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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亿元!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获刑无期 | 局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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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亿元!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获刑无期 | 局外人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该笔系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 张晓云

8月22日,最高检公布了四则指导性案例,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其中第二个案例披露了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的犯罪细节以及判决情况。

2019年9月7日,桑自国被带走调查,距今已过去四年。

法院一审判决,桑自国犯受贿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桑自国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超1亿元获刑无期

指导案例显示,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投资投行部总经理,乙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公司、个人给予的股权、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其中,2015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泉州某公司借壳黑龙江某公司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借壳上市成功后,黑龙江某公司股票更名为泉州某公司股票。

2016年9月,桑某安排朋友蒋某与郭某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郭某低价将泉州某公司股票500万股股份收益权以上市前的价格即每股7.26元转让给蒋某,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按照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折计算回购股份金额,蒋某向郭某支付3630万元。

2017年3月,协议有效期尚未到期,蒋某见市场行情较好,遂与郭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郭某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为6200万元。同年4月至7月,郭某分两次将6200万元转账给蒋某。蒋某实际获益2570万元,并与桑某约定平分。

据披露,桑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5年6月,乙公司管理的一个基金项目成立,桑某让其朋友温某的云南某公司投资1.61亿余元作为基金劣后级,后其中的1.3亿元出让给乙公司,云南某公司剩余3132.55万元劣后级份额。

为帮助云南某公司提前转让该剩余部分份额获利,2018年2月,桑某找到朱某帮助承接,同时未经乙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及董事会研究决定,违规安排乙公司向朱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出具函件,表示知晓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购买云南某公司剩余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并承诺将来按照其出资份额而非基金份额分配股票。

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承接云南某公司劣后级份额后,云南某公司早于乙公司退出该基金项目,并获利7000余万元。因云南某公司提前退出,导致改变了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浮动收益分配规则,使得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出现差别,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乙公司少分得投资收益1986.99万元。

桑某还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桑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乙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未公开信息。经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其间,桑某违反相关规定,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下证券账户进行关联趋同交易,非法获利441.66万元。

2020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桑某犯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桑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桑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

该案中,桑某是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

据经济观察网此前报道,桑自国是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强的”经济学博士。曾有接近案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他在做一些个人的非法交易前,经常与他的律师朋友进行讨论,以图规避法律风险。这也给后来的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指出,从其受贿方式来看,相比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等,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的确具有隐蔽性。桑某等人也辩称,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属于正常商业投资。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该笔系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行为。

一是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背景异常。桑某安排蒋某与郭某签订协议时,郭某公司没有大额融资需求,且当时公司已经上市,股权价格正处于上涨区间,郭某将500万股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属于让渡具有高度确定性的预期利益,不符合常理。

二是转让价格异常。双方签订协议时公司已经上市,桑某方按照公司上市前的价格计算应支付的价款,显然与正常交易价格不符。

三是回购时间异常。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也就是桑某方至少在一年后方能要求郭某公司回购股权收益权,但在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左右,桑某方为兑现收益,即要求郭某提前回购,有违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

此外,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借壳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综上,涉案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具有虚假性,实为权钱交易、输送利益的手段。

最高检认为,办理以投融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综合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方式、真实性、风险性、风险与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于利用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等投融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情况、请托方是否有真实融资需求、投融资的具体方式、受贿人是否支付对价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是否与所获收益相符等情况。

对于资本运作或相关交易异于正常市场投资,受贿人职务行为和非法获利之间紧密关联,受贿人所支付对价与所获收益明显不对等,具备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特征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该指导案例的桑某正是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

公开资料显示,桑自国,男,汉族,1971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经济学博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山东证券公司、上海点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起,历任华融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1年,桑自国加入长城资产。在此后5年间,历任中国长城资产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位。期间,其还担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16年3月,桑自国任长城资产总裁助理,直至2019年被免去该职务。

2019年7月9日,桑自国被带走调查。

2020年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显示,桑自国被“双开”。通报显示,桑自国“目无法纪、擅权妄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抱团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亲情观扭曲,肆意弄权、营私罔利;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桑自国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长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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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该笔系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行为。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界面新闻记者 | 董林杨(实习) 张晓云

8月22日,最高检公布了四则指导性案例,剑指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其中第二个案例披露了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的犯罪细节以及判决情况。

2019年9月7日,桑自国被带走调查,距今已过去四年。

法院一审判决,桑自国犯受贿罪、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桑自国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超1亿元获刑无期

