灌木、苔藓等植物。对于后者,难以适用立木蓄积或者株数的标准。基于此,《司法解释》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入罪,既设置了立木蓄积、株数标准,也设置了价值标准,以防止形成处罚漏洞,进一步严密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司法保护。

喻海松表示,不同保护级别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珍稀、濒危程度,以及生态、文化、科研价值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处罚标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亦不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基于此,《解释》区分保护级别,分别设置定罪量刑标准。例如,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为一株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而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入罪标准则为二株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二者之间为两倍的倍数关系。

此外,喻海松指出,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古树名木,可以依据其保护级别分别适用相应的株数、立木蓄积标准。但还有很多古树名木未列入上述名录。基于此,《解释》针对危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专门规定“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以依法严惩危害古树名木犯罪,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针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了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司法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针对司法实践情况,《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树木被大风吹倒或者已经枯死,擅自砍伐这些树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喻海松表示,对于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对象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林木,是否构成犯罪,如何追究责任,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认识。为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所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明确对盗伐此类林木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滥伐此类林木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据最高法数据,近五年来(2018年—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相关刑事案件64788件、生效判决人数82704人:其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4171件、5521人;盗伐林木刑事案件8239件、11622人;滥伐林木刑事案件30711件、40104人。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