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一审被判赔逾69万元,江母:要把宣判结果带给江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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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宣判后,江秋莲说:“现在我要去看江歌,把这个(判决书)带给她,告诉她,妈妈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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