指导案例显示,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桑某利用担任甲公司投资投行部总经理,乙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公司、个人给予的股权、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其中,2015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泉州某公司借壳黑龙江某公司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借壳上市成功后,黑龙江某公司股票更名为泉州某公司股票。

2016年9月,桑某安排朋友蒋某与郭某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郭某低价将泉州某公司股票500万股股份收益权以上市前的价格即每股7.26元转让给蒋某,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按照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折计算回购股份金额,蒋某向郭某支付3630万元。

2017年3月,协议有效期尚未到期,蒋某见市场行情较好,遂与郭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郭某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为6200万元。同年4月至7月,郭某分两次将6200万元转账给蒋某。蒋某实际获益2570万元,并与桑某约定平分。

据披露,桑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5年6月,乙公司管理的一个基金项目成立,桑某让其朋友温某的云南某公司投资1.61亿余元作为基金劣后级,后其中的1.3亿元出让给乙公司,云南某公司剩余3132.55万元劣后级份额。

为帮助云南某公司提前转让该剩余部分份额获利,2018年2月,桑某找到朱某帮助承接,同时未经乙公司经营决策委员会及董事会研究决定,违规安排乙公司向朱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公司出具函件,表示知晓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购买云南某公司剩余的全部劣后级份额,并承诺将来按照其出资份额而非基金份额分配股票。

2018年3月,上海某公司出资1.01亿元承接云南某公司劣后级份额后,云南某公司早于乙公司退出该基金项目,并获利7000余万元。因云南某公司提前退出,导致改变了劣后级合伙人分配协议等文件约定的浮动收益分配规则,使得基金份额年化收益出现差别,经会计师事务所测算,乙公司少分得投资收益1986.99万元。

桑某还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桑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乙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未公开信息。经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其间,桑某违反相关规定,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下证券账户进行关联趋同交易,非法获利441.66万元。

2020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桑某犯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桑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五十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桑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

该案中,桑某是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

据经济观察网此前报道,桑自国是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强的”经济学博士。曾有接近案情的人士对记者表示,“他在做一些个人的非法交易前,经常与他的律师朋友进行讨论,以图规避法律风险。这也给后来的办案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最高检在指导性案例指出,从其受贿方式来看,相比直接收受现金、贵重物品等,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的确具有隐蔽性。桑某等人也辩称,签订的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属于正常商业投资。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出,该笔系以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方式受贿,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的投融资行为。

一是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的背景异常。桑某安排蒋某与郭某签订协议时,郭某公司没有大额融资需求,且当时公司已经上市,股权价格正处于上涨区间,郭某将500万股股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属于让渡具有高度确定性的预期利益,不符合常理。

二是转让价格异常。双方签订协议时公司已经上市,桑某方按照公司上市前的价格计算应支付的价款,显然与正常交易价格不符。

三是回购时间异常。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约定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也就是桑某方至少在一年后方能要求郭某公司回购股权收益权,但在协议签订后六个月左右,桑某方为兑现收益,即要求郭某提前回购,有违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

此外,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借壳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综上,涉案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协议具有虚假性,实为权钱交易、输送利益的手段。

最高检认为,办理以投融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综合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方式、真实性、风险性、风险与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于利用股权收益权代持融资等投融资手段进行利益输送的受贿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着重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情况、请托方是否有真实融资需求、投融资的具体方式、受贿人是否支付对价以及是否需要承担投资风险、风险是否与所获收益相符等情况。

对于资本运作或相关交易异于正常市场投资,受贿人职务行为和非法获利之间紧密关联,受贿人所支付对价与所获收益明显不对等,具备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特征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该指导案例的桑某正是长城资产原总裁助理桑自国。

公开资料显示,桑自国,男,汉族,1971年5月生,山东临沂人,经济学博士,1993年7月参加工作,201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人民银行山东分行、山东证券公司、上海点津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永汇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09年5月起,历任华融公司部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11年,桑自国加入长城资产。在此后5年间,历任中国长城资产投资投行事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位。期间,其还担任长城国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2016年3月,桑自国任长城资产总裁助理,直至2019年被免去该职务。

2019年7月9日,桑自国被带走调查。

2020年1月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显示,桑自国被“双开”。通报显示,桑自国“目无法纪、擅权妄为,内外勾结、损公肥私,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与不法商人抱团谋利,大搞权钱交易;亲情观扭曲,肆意弄权、营私罔利;生活腐化,道德败坏。桑自国的行为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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